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0万
按照《新乡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新政文〔2015〕97号)的规定:
1.对于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研发中心奖励标准为30万元和10万元。
2.对于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为10万元。
3.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奖励标准为30万元和10万元。
4.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奖励标准为30万元和10万元。
5.对于新审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和省主导农作物品种完成单位奖励标准为10万元和5万元。
6.对于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标准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