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会被宣告无效。
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2、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在中国完成,专利权人未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即向外国提出申请。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5、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即其图片或者照片没有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8、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即独立权利要求未从整体上反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该专利权是基于分案申请授予的,而该该分案审查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09
10、违反国家法律、违法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以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1、该专利权的授予将导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或者该专利权的申请人不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最先提出申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