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百企争先”工程,加大对禅城区骨干企业、 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支持,鼓励和促进企业敢于创新、勇于争先,不断扩大销售规模,增强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竞争力,扎根禅城做大做强做优,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 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的主要目的为:

(一)促进骨干企业持续发展提升,发挥龙头示范作用;

(二)支持总部型企业盘活企业资源,增强总部协同功能, 体现总部规模效应;

(三)鼓励销售型公司利用好品牌、市场等资源及禅城良好 营销环境,提升销售业绩,发挥营销核心作用;

(四)激励发展潜力大、成长加速期的企业加快步伐,扩大 销售规模,增强企业实力,成为禅城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企业范围是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 在禅城区,年销售额达到 2000 万元,且年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 的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和其他服务业等各行业企业(金融业 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除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属企业 不适用本办法,镇(街道)下属企业参照执行,具体由镇(街道)制定实施办法。奖励年度为 2019 年至 2021 年。 本办法所指金融业企业是指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其他 新兴金融业,以及属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禅城区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 〔2020〕2 号)扶持范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是指持 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且当年不动产销售额占当年 销售额 50%及以上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销售额是指在禅城区税务部门申报的应税销售额 (含免税销售额),年纳税额是指按税款入库期计算的在禅城区实 际入库税收额(含免抵调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均以税务部门 核定的为准。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四条 实行企业分类奖励机制。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积极争先,根据企业规模设定四个类别,企业按类别对应享受相 关奖励内容。 A 类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2 亿元,且年纳税额达到 5000 万元; B 类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1 亿元,且年纳税额达到 2000 万元; C 类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5000 万元,且年纳税额达到 500 万元; D 类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2000 万元,且年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

第五条 设立销售龙头奖。根据企业年销售额较上一个获奖 励年度(获奖励年度指 2016 年起获“百企争先”该类奖项奖励年度,下同)的增幅情况,按企业类别不同给予不同标准奖励。若企业自 2016 年度以来从未获得过该类奖项,则以申报奖励年度的 上一年度在禅城区的年销售额和纳税额为基数,计算增幅或奖励。 如上一年度在禅城区的年销售额或纳税额为零,则基数为零。

(一)A 类企业。 1.年销售额实现增长,增幅未达到 10%的,按照企业对区级 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 80%予以奖励; 2.年销售额增幅达到 10%及以上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 济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 100%予以奖励。 若 A类企业上一个获奖励年度当年的纳税总额增幅达到 100% 及以上,则下一个申报奖励年度可以上一个获奖励年度销售额和 对区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 95%为基数计算增幅和奖励,上一奖 励年度计算纳税增幅的基数为零的除外。

(二)B 类企业。 1.年销售额实现增长,增幅未达到 10%的,按照企业对区级 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 60%予以奖励; 2.年销售额增幅达到 10%及以上、不足 15%的,按照企业对区 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 80%予以奖励; 3.年销售额增幅达到 15%及以上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 济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 100%予以奖励。 若 B类企业上一个获奖励年度当年纳税总额增幅达到 100%及 以上,则下一个申报奖励年度可以上一个获奖励年度销售额和对 区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 95%为基数计算增幅和奖励,上一奖励 — 4 —年度计算纳税增幅的基数为零的除外。

(三)C 类企业。 1.年销售额增幅达到 5%以上、不足 10%的,按照企业对区级 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 60%予以奖励; 2.年销售额增幅达到 10%及以上、不足 15%的,按照企业对区 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 80%予以奖励; 3.年销售额增幅达到 15%及以上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 济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 100%予以奖励。

(四)D 类企业。 年销售额增幅达到 20%及以上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 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 100%予以奖励。

第六条 设立基数奖。

对 A 类和 B 类企业,每年给予不同标 准的定额奖励。

(一)A 类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二)B 类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符合销售龙头奖申请条件的 A 类和 B类企业,可同时申请基 数奖。

第七条 对于获得销售龙头奖的 A 类和 B 类企业授予当年度 “禅城区经济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

