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投资促进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产业导向的优质项目落户我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佛山市 2019年重大产业项目“大招商招大商”工作方案》《佛山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佛府函〔2016〕205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我区引进项目(资金)并实现成功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 。
以下机构或人员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
(一)与项目投资方有经济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二)在职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财政全额拨款或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各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的政府雇员。
(三)区、镇(街道)下属和直属的各有关企业的工作人员。
(四)实施增资扩产、企业搬迁、停旧开新项目的区内原有内资企业。
(五)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情况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奖励项目的产业范围
(一)生产性工业项目:指制造业项目,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或属于《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引入的招商产业项目。
(二)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金融保险、营销中心、大型企业总部、教育、医疗、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信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贸物流、文化创意、酒店会展、旅游餐饮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超出上述范围,但对我区主导产业具有良好带动作用的项目,具体由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认定。
(四)房地产投资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外资项目奖励标准外资项目是指境外投资方(以下简称外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在我区投资的项目。外资项目以项目投产日前(含当日,下同)外方累计到位注册资本(相关金额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备案确认,下同)计算奖励金额,项目投产日以后到位的注册资本不列入奖励金额计算范围。
项目投产日是指生产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之日或现代服务业项目企业首次开具发票之日。
企业实际出资期限超过成立(或增资)批复文件(备案回执)批准的出资期限的不予奖励。
1.引进生产性工业企业的外资项目,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项目投产日前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美元) 奖励标准
3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不予奖励
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以上含本数,下同) 每100万美元奖励8万元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上 每100万美元奖励9万元人民币
引进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外资项目同时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的,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项目投产日前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美元) 奖励标准
300万元以下 不予奖励
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每100万美元奖励9万元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上 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金融保险、营销中心、大型企业总部、教育、医疗、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信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贸物流、文化创意、酒店会展、旅游餐饮等现代服务业外资项目,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项目投产日前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美元) 奖励标准
200万元以下 不予奖励
2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 每100万美元奖励7万元人民币
600万元以上 每100万美元奖励8万元人民币
当注册资本为美元以外的其它币种时,则按营业执照签发日中国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与美元比价的中间价换算成美元计算。
(二)引进内资项目奖励标准
内资项目是指境内投资者在我区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后实施的项目。内资项目以项目投产时(投产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金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厂房及办公楼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
1. 引进生产性工业企业的内资项目,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 奖励标准
5000万元以下 不予奖励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 固定资产投资额×4‰
10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 固定资产投资额×5‰
150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额×6‰
引进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内资项目符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注册成立的企业经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经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环保产业项目,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相应提高,具体如下: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人民币) 奖励标准
5000万元以下 不予奖励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 固定资产投资额×5‰
10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 固定资产投资额×6‰
150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额×7‰
2. 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金融保险、营销中心、大型企业总部、教育、医疗、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信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贸物流、文化创意、酒店会展、旅游餐饮等现代服务业内资项目,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 奖励标准
2500万元以下 不予奖励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固定资产投资额×4‰
5000万元以上,7500万元以下 固定资产投资额×5‰
75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额×6‰
(三)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上市公司生产性项目或其他企业中国区总部项目的,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项目的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800万美元以上的,除按上述标准奖励外,额外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
对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租赁厂房的生产性项目(租赁期在5年以上) ,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外资项目的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800万美元以下的,额外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四)单个项目的引荐人奖励金以300万元人民币为上限。
第五条 申请程序及奖励条件
(一)我区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备案制度。引荐人在接触到相关项目信息并与我区招商部门首次洽谈之日起6个月内,应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办理引荐项目备案。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符合本奖励办法第三条的投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二)引荐人在备案时须提交引荐单位或个人简介、加具投资方及选址所属镇(街道)负责人意见及公章的《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 (见附件1)等相关资料,经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审查核实通过后,由该局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即完成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不予认定项目引荐人。
(三)对于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以上引荐人的情况,项目投资方应出具相应的确认函。引荐人申请备案时,须一并在登记备案表上盖章(签字),同时提交加盖引荐人各方公章(签字)的情况说明材料,在说明中明确各方奖励资金的分配比例。
(四)引荐项目必须是首次引进到我区,区内各级招商部门和项目方人员此前没有进行过任何对接。
第六条 奖励申报
(一)奖励金按照项目履约程度分为获取土地、项目正式投产2个时间节点进行申报和奖励。对于最终投资金额与投资协议不符的项目,一律按照实际到位资金进行核算,具体情况如下:
1.使用增量土地的购地项目:项目引荐人可在项目拍地成功并缴纳相应土地款项后,提出第一期奖励申请,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按《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中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或实缴注册资本下限为基数核算的奖励金额的50%,且不超过最高奖励金额额度(300万元人民币)的50%;自交付土地之日起5年内投产的,项目引荐人可提出第二期奖励申请,申请余下的奖励资金。
2.使用存量土地的购地项目:项目引荐人在项目用地交易成功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可提出第一期奖励申请,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按《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或实缴注册资本的下限为基数核算的奖励金额的50%,且不超过最高奖励金额额度(300万元人民币)的50%;自交付土地之日起5年内投产的,项目引荐人可提出第二期奖励申请,申请余下的奖励资金。
3.对于以租赁土地或厂房的方式引荐落户的项目奖励金按照上述的奖励标准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支付。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由项目属地招商部门代引荐人提出奖励申请并根据申请奖励金的时间节点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的,一并提供原件供查验),各阶段申请需提供材料如下:
1.项目获得用地后:《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同意引进项目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提供成立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引荐人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项目选址地块拍地成功并全部缴纳土地款项或土地完成过户的相关资料。
2.项目正式投产:《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如之前未提交)、项目投产的有关文件、项目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累计投入注册资本证明或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资料、引荐人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
3.属于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环保产业项目的,应提供认定书。
(三)项目引荐人应当在项目投产日起180天内申领奖励,逾期未申领视为自动放弃。
(四)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等程序后无异议的,提交区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对初审或公示期间发现异议的,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同一个项目有两个以上引荐人时,以一个项目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六)若引入的项目未能按照《投资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中的约定进行投资建设,且发生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搁置投资、停止建设或改变投资建设内容等根本违约行为,应暂时中止该项目引荐人的申报资格,直到引入的项目消除根本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后,才能恢复该项目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给付
(一)区政府同意对项目引荐人予以奖励的,由区财政局经相关资金管理程序审核后,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引荐人。
(二)项目引荐人所获奖励资金,应在我区依法纳税。
第八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回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已包含上级政府同类奖励项目中由区政府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