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广东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新能函〔2019〕358号)精神,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应用,引导全社会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助范围

2019-2020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投资建成,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不予补助的情形

(一)已享受专项财政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 :

1.已享受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财政补助的项目;

2.已享受《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6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三)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申报的项目。

(四)拒绝接受审查的项目。

第五条 补助标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06元/千瓦时、区级补助0.24元/千瓦时),自项目实现初次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补助3年。

第六条 申报时限

项目建成时间以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的并网验收时间为准,自项目建成的次年起,依据当年第一季度发布的申报通知,按照“一年度已申报”原则逐年提出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主动放弃补贴资金。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有效性及申报资金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报资金的准确性进行复核。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审查申报资料,杜绝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围申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审查。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资金的准确性进行审核,负责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资金。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对各区申报资金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并负责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市级承担的资金。

第九条 供电部门职责

(一)区供电局负责对项目并网验收情况的有效性、电量计量的准确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二)佛山供电局负责对各区项目并网验收情况的有效性、电量计量的准确性等内容进行复核。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发展改革局发布光伏补助资金申报通知,区发展改革局组织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主体向项目所在区的发展改革局提 出补助资金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报材料:

1.《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_____年)》;

2.供电部门出具的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3.经供电部门和投资主体双方确定的上年度《电量计量单》。

(二)再次申报材料:

1.《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_____年)》;

2.经供电部门和投资主体双方确定的上年度《电量计量单》。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供电局按照 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报资金后,向市发展 改革局报送《佛山市___区关于申报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 资金的函》(见附件2)、《佛山市___区申报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汇总表( ___年)》(见附件 3)、《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___年)》(见附件1)及项目原始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佛山供电局对 资料进行复核,在市发展改革局网站上对补助资金名单进行 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 将补助资金名单、需市级承担的资金数额等联合上报市政府 审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复及年度补助资金使 用计划将应由市级承担的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各区收到市审批结果及资金下达文件后,连同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全额补助给符合条件的申报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申报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申报条件,项目投资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 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审查及资金监督管理。

我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以下 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将补助资金予以收回并纳入失信黑名单,相关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二 ) 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建成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

附件:

1.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_____年)

2.佛山市______区关于申报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的函

3. 佛山市______区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汇总表(____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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