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促进食品小微生产企业管理能力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申请评价的食品小微生产企业。

第三条  申请评价的食品小微生产企业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促进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管理手册,制定管理考核制度,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评审评价工作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食品小微生产企业的评价

第五条  食品小微生产企业应符合《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评价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评价程序

(一)申请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评价的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首先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评审申请表》及《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评价自评表 》,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评审办法初审后上报市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专家组评价。

(二)专家组对申报的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提升评价,专家组人员由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人员、标准化专业人员等共同组成。人数2~5人,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价过程由成员分工负责。

(三)专家组对照《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评价标准》的规定对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如实填写《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评价现场考评表》,并进行单项和总体评价。评价记录表由评价人员签署意见并签名。评价结果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对考评结果符合条件的食品小微生产企业,由专家组提出建议进行打分或排名。

第七条  审核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过专家组评价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管理较好、食品质量安全有保障的的食品小微生产企业作为奖励对象。

(二)如发现审查结果有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专家组或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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