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理委员会促进潭洲国际会展中心招展办会资金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为有效落实《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理委员会促进 潭洲国际会展中心招展办会资金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扶持资金的申报要求、规范申报程序,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业务部门,是指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理委员会会展局(简称“管委会会展局”)。

第二条《办法》中涉及展览主题、展览(位)面积、产地展 及境外参展商等专业性强的评估内容均通过依法选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定。

第三条 申请主体依据《办法》申请扶持资金的申请主体为在潭洲国际会展中心举办展览项目和会议活动的主办机构。

第四条 扶持标准依据《办法》的扶持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申报流程

(一)网上注册登记。申请主体应当在展览项目举办前 90 天、会议活动举办前 30 天向管委会会展局申报。申报须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佛山扶持通”(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注册登记,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初审。申请主体应当在展览项目举办前 20 天、会议活动举办前 15 天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 “佛山扶持通”,提交申报材料,管委会会展局对展览项目及会议活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请主体应将纸质版申报材料盖章签字后递交至管委会会展局。

(三)现场核查。对已提前申报并通过初审的展览项目及会议活动,由管委会会展局根据举办时间(一般展览为开幕第二天,会议活动为当天)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展览项目及会议活动的规模、面积、主题、内容、人数等相关情况。

(四)专家评审。对于已申报的展览项目及会议活动的评审工作,管委会会展局每年组织两次集中评审,分别于每年的 4 月及 10 月组织专家评审,出具展览项目及会议活动的整体评审意见。10 月份组织评审当年从 3 月 1 日至 8 月底完成现场核查的项目,次年 4 月评审从当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2 月底完成现 场核查的项目。申请主体应在展览项目及会议活动结束后 30 天 内将申报的所有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交至管委会会展局。如因 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所有材料的,可向管委会会展局提交情况说明,经审核同意后可延期,纳入下一次集中评审。如下次集中评审前 30 天仍无法提交补充材料的项目,按现有材料进行审核。

(五)结果公示。经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定专家评委会的评审意见后, 将拟补助申请主体的名单和结果在管委会官网及佛山市政府扶 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佛山扶持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 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管委会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划拨至申请主体的银行 帐户。 第六条 申请展览项目补助的,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潭洲国际会展中心展览项目补助注册/申请表;

(二)主办机构合法登记注册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相关证明材料及主办机构简介、展览项目简介;

(三)场地租用合同;

(四)与展馆运营方签署的三届或以上合作合同或类似协议;

(五)展览项目的总体方案、会刊及参展商名单汇总表、符 合展览主题展位面积比例的证明材料等;

(六)经展馆运营方确认的当届展览展位图、达到标准展位 数量的证明材料等;

(七)场地费用的支付凭证(如发票、银行单据);

(八)展览现场照片;

(九)展后总结报告;

(十)其他说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展览项目补助根据《办法》第三条(一)至(十)项的要求,应在第六条所需提供的材料基础上,补充相应材料, 具体如下:         (一)申请第三条(一)项的,需展览项目的场地租用合同、标准展位数证明材料;

(二)申请第三条(二)项的,需符合展览主题的本地参展商名单汇总表、场地租用合同、本地参展商展位面积占比证明、 参展商合法登记注册证照、参展合同;

(三)申请第三条(三)项的,需专业观众参观人数证明、专业观众名单汇总表、境外专业观众的入境记录登记表等证明材 料,包括第三方数据、门禁系统数据等;

(四)申请第三条(四)项的,需相应的特装展位名单汇总表、特装展位参展合同、特装展位面积占比证明、特装展位现场 照片;

(五)申请第三条(五)项的,需符合展览主题的本地参展商名单汇总表、标准展位数量认定材料、参展商合法登记注册证 照及参展证明(如合同、展览宣传材料、现场展位照片等);

(六)申请第三条(六)项的,需龙头/知名企业参展商名单汇总表、符合展览主题展位面积认定材料、企业符合条件的认定材料、参展或授权参展的证明材料、参展商合法登记注册证照、 参展合同、现场展位照片等;

(七)申请第三条(七)项的,需境外参展商名单汇总表、境外参展商参展合同、境外展商符合展位面积比例的证明材料、境外参展商证照、境外参展商未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材料、入境记录证明、境外参展商的进口展品报关单、现场展位照片等;

(八)申请第三条(八)项的,需相关认证及榜单证明;

(九)申请第三条(九)项的,需相关认证及榜单证明、落户企业的注册登记证照;

(十)申请第三条(十)项的,需展馆运营方出具的自办或 联办展览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策划方案、协议、发票、支付凭证等);

(十一)其他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会议活动补助的,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潭洲国际会展中心会议活动补助注册/申请表;

(二)主办机构合法登记注册证照、相关认证及榜单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主办机构简介、会议活动项目简介;

(三)场地租用合同;

(四)会议活动投入费用(场租、会议活动前后两天住宿、搭建)的合同、支付凭证(如发票、银行单据、酒店盖章的住宿清单)、会议活动投入费用明细表(包含搭建的内容明细等)和 相应内容的照片;

(五)会议活动材料,包括不限于会议策划方案、主题、议程、签到表等;

(六)参会人员名单。客观公正的参会人数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第三方数据、门禁系统数据等;

(七)申请《办法》第四条(一)项的,需补充境外参会国家、参会人员名单及入境证明;

(八)会议活动现场照片及现场录像;

(九)会后总结报告;

(十)其他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 依据《办法》申请展览项目或会议活动补助的,需提交《申请主体承诺函》。

第十条 《办法》中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由主办机构进行申报。如有多个主办机构的,须协商推选其中一个主办机构作为申请主体,并提交《申请主体推选函》。

本细则中的“主办机构”,均指依据《办法》申请补助的 主办机构。

第十一条 依据《办法》申请补助,申请主体同时符合《办法》 同一条同款或同项中多个补助条件的,申请主体只能选择其中一 个条件申报。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理委员会促进潭洲国际会展中心招展办会资金扶持办法》及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满,根据实施 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