第八条 设立企业高管奖。

根据企业年销售额较上一个获奖 励年度的增幅情况,按不同企业类别给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 同标准奖励。企业高管奖的奖励资金从企业当年度获得的销售龙头奖和基 数奖中支出。若企业获得的销售龙头奖和基数奖奖励金额不足以 全额支出企业高管奖时,则每位高管的奖励金额按相应的比例进行扣减;若企业不能获得销售龙头奖和基数奖,则当年度企业高 管奖不享受。

(一)A 类企业。 1.企业年销售额实现持平或增长,增幅未达到 10%的,按高 管在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 12%给予奖励, 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 税的 60%; 2.企业年销售额增幅达到 10%及以上的,按高管在禅城区应 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 20%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 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 100%。 如 A 类企业符合第五条调基数条件的,可按上一个获奖励年 度销售额 95%为基数计算的增幅,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相应标 准的奖励。 A 类企业每家申请高管奖的总人数不得超过 12 人。

(二)B 类企业。 1.企业年销售额实现持平或增长,增幅未达到 15%的,按高 管在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 12%给予奖励, 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 税的 60%;2.企业年销售额增幅达到 15%及以上,按高管在禅城区应纳 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 20%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在 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 100%。 如 B 类企业符合第五条调基数条件的,可按上一个获奖励年 度销售额 95%为基数计算的增幅,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相应标 准的奖励。 B 类企业每家申请高管奖的总人数不得超过 10 人。

(三)C 类企业。 1.企业年销售额实现增长,增幅在 10%至 30%的,按高管在禅 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 12%给予奖励,但不得 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 60%; 2.企业年销售额增幅达到 30%及以上的,按高管在禅城区应 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 20%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 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 100%。 C 类企业每家申请高管奖的总人数不得超过 8 人。

第九条 设立总部企业贡献奖。

对于注册地在我区,具有法 人资格,在禅城区域内投资管理的一级子公司不少于 5 家,且母公司及其在禅城区投资管理的所有一级子公司汇总的年销售总额 (以下简称汇总年销售额)达到 50 亿元以上和汇总的年纳税总额 (以下简称汇总年纳税额)达到 4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我区认 定为总部企业后,申报奖励年度的汇总年销售额和汇总年纳税额相比上一年实现持平或增长的,给予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奖 励。汇总销售额和纳税额数据的企业必须是纳入我区“四上”企 业库的企业。总部企业贡献奖奖励标准如下: 1.汇总年销售额实现持平或增长,增幅未达到 10%的,按高 管在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 12%给予奖励, 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 税的 60%; 2.汇总年销售额增幅达到 10%及以上的,按高管在禅城区应 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 20%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 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 100%。 汇总年销售额增幅是指企业年销售额较上一个获总部企业贡 献奖的奖励年度增幅情况。若企业自 2019 年度以来从未获得过该 类奖项,则以申报奖励年度的上一年度在禅城的汇总年销售额为 基数,计算增幅。 母公司已申报总部企业贡献奖的,子公司不得再申报总部企 业贡献奖,但子公司可以申报销售龙头奖、基数奖、企业高管奖。 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是指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 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 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四上”企业具体名录以区统 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总部企业每家申请总部企业贡献奖的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不 得超过 12 人。

第十条 第八条和第九条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一是指企业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经营管理、掌握重要信息的人员;二 是指企业从事技术管理、技术研发的核心人才。 如果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上级公司的高管兼任,但其在禅 城的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由上级公司代扣代缴的,且上级公司工 商和税务登记也在禅城区的,可以在下级公司申报高管奖。上下 级公司都符合申报高管奖条件,同一人只可以选择在一个公司申报。 高管以当年度 12 月的个税缴纳单位来确定所属单位(符合条 件的兼任高管除外)。奖励的申报由高管所在企业汇总所有符合条 件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料代为申报。被奖励人员在奖励年度内离开 所供职的企业的,离职(含离、退休)当年起不再给予奖励。 高管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以及工资薪金和劳务 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额均以区税务部门核定的为准。 如企业同时符合第八条企业高管奖和第九条总部企业贡献奖 的条件,应首先申报企业高管奖,两个奖项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程序: (一)申报通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 时间一般为每年 3 月至 4 月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申请。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属镇(街道) 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含电子版)。企业如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申请总部企业

