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办法】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理委员会促进潭洲国际会展中心招展办会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会展业发展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先导性产业,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 号)精神,结合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的发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扶持和激励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引导带动、重点突出、高质高效”的原则,支持在潭洲国际会展中心(以下简称“潭洲会展”)举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展览项目和会议活动。 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 委会”)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日常管理、资金审核拨付、 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扶持招展。对承诺在潭洲会展连续举办不少于三届、 每届展期不少于三天且符合展览主题的展位面积占总展位面积比 例达 80%以上的展览项目:单日展览面积达到 1 个馆以上且平均每个馆不少于 350 个标准展位同等展览面积的专业类展览项目,每届补助 30 万元;单日展览面积达到 3 个馆以上且平均每个馆不少于 300 个标准展位同等展览面积的其他类展览项目,每届补助 30 万元。室外展览面积达到 1 万平方米视同 1 个馆。

上述展览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当届可叠加申请补助,单届补助累计最多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总计不超过三届。

(一)专业类展览项目展览面积每增加 1 个馆且平均每个馆不少于 350 个标准展位同等展览面积的,增加补助 30 万元;其他类展览项目展览面积每增加 1 个馆且平均每个馆不少于 300 个标 准展位同等展览面积的,增加补助 10 万元。

(二)展览主题符合佛山市工业产业发展规划中特色支柱或优势产业方向,单日展览面积达到 3 个馆以上,佛山市登记注册企业参展的展位面积占总展位面积达 25%以上的专业类展览项目为产地展:展览面积为 3 至 5 个馆的,增加补助 50 万元;展览面积为 6 至 8 个馆的,增加补助 100 万元;展览面积为 9 个馆以上的,增加补助 200 万元。

(三)专业类展览项目专业观众日平均参观人数达到 5000 人以上的:按国内专业观众人数每人 5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境外专业观众人数每人 5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届补助最多不超过 30 万元。

(四)专业类展览项目特装展位面积占总展位面积比例达 60%以上的,补助 10 万元;达到 80%以上的,补助 30 万元。

(五)专业类展览项目主办机构引进佛山市登记注册企业参展的,对符合展览主题的佛山企业参展展位按照每个标准展位 5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届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 30 万元。

(六)专业类展览项目主办机构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央企业等龙头企业参展,按企业参展符合展览主题的展位面积计算,每 4 个标准展位补助 12000 元(不足 4 个标准展位部分不纳入补助范围);上市公司或广东省企业 100 强等 知名企业,按企业参展符合展览主题的展位面积计算,每 4 个标准展位补助 8000 元(不足 4 个标准展位部分不纳入补助范围)。单届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 200 万元。

(七)专业类展览项目境外展商来自不少于三个国家或地区, 且境外展商展位面积占总展位面积比例达 10%以上的,补助 50 万 元。

(八)展览项目列入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 发布的世界商展 100 强,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列入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年度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中 133 个细分行业项目按展览面积排名前 3 位的,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

(九)展览项目的主办机构属世界 500 强企业、国际展览业 协会(UFI)认证或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同时在佛山市范围登记注册企业的,增加补助 90 万元;属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中国企业 500 强、中央企业、 上市公司、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年度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 发布办展规模前 50 位办展机构或广东省企业 100 强的,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同时在佛山市范围登记注册企业的,增加补助 60 万 元。上述增加补助分三年平均支付,若登记注册企业被注销或主办机构未履行相关承诺,此项补助随即停发。

(十)潭洲会展自办或联合国内外办展机构举办,符合佛山产业发展规划方向的专业类展览项目:展览面积为 1 至 2 个馆的,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达到 2 个馆后每增加 1 个馆的,一次性增加补助 50 万 元。单届补助最多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有影响力的专业会议活动。在潭洲会展举办符合佛山产业发展规划方向的会议活动,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参会人数 300 人以上的,或参会人数 150 人以上、不少于三个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参会代表人数占总参会人数达 10%以 上的会议:由国际性组织、世界 500 强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国家级科研学术机构、中国企业 500 强或中央企业主办的, 按照实际投入费用(场租、住宿、搭建)的 80%给予支持,每届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由上市企业、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省级科研 学术机构或广东省企业 100 强主办的,按照实际投入费用(场租、 住宿、搭建)的 50%给予支持,每届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二)举办两天以上且参会人员达 800 人以上的会议:按实际投 入费用(场租、住宿、搭建)的 50%给予支持,每届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五条 展览项目或会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由各级政府或其部门牵头主办的;

