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佛府〔2013〕1号)关于“实现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全覆盖”的工作要求,为加强对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参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市工程中心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市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工程中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提供共性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制、标准制定、检验检测、信息咨询和科技创新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企业类市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二)针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科研成果开展产业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为规模生产提供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有技术含量、有经济效益的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科技人才培训,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第五条 公益类市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研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要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四)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领域、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二章 申报与组建

第六条 申请建立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

(二)申请组建的市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18%。

(三)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四)组建市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当。

(五)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试验仪器、检测工具和工艺装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200万元。

(六)原则上已建有区级工程中心并正常运行,依托单位为本市高校、市级科研院所、市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的除外。

第七条 除基本条件外,企业类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可以落实市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和研究开发经费。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二)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申请组建的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200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少于300万元。

(三)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除基本条件外,公益类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落实市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

(二)近三年,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及以上政府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三年内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在同技术领域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并至少已推广应用重大技术成果1项。

(三)拥有5件以上有效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四)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和业绩。

第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组建市工程中心。同一行业或领域可设立多个市工程中心。

第十条 组建市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填写《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书》,并附《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通过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申请单位为本市高校、市属机构的,组建申请由申请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组建的市工程中心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依托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发文批复是否同意依托单位组建市工程中心。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为本市高校、市属机构的市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负责其日常管理,其余市工程中心由依托单位所属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须报请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推荐产生。市工程中心需设立5人以上的技术咨询委员会,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参与建设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市外的委员不少于1/3。

第十四条 市工程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市工程中心的规划、发展和建设,积极听取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每年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年度创新计划。

第十五条 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列入组建计划的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并设立专门账目,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获得市科技创新经费支持的,该经费应当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以及项目专家咨询等,不得作为具体技术研究课题经费。

第十六条 市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七条 市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工程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按《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提前完成组建任务的市工程中心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市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其市工程中心资格,获财政资金资助的,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市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已组建完成的市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市科技局每3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的重点是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评为不合格的市工程中心,限期6个月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市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工程中心每年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作为市工程中心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组建的市工程中心,凡依托单位为本市高校、市属机构的,由市科技局在市科技创新经费中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助其余的由依托单位所属区按照区的政策给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对考评为优秀的市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工程中心。

第二十四条 鼓励建设独立法人的市工程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市工程中心,可视同科研机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市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对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建有市级以上工程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佛科〔2006〕15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批准组建的市工程中心,按原办法要求进行考评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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