贡献奖的,需同时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三)初审: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收到申报材料 后进行初审,核实企业申报资质,核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以及是 否申报过同类型奖励,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审核和组织现 场核查。

(四)复审: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通过后, 将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审。区经济和科技促 进局统筹区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共同审核,并聘请第三方进行 审核。

(五)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并征求意见、公示:区经 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审核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征 求镇(街道)和区财政、市场监管、住建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将 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的拟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六)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并拨付: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确 定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和高管个人。 高管奖励资金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后拨付到高管个人账户。对于“一事一议”项目或涉及专项资 金预算追加等情况应当将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区政府审议确定 后,再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 年度“百企争先”奖励申请表》(附件 1)。

(二)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年度和上一个获奖励年度的完税证明。

(四)申请企业高管奖需提交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 完税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奖励年度 12 月份的扣缴个人所得 税报告表、高管职务相关任职材料(包括公司出具的正式任命文 件、公司管理架构、公司章程等)。 符合条件的由上级公司高管兼任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 在下级公司申报高管奖时,还需提供上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关系证明等,以证明公司间的上下级关系。

(五)申报总部企业贡献奖除需提交本条第(四)款资料, 还需提供《 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 2)、在禅城 投资管理一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奖 励年度和上一年奖励年度的完税证明。总部企业认定经各镇(街 道)初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审后确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级财政按照区、 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 区财政统一垫付,然后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 结算。

第十四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本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 责如下: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规划,向区政府提出专项资金区级负担部分年度使用计划和预算,并负责指导 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项目预算;

(二)组织区财政、税务、统计、市场监管、住建、国资等 部门共同审核镇(街道)初审项目,汇总并上报专项资金安排方 案,跟踪资金落实情况;

(三)按照确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发放奖励资金;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 评估;

(五)根据需要组织政策宣讲或培训、委托中介组织或机构 提供项目管理、评审和审计监督等服务;

(六)会同区财政局、区纪委等单位组成监督小组对本专项 资金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安排方案;

(二)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情况;

(三)协助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四)做好与镇(街道)的资金结算工作。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辖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规划,做好专 项资金镇(街道)负担部分的经费预算保障工作和年度使用计划;

(二)负责辖区企业申请的初审并汇总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三)对镇(街道)下属公有企业是否适用本办法出具意见;

(四)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安 排方案;

(五)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提供项目申报、管理、评审、 审计监督、政策培训等服务;

(六)对辖区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拨付和使用等做好跟进服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区税务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负责审核企业行业 属性、年度销售额、税收入库额和市区级入库额以及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区统计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负责审核总部企业 贡献奖申请过程中纳入汇总核算年销售额的企业是否已纳入我区 “四上”企业库。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负责审核 申报主体工商登记方面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负 责审核申报主体是否持有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一)需如实申报奖励,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恶意转移经营数 据等套取财政奖励资金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监督小组有权追缴已拨款项,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该单位或个人 3 年内 不得再申请禅城区相关扶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配合监督小组对政策评估、监督管理等需要,协助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的管理须符合禅城区产业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存在工商注册地或主体变更等特殊情况, 但年销售额及增幅、年纳税额及增幅等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A、B、 C 类重点企业,并对区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和在本区经营年限等 提出相应承诺和罚则的,可提交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销售龙头奖、基数奖的奖励资金可用于 企业高管、员工或团队奖励及设备更新、技术创新等促进企业发 展的方面,不限定企业的具体用途。 第二十五条 同一企业在本区内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资 金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 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22 号) 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 企争先”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禅府办〔2018〕40 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

1. 年度“百企争先”奖励申请表

2. 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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