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佛山市禅城区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促进传统企业应用信息技术转型升级,打造禅城区智慧企业和智能制造品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企业〔2016〕445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粤府办〔2015〕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粤府办〔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在禅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以事后奖补形式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资金扶持及本办法的宣传、培训、交流费用等。
第三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安排资金扶持,同一项目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每家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企业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和1个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可申报多个信息化服务类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符合本办法资格条件的企业,且通过专家评审符合项目扶持方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五条 扶持项目范围
(一)企业信息化建设类。
企业采取自主研发或外包服务形式组织实施的,以企业流程优化重组为基础,在一定深度和广度上利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企业流程再造或管理创新,有效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及工业 4.0 生产流程类等项目,以及运用第三方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提升企业生产、管理、服务效率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化建设类项目) 。不包括 OA(办公自动化)、HR(人力资源管理) 、CRM(客户关系管理) 、进销存管理软件等普遍性、常规性、基础性管理项目。
具体包括以下项目类型:
1.研发设计信息化项目
(1)支持企业利用计算机辅助系统、三维及虚拟现实模拟设计等方式,基于数字化模型对产品结构、性能进行仿真与验证分析,推动产品分析优化及试验检验方式变革;
(2)支持产品研发设计数字化、网络化,支持利用云平台、云计算等技术实现网上、 网下相结合的协同设计和产品数据交换,及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开展研究与开发合作;
(3)支持企业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研发平台作用,集聚研发资源,推广用户参与式的研发设计模式,推动协同研发、产品设计网络化。
2.生产过程信息化项目
(1)支持企业生产过程控制的信息化、网络化;
(2)支持企业推进生产制造流程的柔性化改造,发展网络众包、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
(3)支持集成化的生产执行系统(I-MES)的普及应用,支持智能工业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人机智能交互等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促进制造工艺的仿真优化、数字化控制、状态信息实时监测和自适应控制;
(4)支持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信息技术应用,面向高耗能设备的智能控制系统的应用;
(5)支持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生产流程的数字化生命周期管理;
(6)支持应用信息技术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消除的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
3.经营管理信息化项目
(1)支持运用经营管理信息化软件逐步向商业智能(BI)转变;
(2)支持运用新一代信息化技术推进内外部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程度;
(3)支持核心业务发展、覆盖企业经营管理链条的便捷信息化服务。
(二)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
支持针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共性技术、物流仓储、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面向产业链、产业集群、行业性和区域性的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重点支持工业云服务和工业大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营。
(三)省级以上两化融合项目奖励类。
1.奖励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
2.奖励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
(四)信息化服务类。
支持开展有利于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相关的标准体系建设、培训、宣传推广等公共性专业服务项目。
第六条 扶持时间范围
本办法扶持的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1日后启动建设的企业信息化建设类项目、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实施的信息化服务类项目、获得的省级以上两化融合项目奖励类企业。
第七条 扶持企业条件
(一)扶持企业应为在禅城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信息化服务类项目扶持对象为在禅城区注册登记的相关行业协会,以及注册地在禅城区外的市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
(二)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三)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和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的企业,需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研究、开发或应用条件。
第八条 扶持标准
(一)企业信息化建设类扶持标准。企业采取自主研发或外包服务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对项目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规模分三档给予定额扶持。
1.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扶持;
2.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 给予30万元扶持;
3.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扶持。企业获得该项扶持资金金额需与企业上一年度在禅城区纳税总额相匹配,即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需多于或等于相应扶持资金金额,如少于相应扶持资金金额则相应调低扶持档次和金额,如少于最低扶持档次和金额的则不予以扶持。
该类项目投资额范围不包含企业自身人力资源成本。
(二)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扶持标准。
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服务对象在30家企业以上、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项目建设单位上一年度在禅城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
具体扶持标准为:每个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期为3年,项目总补助额不超过投资总额,并以200万元为上限。首年按该平台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第二、三年扶持资金按实际使用该平台的禅城企业用户数的增量部分核算,每增一户给予3000元补助。
该类项目投资额范围中企业自身人力资源成本不得高于投资额的30%,超出部分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省级以上两化融合项目奖励类扶持标准。
1.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 每家奖励5万元;
2.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3.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
(四)信息化服务类项目扶持标准。
对行业协会在禅城区开展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培训、宣传推广等专业服务活动,且参加活动的禅城企业不少于30家,并事前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认可的,按每次活动总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申报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程序
(一)项目实行常年备案制度。
企业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启动后、未完成前即可申请备案。信息化服务类项目须于活动实施前及时申请备案。其他类型无需提前备案。
企业申请备案,须填报备案登记表,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递交申请。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主要用于项目申报前的管理和服务,作为申报资料提交,不作为项目评审的必要依据。
