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家具制造和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深化整治资金奖励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佛财行〔2019〕165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家具制造和机动车维修行业VOCs深化整治资金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佛环〔2019〕147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家具制造和机动车维修行业VOCs深化整治资金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佛山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三环委办函〔2019〕31号)、《关于召开三水区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的通知》(佛三环函〔2019〕92号)和《佛山市三水区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深化整治工作方案》(三环委办〔2018〕2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家具制造和机动车维修行业VOCs排放深化整治事后资金奖励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

根据《佛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佛财行〔2019〕165号)分配给我区的奖励资金,对在2017-2019年期间被纳入我区家具制造行业和机动车维修行业有机废气整治的企业名单(共94家,详见附件10和11)中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次资金奖励根据《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家具制造和机动车维修行业VOCs深化整治资金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佛环〔2019〕147号)和《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家具制造和机动车维修行业VOCs深化整治资金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并结合《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佛山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三环委办函〔2019〕31号)和《佛山市三水区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深化整治工作方案》(三环委办〔2018〕22号)的相关整治工作要求,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证、简便操作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在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资金奖励申报的企业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奖励的企业名单;协同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镇(街道)环保局对申请资金奖励企业的整治工作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次奖励条件的企业,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拟奖励企业的名称、奖励金额等信息;向区财政局提交拟奖励企业资金的划拨申请等。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将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资料报送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资质审核;负责对机动车钣喷中心点的企业进行备案认定;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申请奖励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各镇(街道)环保局负责督促和指导辖区相关企业在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奖励资金的申报;同时,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申报奖励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意见。

 

第三章  奖励原则

第八条  按“以奖促治”“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奖励”原则,依据《佛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佛财行〔2019〕165号)要求,下拨给我区100万元的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对我区家具制造、机动车维修行业深化整治工作落实完成情况较好的企业予以一定奖励,引导企业深化治理和绿色生产。

鉴于本次中央大气污染防治奖励资金总额有限,我局将按照企业在佛山扶持通平台提交合格申报资料的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资金的划拨,奖完即止。

 

第四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奖励对象

在2017-2019年期间被纳入我区家具制造行业、机动车维修行业有机废气整治名单的企业,同时具有独立法人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奖励条件

由于企业在整治过程中采用的治理工艺和治理效果不尽相同,废气治理效果也不一样,加上上级下拨的奖励资金有限。为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率,现根据我区企业大气深化整治的实际情况,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

(一)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且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完善的涉VOCs排放的家具制造和机动车维修企业;

(二)企业采取源头控制方式,通过替代方法用低挥发性涂料[如使用水性漆、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免漆材料板或UV涂料(漆)等]替代原油性(VOCs含量较高)喷涂作业或采用高效废气治理技术(采用连接式一体化治理技术进行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冷凝或蒸馏及直接高温燃烧)或使用70%以上低挥发性涂料替代原油性(VOCs含量较高)喷涂作业并在废气末端治理上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如: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等工艺)工艺的;

(三)经区交通运输局认可成立的机动车钣喷中心点,该中心点喷漆工艺以使用低挥发性涂料为主,并具有一定的覆盖周边的区域范围,能够整合汽车维修企业喷漆分散作业,且企业经营面积在1200平方米以上,内部管理规范,环境整洁,并已按要求完成我区汽修行业VOCs整治任务;

(四)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企业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五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符合奖励对象要求的企业;

(二)2017年10月1日起新建、扩建的家具和汽修企业项目,不纳入本次奖励范围;

(三)本次奖励资金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

(四)截至2020年8月15日,已享受市、区、镇(街)拨付的同类型资金奖励的企业不纳入本次奖励范围;

(五)在本次奖励中,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家具制造类

1.将喷漆工艺由使用油性涂料(有机溶剂型涂料)工序改为使用全水性涂料(没有使用任何有机溶剂进行稀释调配)的企业,每家奖励7万元。

2.采用UV漆涂装生产线及部分水性漆或免漆材料板生产工艺,有效减少油性涂料使用量的企业,每家奖励7万元;

3.通过使用70%以上低挥发性涂料替代原油性(VOCs含量较高)喷涂作业并在废气末端治理上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如: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等工艺)的企业,每家奖励7万元。

4.采取高效治理技术(采用连接式一体化治理技术进行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冷凝或蒸馏及直接高温燃烧等)实施废气末端深化整治的企业,每家奖励7万元。

(二)机动车维修类

1.对喷漆工序由原来使用油性涂料(含光油喷涂工序)改为使用全水性涂料(含光油喷涂)工序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2.经区交通运输局认可成立的机动车钣喷中心点,有合法审批手续且已纳入《关于召开三水区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的通知》的整治名单当中。机动车钣喷中心点具有一定的覆盖周边的区域范围,能够整合汽车维修企业喷漆及维修分散作业,经营面积在1200平方米以上,且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环境整洁的,并已按要求完成我区汽修行业VOCs整治任务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第六章  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申请

各相关企业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整治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在佛山扶持通平台(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微信小程序:佛山扶持通、手机APP:佛山扶持通)提交相关申报资料(需提供材料见下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至佛山扶持通平台),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审核。其中,企业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佛山市三水区家具制造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大气深化整治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银行开户凭证和银行账号;

(四)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工艺的家具企业VOCs治理设计方案含方案设计资质(资质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环境工程资质等级)及治理设施现场彩色图片;

(五)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工艺的提供废气高效治理工程合同和发票;

(六)提供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近期出具的废气监测达标报告;

(七)实施水性(VOCs含量较低)原辅材料替代的申报企业提供原辅材料供应商出具的低挥发性涂料证明(MSDS报告)或提供原辅材料VOCs含量的检验报告、采购合同和两次不同月份的进货单、发票;

(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九)佛山市家具制造和机动车维修行业VOCs深化整治奖励资金领取承诺书。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

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收到企业在佛山扶持通平台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将联合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镇(街道)环保局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合格,且符合本方案奖励要求,并按要求完成整治工作,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将其列入符合奖励名单当中,否则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公示阶段

拟奖励的企业将在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在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复核申请,我局将会同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镇(街道)环保部门进行现场复核,核实异议事项的情况,并对企业存在异议的事项提出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如企业逾期未能按照要求完成异议事项的整改工作,我局将对存在异议的资金奖励企业名单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资金申请及划拨

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区财政局提交《佛山市三水区大气污染物综合整治专项奖励资金汇总表》(见附件5)申请奖励资金划拨;区财政局经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划拨给企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一)《三水区家具制造和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深化整治资金奖励实施方案》;

(二)《佛山市三水区家具制造、机动车维修企业大气深化整治奖励资金申请表》;

(三)符合奖励企业名单;

(四)符合奖励企业名单公示及公示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镇

(街道)环保局做好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奖励资金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确保资料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落实奖励资金的拨付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第二十一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镇(街道)环保局对拟核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防止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获得奖励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环保管理工作,按要求落实奖励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获得奖励的企业按照事后责任追究机制进行管理,对弄虚作假,虚报资料,瞒报相关信息骗取奖励资金的,除全额退还奖励资金外,还将被列入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相关部门的失信单位及黑名单,并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0日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奖励流程

(一)企业完成深化整治后对照资金奖励条件在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申报;

(二)区生态环境分局在佛山扶持通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三)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镇(街道)环保部门对申请资金奖励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四)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资料进行核定;

(五)将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在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六)区生态环境分局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报送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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