(二)当年已获得我市“一事一议”等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

(三)没有履行相关承诺的;

(四)经法院裁判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筹备、举办过程中违反与展览、会议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六)组织秩序混乱,引发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故的;

(七)主办机构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其他不适宜扶持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展览项目及会议活动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一)网上注册登记。申请扶持的各类展览项目应当在举办 前 90 天、会议活动应当在举办前 30 天向管委会会展局申报。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上述时间提前申报的,在办理申报时提供情况说明,可适度放宽。企业申报须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 “ 佛山扶持通 ” ( 网 址 : 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注册登记。

(二)初审。管委会会展局对展览项目及会议活动的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初审。

(三)提交材料。初审通过后,企业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打印申报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盖章签字后递交至管委会会展局。

(四)专家评审。管委会会展局组织专家评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五)公示。根据评审结果,管委会会展局将获得补助的候选企业名单在管委会官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六)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管委会拨付扶持资金。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申请补助的展览项目或会议活动的,主办方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资金扶持,由主办机构进行申报。如有多个主办机构的,须协商推选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遵循“事前申请、事后奖补”的原则,实际扶持资金按申报情况和当年预算计划统筹安排,如超出预算计划滚动至下一年度拨付。

第十条 对没有履行相关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虚报冒领、向评审人员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主体,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项下所有项目的申请,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有关责任。 因展(会)主办机构的原因,引发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故,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或 其它重大事故),取消其当届申请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有关 责任。

第十一条 管委会、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人员或工作人员在管理、评审和监督工作中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用途进行拨付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流、挪用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名词及术语解释如下:

(一)“馆”是指潭洲国际会展中心 1-10 号展馆,每馆展览面积约为 9000 平方米。

(二)“标准展位”是指面积为 9 平方米的展位。

(三)“特装展位”是指需要进行特别装修的展位,面积为 36 平方米以上。

(四)“专业类展览项目”是指以专门一种产品、一类技术或一类产业所支撑的一个主题展会,有专门的采购团队、专业观众组织,以企业与企业之间对接为主的展览项目。有别于以个体消费为主的消费类展销、展览,以及综合类、娱乐类等展览。

(五)“佛山市工业产业发展规划中特色支柱或优势产业方向”是指由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佛山市工业发展规划中列明的特色支柱或优势重点领域,产品主要生产地或行业知名企 业聚集地在佛山的产业。

(六)“专业观众”是指从事展会上所展出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工作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士、买手或者用户。“境外专业观众”是指在展会开幕前 2 个月内入 境的境外专业观众,含港澳台地区。

(七)“世界 500 强”为近两年曾入选《财富》排名“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为近两年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组织评选、发布的中国企业排行榜。“广东省企业 100 强”为近两年入选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 东省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广东企业榜单。“中央企业”为“中央管 理企业”的简称,指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本项中“近两年”从展览 项目及会议活动举办之日起计算。

(八)第三条第(六)项中的“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央企业”等企业是指引进以该类企业总部名义直接参展,或该类企业总部授权的下属企业以其总部企业名称、商标或产品品牌参展。“上市公司、广东省企业 100 强”等企业是指引进以该类企业总部名义直接参展。

(九)“境外展商”是指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参展企业。

(十)“主办机构”是指在整个展会活动中负责组织策划、招商招展、收支并与展馆运营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单位。

(十一)“会议活动”包括会议、培训、奖项、赛事、节事活动等。“境外参会代表”是指在会议举办前 2 个月内入境的境外参会人员,含港澳台地区。

(十二)本办法所称的“不少于”“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

(十三)其他有关展览行业的专业术语均遵从《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中的行业标准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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