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旅游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建立健全促进佛山市全域旅游发展的激励机制,着力培育和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 号),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517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旅游企业做强做大。对新增的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 4A 旅游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 3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资金扶持;对创建放心消费旅游景区成功的景区每个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对新增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称号的旅行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

第三条 鼓励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对建成营运并达到《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1381-2015)》一级、二级、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标准的,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过 200 万元。

第四条 鼓励开通旅游专线或旅游辅助公交。适当加大对经过乡村旅游点的旅游专线或旅游辅助公交的扶持力度。对开通经停两个以上(含两个)景区的旅游专线车或旅游辅助公交,且持续运营 1 年以上的,根据线路具体运营情况,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条线路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 万元。

第五条 鼓励旅游景区、特色街区、古村落、旅游风情小镇等新建、改扩建旅游厕所。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对经考评验收达到国家 A 级2A 级标准的,新建的每个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改扩建的每个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达到国家 3A 级及以上标准的,新建的每个给予 15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改扩建的每个给予 8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大力推进特色古村落宜居示范和活化升级工作,古村落活化升级后旅游基础设施达到 4A 级(含4A 级)景区以上标准的,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个给予 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

第七条 鼓励发展工业旅游。积极推动产业园区导入旅游体验休闲功能,鼓励佛山特色优势制造企业开发工业观光游、工厂购物游、商务考察游、科技体验游等工业旅游。对新增的国家级、 省级、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单位,每个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八条 鼓励发展新兴旅游业项目。对带动能力强,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特色发展方向的美食旅游、功夫旅游、影视旅游、体育旅游、博物馆旅游、民俗旅游、会展旅游、研学旅游、 中医药健康旅游、房车营地等特色旅游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综合评价,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根据项目具体运营情况,每个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 万元。

第九条 鼓励旅行社吸引游客来佛山旅游。对组织游客来我市过夜,并游览我市 1 个以上收费景区(点)的旅行社,按 40 元/人进行扶持;对单次组织游客 500 人以上(含 500 人)到我市过夜,并游览 1 个以上收费景点,且提前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审核的旅行社,按 100 元/人进行扶持;对年度吸引过夜游客人数排名前5 的市内旅行社,按10 元/人的增加额进行扶持。

第十条 鼓励加大旅游品牌宣传推广和营销。鼓励旅游企业加强合作,加大品牌推广营销力度,对企业联合推出佛山优惠旅游卡、年票、联票、套票等服务,带动佛山旅游消费的,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根据带动效应,每年每项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款扶持政策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万元。

旅游企业积极参加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境内、外 旅游展会和旅游推介交流活动,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参展费、展位搭建费及相关活动费用,按不超过 50%比例进行扶持。本款扶持政策单项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培养和引进高端旅游人才。对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专门管理人才,与佛山市内的星级饭店、总公司在我市的旅行社、A 级景区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分别补助博士和硕士每人每年 5 万元、2 万元;取得国家高级或以上级别、并与我市旅行社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导游人员,在合同期内每人每年补助 1 万元。同时符合我市引进人才其他政策条件的,按从优从高的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鼓励民宿开业经营。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和程序,获得“民宿经营”证照并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52 号)要求的民宿户,每间房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鼓励创建金宿、银宿。民宿开业 1 年后,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进行评定,达到金宿和银宿标准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鼓励民宿经营突出本土文化和特色。每年组织专家、网民和市民考察团,对品质和特色突出(注重流量、效益的 精品民宿文化)的民宿经营户进行实地考评,市前 3 名分别给予15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民宿创新宣传方式,带动全市民宿知名度的提升。对网络人气最高的市前 3 名,每年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鼓励打造民宿特色村(片区)。民宿经营企业数达 5 家以上、具备游客服务中心等接待设施和一定接待能力的行政村(片区),管理制度和基础设施齐备,村容村貌美观,生态环境良好的,给予村(片区)集体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该扶持资金须用于辖区内民宿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学习和公共宣传等方面。村(片区)集体自收到扶持资金后,须在 12 个月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专项经费使用凭证。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机构和行业组织进行民宿产业研究、管理和开发,促进我市民宿行业的发展。在我市注册并开展业务的民宿行业组织、专业管理公司、预订平台等机构和组织,具有一 定成效并符合规定的,每年给予 10 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鼓励引进和培训民宿管家等人才。每年组织民宿管家评选,市前 5 名每人给予 3 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扶持资金审核领导机制,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资金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追究退回等流程。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扶持、补助对象,参照本办法明确的条件和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 规章和上级文件出台新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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