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可以是谁?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可以是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6 条第 1 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 60 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或者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果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者其复印件;如果是专利权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者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的证明文件。如果所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请求人可以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应在请求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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