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管
理暂行办法(修订)》(明府办〔2019〕40 号),鼓励各方积极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规范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奖补资金管理,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低效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是指区财 政安排的用于奖励积极参与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企业单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各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奖补对象: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经区或镇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且符合《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若干指引》要求,在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低效产业用地上实施再开发项目,该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实施再开发项目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低效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
第五条 奖补标准。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厂房或土地使用权出租给项目方,租赁期 10 年以上,在新引进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对于 1.2< 容积率≤1.5 的,将承租人前三年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的20%奖励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对于容积率>1.5 的,将承租人前三年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的 50%奖励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原地块引进新项目(纯厂房建设项目及原项目的增资扩产除外),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将企业前三年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增量的 100%奖励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二)企业通过收购、流转出让等方式取得低效产业用地进行再开发,在新引进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对该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给予该企业在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中缴纳的税费3的区级留成总额 100%的补助;二是将该企业前三年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的100%奖励给该企业单位, 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的50%奖励该企业。
1 “前三年”以企业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下一个会计年度作为奖励计算起始年;当地的财政贡献量是指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的区级留成部分,税收收入指主体税种收额(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
2 以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当年为基数,财政贡献增量以企业每年缴纳的主体税种税收额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3 税费是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合计;税费补助以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下一个会计年度作为核算年。
(三)企业通过承租低效产业用地或厂房对低效产业用地进行再开发,新引进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亩均税收值超过《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操作指南》中规定的行业指导值,则在该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将企业前三年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的 50%奖励给该企业单位。
(四)开发低效产业用地用于新建项目且容积率达到 2.0 及以上,且需全部拆除原建筑物重建的,对于拆除合法登记面积给予以下补助(每宗土地补助上限为 200 万元):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按 40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以收购、流转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按 60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补助款项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支付。如遇特殊情形的,由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五)对于通过出租土地/厂房盘活的低效产业用地:奖补对象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和第一次承租人。
(六)对于经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大宗地块(原则上用地面积为 100 亩以上)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补偿或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程序
第六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项目入库审核。按照《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有关管理要求,每年 3 月由属地镇街(管委会)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三年行 动计划(2018-2020年)》,制定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低效再开发项目,并同步提交入库相关资料(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 2),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审核,并出具是否同意入库的意见。
(二)奖补申报。每年 3 月份组织一次奖补申报,已入库的低效产业用地在盘活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实施再开发项目的企业单位向属地镇街(管委会)提交申报资料(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 3)。
(三)受理申请。属地镇街(管委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并在每年 6 月前测算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的奖补金额,报送区低效提升办,由区低效提升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实是否具备奖补资格,组织投产评价、进行财政贡献量以及奖补资金核算,并出具最终的审核报告。
(四)奖补资金的审定。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及第三方机构的审核报告作出审定结果。其他需“一事一议” 的相关事项,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五)公示。审定后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区低效提升办负责对异议进行审查。
(六)资金的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依据程序将低 效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和监督
第七条 区低效提升办会同区税务、财政部门做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八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如果在低效产业用地上实施的再开发项目未能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限内竣工,则视为失去享受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的资格。
第十条 本方案由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在有效期内入库且实施再开发项目才具备申报低效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