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培育扶持办法

佛山市三水区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培育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人 才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佛山市 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发〔2018〕2 号)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中共佛山市三水区 委、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推进“英才 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发〔2019〕10 号)的要求,结合 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人才引进的扶持

第二条 领军人才引进。

对全职新引进且办理人才引进手 续、在我区企业工作的符合《佛山市全职引进领军人才目录》的 人才给予安家补贴。安家补贴按相应补贴总额 40%、30%、30%的 比例分 3 年发放。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每人 600 万元安家补贴(含市 级补贴)。

(二)省级领军人才:给予每人 400 万元安家补贴(含市级 补贴)。

(三)地方级领军人才:给予每人 250 万元安家补贴(含市 级补贴)。

第三条 对知名猎头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海外引才工作站、 海外商协会和个人(以下统称举荐人)成功举荐经认定的地方级 以上领军人才的,给予一次性举荐补贴。举荐人应在人才引进到 我区工作满 6 个月,之后的半年内提交补贴申请。人才引进时间 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时间为准。

(一)每成功引进 1 名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举荐人 20 万元 补贴(含市级补贴)。

(二)每成功引进 1 名省级领军人才给予举荐人 10 万元补 贴(含市级补贴)。

(三)每成功引进 1 名地方级领军人才给予举荐人 5 万元 补贴。

第四条 高学历人才引进。

对我区企业全职新引进且办理人 才引进手续的博士后及博士给予安家补贴、生活补贴;对引进博 士后人才的企业给予科研经费补贴。安家补贴、生活补贴按相应 补贴总额每年 50%的比例分 2 年发放。

(一)博士后人才:给予每人 50 万元安家补贴(含市级补 贴);主持的科研项目立项后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 50 万元科研经 费补贴(含市级补贴)。

(二)博士人才:给予每人 30 万元安家补贴(含市级补贴)。

(三)对于国(境)外全职新引进博士和博士后给予 10 万元生活补贴(市财政承担)。

第五条 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对我区企业全职新引进且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安家补贴,安家补贴按补贴总额 40%、30%、30%的比例分 3 年发放。对我区企业全职新引进且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 才给予租房补贴。

(一)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每人 50 万元安家补贴(含市级补贴)。

(二)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每人 30 万元安家补贴(含市级补贴)。

(三)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每人每年 9000 元的租房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3 年。

第六条 企业引进海外人才。

对我区企业参加国际性大型人 才交流活动的,给予交通及食宿费用补贴。

(一)企业参加在国外举办的国际性大型人才交流大会的, 一次性给予企业每场 2 万元交通及食宿补贴。

(二)企业参加在国内省外举办的国际性大型人才交流大会 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每场 5000 元交通及食宿补贴。

(三)企业参加在省内举办的国际性大型人才交流大会的, 一次性给予企业每场 2000 元交通及食宿补贴。

(四)企业参加本市内举办的国际性大型人才交流大会的, 一次性给予企业每场 1000 元交通及食宿补贴。

第七条 柔性人才引进。

我区企业利用博士后载体、博士工 作站等平台,通过岗位聘用、项目聘用、技术合作和人才租赁等 柔性方式引进的从事科研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认定后一次 性给予每名柔性引进人才 1 万元生活补贴。

第三章 对人才培育的扶持

第八条 职称提升补贴。

鼓励我区企业实行职称评价制度, 支持我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和参加职称考试,对成功取 得职称的,给予相应的补贴。

(一)成功晋升正高级职称的,一次性给予取得者 2 万元 补贴。

(二)成功晋升副高级职称的,一次性给予取得者 1 万元 补贴。

(三)一个年度内,企业有 5 人及以上申报中级职称成功的, 一次性给予该企业 3 万元补贴。

(四)一个年度内,企业有 10 人及以上申报初级职称成功 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 1 万元补贴。

第九条 学历学位提升补贴。

我区企业人才取得博士研究生 学历或博士学位的,并承诺继续在我区企业工作 3 年以上的,给 予 3 万元补贴,分 3 年平均发放。

第四章 对人才载体培育的扶持

第十条 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

对我区企业新建的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并开展相应科研工作的设站企业,给予建站补贴、科研经费及进 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一)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首名博士后进站后一次性给 予设站企业 150 万元建站补贴(含市级补贴)。

(二)新建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首名博士后进站后 一次性给予设站企业 75 万元建站补贴(含市级补贴)。

(三)新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首名博士后进站后一次性 给予设站企业 60 万元建站补贴(含市级补贴)。

(四)科研经费补贴:新进站博士后项目开题后,一次性给 予建站单位 40 万元科研经费(含市级补贴)。

(五)进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给予每人每年 28 万元生活补 贴(含市级补贴),配偶待业的每月再给予 4000 元生活补贴(含市级补贴);该项补贴发放期限均不超过 2 年。

第十一条 博士工作站建站补贴。对我区企业新建的博士工 作站给予建站补贴、科研经费及在站博士生活补贴。

(一)给予设站企业 60 万元建站补贴(含市级补贴)。

(二)在站博士完成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相 关项目后,一次性给予设站企业 10 万元科研经费。

(三)每年给予每位在站博士 6 万元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不 超过 2 年。

第十二条 人才驿站建站补贴。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牵头设立并正常运行的人才驿站,一次性给予建站单位 10 万元建 站补贴;每年依据合作内容和成效,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对市人 力资源社保局牵头设立的人才驿站,依据与我区的具体合作项目 和内容,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引进市内区外的企业领军人才、高学历人才和高职称人才只能申请本区配套的补贴。成功举荐引进市内区外的企业领军人才的举荐人也只能申请本区配套的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有关补贴及市、区其他类似的补 贴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 财政资金解决。

第十五条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有 关补贴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并收回全部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此前本区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专业技术人才扶持办法的通 知》(三府办〔201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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