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需经过哪些步骤?

 

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需经过哪些步骤?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之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指派审查员进行检索,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确定评价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文本,首先需查看需做评价的授权公告文本是否存在视图上的缺陷,例如投影关系是否对应等问题,来审查其是否满足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的提交的视图或者照片是否清楚的要求,其次,需要核实案卷,查看是否存在修改,如果有修改,要审查其是否超出申请日提交的文件所表达的范围,该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 对评价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判断,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属于不需要进行检索的情形,比如要审查其是否是保护的客体,是否满足专利法第 2 条第 4 款的规定,是否属于专利法第 5 条第 1 款或者第 25 条第 1 款第(6)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若存在上述的情形,则以此作为评价专利不具有专利性的依据,直接作出评述,若不是,则可以进行检索来进一步审查其专利性。

(3) 在中国智能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检索时首先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领域内进行,来检索其现有设计的状况,看其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情形,一般还要进行扩展领域的检索,还要看其是否存在组合和转用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形要进行跨领域的检索。在检索时,一般以产品所在领域的分类号进行检索,同时使用产品名称中的关键词和简要说明的文字解释说明,检索出与评价专利整体和设计特征相近的现有设计,找出与评价专利最相近的现有设计作为对比设计;分析对比设计与评价专利,找出二者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在必要情况下,对区别设计特征进行二次检索,同样是使用产品名称中的关键词、分类号,以及图形要素在所属领域内进行检索,检索出带有与该区别设计特征相同或者相近的现有设计。

为了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审查员还检索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交、并且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后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为了确定是否存在重复授权,审查员还要检索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并且已经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检索时还要考虑有优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此,要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向后延六个月进行检索。

必要时,审查员根据审查领域的经验,还要针对非专利文献进行进一步的检索,进行非专利文献检索的途径是互联网或者查专业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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