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补充规定》部分条款停止执行

 

《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补充规定》部分条款停止执行

 

通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5号局令)等文件要求,为强化专利申请扶持政策的质量导向,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对专利申请、授权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府办

〔2014〕44号)的部分条款,停止执行的条款如下:

1、第二条 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100件,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200件,每件资助2000元。申请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2、第三条 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专利权人5000元资助。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6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8000元。

3、第五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专利国际申请,按每件5000元给予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4、第六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

5、第七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代理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6、其他资助条款不变。

我市各区、镇、园区印发的专利资助政策中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关于“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涉及专利授权前资助、超额资助和大户奖励的相关条款同时停止执行。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由市级统筹,各区、镇及园区不再重复资助,请各区、镇及园区认真核查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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