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创业孵化基地引进创新型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创业孵化基地引进创新型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通过加强和规范西樵镇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加大创新型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培育力度,进一步提高产业科技研发能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西樵镇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及创新创业 团队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人才、技术、项目等资源,推动创新型企业产业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增长。

第三条  队伍构建。为顺利推进西樵镇创业孵基地促进创新型企业及团队发展扶持奖励工作开展,成立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励办法审核工作小组。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申报扶持奖励对象包括如下两大类:

(一)创新型企业:是指创意设计、科技研发、企业服务、大数据产业、国家级质量检测、电商平台等我镇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类型,或为我镇传统产业提供技术服务、研发创意设计,有利于我镇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类型的企业。

(二)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单独或与我镇现有企业合作在我镇注册成立新的独立法人机构,实施产业化项目、开展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或以创新的商业模式从事服务业的人才团队。

扶持奖励对象范围仅限于在西樵镇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进驻西樵镇创业孵化基地的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

第五条  需满足扶持奖励条件:

(一)创新型企业

创新型企业须符合以下要求: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诚信守法,拥有研发和创新能力,配备专职的研发、管理、销售核心等成员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且配合经济管理部门进行统计、调研等相关工作。

入驻企业需满足其中一项:

1.创意设计类:符合《佛山市南海区产业导向目录(2018年样本)》鼓励类的设计产业;

2.企业服务类:为企业提供非生产服务的产业。

3.科技研发类:高科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4.大数据产业:从事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的产业。

5.国家级质量检测:具有国家级别认证资质,从事相关质量检测的服务单位;

6.电商平台:通过互联网展示、宣传或者销售产品的网络平台载体。

(二)创新创业团队

创新创业团队类符合以下其中一点,即可享受本办法:

1.通过“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计划”、“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引进计划”或“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引进的团队,并获得了区级扶持的创业项目。

2.获得西樵镇创新创业大赛参赛资格的创业项目团队。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服务),技术成果先进,其项目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产业化前景良好,拥有技术研发、市场拓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成员,团队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 扶持类别

第六条  对进驻孵化基地的创新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进行租金补贴、设备投资及经济贡献扶持奖励。

(一)租金补贴扶持

创新型企业补贴标准为租赁合同的每月租金50%;对创新创业团队补贴标准为租赁合同的每月租金60%。

该项补贴扶持仅限于租用西樵镇创业孵化基地,且业权方为轻纺城管委会的场地,按租赁合同日期起开始计算,最高可享受补贴扶持36个月,以租金发票为准,年度内先租后补。该项扶持补贴总额度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二)设备投资奖励

1.对设备投资强度超过3.3万元/平方米的,最高可享受5年租金返还扶持补贴,扶持返还资金按租赁合同租金换算。该项扶持补贴年度总额度为160万元,5年总额度为800万元。

2.对租赁所属期内年度采购设备金额累计达到50(含)—100万元以下,当年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年度采购设备金额累计达到100(含)—200万元以下,当年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年度采购设备金额累计达到200(含)—500万元以下,当年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年度采购设备金额累计达到500万元或以上,当年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40万元。该项扶持补贴总额度每年不超过600万元。

1项与2项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经济贡献扶持奖励

鼓励企业上规模,对租赁所属期内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年度纳税额达到10(含)—30万元以下,当年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8万元;年度纳税额达到30(含)—100万元以下,当年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年度纳税额达到100(含)—200万元以下,当年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或以上,当年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该项扶持奖励三年总额度为10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资料

(一)《西樵镇创业孵化基地进驻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申请表》及《西樵镇创业孵化基地进驻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相关资质认证材料;

(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五)申请租金补贴扶持奖励的企业或团队还须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发票及相关租赁证明;

(六)申请设备投资扶持奖励的企业或团队还需提供年度购买设备清单及合同、发票;

(七)其它应交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扶持程序

(一)递交材料。申报单位依照本办法的申请条件向镇经济促进局递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申报单位名单。

(二)会议审核。由镇经济促进局定期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召开项目审核工作会议,对符合资格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确定扶持奖励名单。

(三)名单公示。镇经济促进局对已通过的扶持奖励名单对外公示5个自然日。

(四)资金划拨。扶持奖励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镇经促局提交相关材料到镇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发放。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补贴及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局安排。

第十条  资金管理监督。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项目审核工作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做好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励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并做好资金监督。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原则。租金补贴、设备投资奖励采取先申请先审批再分配方式进行奖励;经济贡献扶持奖励按纳税额度高低排名进行扶持奖励,扶持奖励资金额度用完即止。

第十二条  企业或团队申报前的两年内有偷税漏税、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侵权等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方每年要对入驻企业进行定期登记核对,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对企业的投资强度,新采购设备及入驻申请时约定的经营范围相符性进行确认。企业或团队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或违反有关承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额追回扶持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实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时间:每年2月集中受理奖励和补贴申请。项目申报受理地址:南方技术创新中心301室,联系电话:0757-86887415。

第十六条  西樵镇经济促进局享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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