(二)项目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的申报通知为准。按照事后奖补方式,项目完成后即可正式申报。项目须于完成后一年内申报,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递交项目申报材料。
(四)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确定专家小组的组成及制定项目具体认定标准,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与属地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和组织现场核查,并统筹区税务部门进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条款所涉及的所有财务数据,均以最终审定为准。
(五)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审核意见,制定扶持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征求镇(街道)和区财政局意见,并将扶持资金安排方案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扶持资金安排方案后,提交区政府审批。
(七)扶持资金安排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将扶持资金指标下达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出扶持资金下达通知,并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信息化建设类。
1.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申请表及备案登记表(企业信息化建设类,见附件1、附件5) ;
2.与申请单位(企业)一致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3.信息化建设类项目投资额的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4.项目过程文档、技术开发文档等证明项目完成及效果的材料,技术人员学历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
1.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申请表(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见附件2) ;
2.与申请单位(企业)一致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3.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投资额的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发票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4.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协议、平台的企业用户清单、平台和服务对象双方的交易订单和发票及每个应用平台的情况、证明用户为禅城区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材料;
5.项目过程文档、技术开发文档等证明项目完成及效果的材料、技术人员学历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省级以上两化融合项目奖励类。
1.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申请表(省级以上两化融合项目奖励类,见附件3) ;
2.与申请单位(企业)一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级以上两化融合贯标试点和评定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四)信息化服务类。
1.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申请表及备案登记表(信息化服务类,见附件 4、附件 6) ;
2.与申请单位(企业)一致的法人证书(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3.开展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培训、宣传推广等专业服务活动的活动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开展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培训、宣传推广等专业服务活动的活动通知、活动签到、现场照片、参加人员名单等活动资料以及参加活动的禅城区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等其他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各项扶持条款所涉及的所有企业投资额费用等均不包含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
第四章 扶持资金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中属于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信息化服务类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企业信息化建设类、省级以上两化融合项目奖励类的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区、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承担,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然后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第十三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扶持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向区政府提出扶持资金区级负担部分年度使用计划和分项预算,并负责指导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项目预算;
(二)汇总并上报扶持资金安排方案,编制扶持资金区级负担部分年度决算;
(三)负责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并建立和管理扶持资金项目库,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根据需要组织政策宣讲或培训、委托中介组织或机构提供项目备案、项目申报和组织、项目管理、评审、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服务;
(五)会同区财政局、区纪委等单位组成监督小组对本扶持资金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在扶持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年度决算;
(二)协助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申报进行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协助对扶持资金运用情况实行绩效评估;
(五)会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区与镇(街道)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资金的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区税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纳税情况。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在扶持资金管理监督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辖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做好本扶持资金镇(街道)负担部分的经费预算保障工作和年度使用计划;
(二)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镇(街道)负担部分年度决算,协助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申报进行审核;
(三)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做好扶持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做好区与镇(街道)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资金的结算工作;
(四)对辖区企业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做好跟进服务,并按要求对政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和单位责任:
(一)需如实申报项目扶持,如发现项目发票存在多头报送、项目材料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视为不通过。如后期发现的,有权对其追缴已拨款项,并通报批评,该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禅城区相关产业扶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配合对政策评估、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需要,协助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小组、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责任和要求:
(一)具有评审和审核相应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保守秘密,遵纪守法;
(二)需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如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取消其专家或第三方评审和审核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