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811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

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27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增加我区“四上”企业数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根据《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17-2019)》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四上”企业培育专项奖励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扶持范围

2017—2019年期间,我区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工业法人企业。

(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第四条  扶持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下同)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5万元,第三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10万元。

(二)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3万元,第三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4万元。

(三)对年纳税额超20万元(含20万元)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3万元,第三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4万元。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各50%共同承担。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条件

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首年奖励扶持。经统计部门确认,在2017—2019年期间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四上”企业,适用首年奖励。

(二)第二年奖励扶持。经统计部门确认,年仍在名录库中的“四上”企业,适用第二年奖励

(三)第三年奖励扶持。经统计部门确认,第三年仍在名录库中的“四上”企业,适用第三年奖励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奖励:

1. 3年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2. 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3. 因违反各级相关法律法规正在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或被查处未满2年的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复印件的,加盖企业公章):

  (一)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四)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提供上年度纳税超20万元(含20万元)的纳税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每年及时发布年度奖励扶持申报通知,组织奖励资金申报。企业结合申报通知按程序申报。

(二)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经促局。

  (三)各镇(街道)经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

(四)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会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行业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复审,并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核算扶持金额,形成奖励资金发放方案奖励资金发放方案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进行调查,对外公布调查结果并告知相关申报单位。公示结束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将奖励资金发放方案和公示情况报区政府审批。

  (五)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将区级扶持资金划拨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配套相应的扶持资金后一并发放至企业。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每年按规定统筹编制年度资金财政预算。

第十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按规定公开扶持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要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企业申报资料存档及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各镇(街道)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给企业,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及区经贸、统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撤销对其财政扶持,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3年内停止该企业在我区申请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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