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客体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客体是什么?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外观设计专利。上期已经提及过,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全面评价。是基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初步审查的而其专利稳定性差的原因而设立的,其作用并非仅仅在于帮助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应当中止诉讼,其更为重要的作用在于帮助专利权人正确认识其所获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是已经获得权利的专利,如果该专利权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而终止,或者主动放弃专利权的情形,由于其在终止和放弃专利权前权利存续期也可以向被侵权人主张权利,针对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行政机关请求处理。

 

由于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针对已经授权的专利,因此对于未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提出评价请求,其只能等其授权公告后提出,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初步审查,如果允许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能提出评价报告请求,相当于在专利申请中进行检索后授予专利权,与专利法规定的初步审查相矛盾;其次,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价的内容除权利冲突的内容外与专利权无效的理由相同,因此,对于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也不能再提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但如果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部分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未宣告无效的部分提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如果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文本是由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部分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请求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指明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决定号;最后,遵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也不再重新做出新的评价报告。针对上述三种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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