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能力提高,确保小作坊的食品质量与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申请评价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条 申请评价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促进加工中心提升的管理体系,编制管理手册,制定管理考核制度,实行科学合理的加工中心管理制度。
第四条 提升评价工作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评价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符合《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升评价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评价程序
(一)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升评价的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首先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升评价申请表》及《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升工程评价自评表》,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考评审办法初审后上报市局,由市局委托专家组评价。
(二)专家组对申报的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提升评价,专家组人员由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人员、标准化专业人员共同组成。人数2-5人,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人员担任,评价过程由成员负责。
(三)专家组对照《佛山市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升评价标准》的规定对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考评,如实填写《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升评价现场考评表》,并进行单项和总体评价。评价记录表由评价人员签署意见并签名。评价结果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对考评结果符合条件的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考评结果采用得分制进行统计,由专家组提出建议进行排名。
第七条 审核
(一)市局对通过专家组评价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管理较好、提升效果明显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奖励对象。
(二)如发现审查结果有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专家组或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含义: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非现场制售,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