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列入我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在我区从事经营活动、住所(住址)位于高明的自然人;

(二)持续诚信合规经营,近3年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项目,是指奖励对象在商标、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质量品牌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

第五条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管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包括资助、补助、扶持等方式。

第七条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一节 商标类

(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注册人,奖励100万元。 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有多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按商标件数分别给予奖励。对相同商标被重复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进行重复奖励。

(二)对成功注册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奖励8万元;对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奖励20万元。 成功注册多件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按商标件数分别给予奖励。

(三)对成功注册国内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奖励500元。 每个商标注册号视为一件商标,一个申请人拥有多个商标注册号的,可按件分别获得奖励,但同一申请人当年累计可获奖励不得高于1万元。

(四)对成功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申领资助,资助金额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4.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000元。

5.同一件商标(同一注册人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相同或相近的)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二节 计量类

(五)对通过自我声明后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以下简称C标志)的生产企业,奖励3万元。

生产企业有多个定量包装商品采用C标志的,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发布的结果分别给予奖励。

(六)对获得广东省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奖励1万元。

(七)对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的企业,奖励3万元。

(八)对通过能源计量考核,并达到“优秀”等级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

第三节 标准化类

(九)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补助50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20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30万元;协助修订的,补助15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补助20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10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10万元;协助修订的,补助3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补助10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5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4万元;协助修订的,补助2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的,补助4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2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补助3万元。

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其他单位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同时包括主导制定和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补助主导制定单位;无主导制定单位,且有多个协助制定单位的,补助排名最靠前(按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的协助制定单位。

(十)对推动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该标准已发布的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每项标准补助1万元。

在同一项标准制定中同一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推动2家及以上企业参与制定的,只补助1万元。

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若是在同一项标准制定中既是参与单位又推动企业参与制定的,按照本节第(九)项进行补助,不再按照推动企业参与制定进行补助。

(十一)经鉴定的科研成果或经授权的专利(重点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先进标准的,每项标准补助3万元。

(十二)对通过“标准领跑者”评定的单位,补助3万元。

(十三)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验收合格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助:

1.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补助20万元。

2.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补助10万元。

3.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补助5万元。

(十四)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 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8万元、5万元。

第四节 检验检测类

(十五)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单位,奖励30万元。

第五节 质量品牌类

(十六)对认定为我市制造业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奖励5万元。

(十七)对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和个人,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奖励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对上述项目的奖励,只在其首次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认证)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按有关要求通过复检(复审、复评)后重新获批准(或认定、认证)的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奖励依据

(一)对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认定文件为依据。

(二)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普通国内商标的认定,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并取得的商标注册证为依据。

(三)对商标国际注册的认定,以获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其中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须提交在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证明文件)为依据。

(四)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通过自我声明后使用C标志的认定,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发布的结果为依据。

(五)对获得广东省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认定,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对获得广东省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认定,以区市场监管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六)对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的认定,以经国家认监委(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评定结果为依据。

(七)对通过能源计量考核,并达到“优秀”等级以上的认定,以区市场监管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八)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认定,以发布的标准文本为依据。

(九)对推动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的认定,以国际或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等标准化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且在推动企业参与制定之前应当经过自愿申请、备案登记、社会公示等程序。

2家及以上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对同一项标准共同提出申请备案的,由申请单位自行协商以其中一个单位名义申请。2家及以上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先后提出申请备案的,只补助推动在先的单位。

(十)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单位的认定,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评定结果为依据。

(十一)对我市制造业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认定,以佛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结果为依据。

(十二)对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含提名奖)的认定,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授奖决定为依据;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认定,以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表彰通报为依据;对获得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认定,以佛山市人民政府的表彰通报为依据。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申报奖励材料包括:

(一)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及在高明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

(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五)获奖项目、认定项目证书或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

(六)申请标准化类补助项目的证明材料还应当包括:

1.申请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补助的,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补助的,还应提交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修订)相关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2.申请推动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补助的,应提交国际或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等标准化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开展工作的佐证材料。

3.申请联盟标准制定补助的,应提交该联盟组织章程、联盟标准备案的标准文本(含自我公开声明的标准文本) 、编制说明、审定纪要。

4.申请团体标准制定补助的,应提交正式的标准文本、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材料和该标准被社会采用执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申请重大自主创新成果标准化项目补助的,应提交项目成果(如标准文本、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推广成效)、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专题报告等。

6.申请“标准领跑者”补助的,应提交通过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补助的,应提交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及项目完成验收的证明材料。

8.申请承担国际或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等标准化组织管理及工作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及开展工作的佐证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所有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指模,并提供原件交区市场监管局审查) 。

第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于获得批准(或认定、评定)的次年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初审后送区市场监管局复核申请资格;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定;审定通过的拟奖励名单及金额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的批复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人。若因为发行印刷等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文本以致不能及时申请补助的,申请人可在下一年度申请补报。其他补助项目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以致不能及时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在下一年度申请补报。申请补报的,申请人应当在《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申请表》中的备注一栏写明原因。

本办法年度奖励总金额不得超出当年批复的总经费预算金额,超出时区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奖励项目按比例降低原申报金额后给予奖励或延期励。按比例降低是指若当年项目累计申报总金额大于经费预算总金额,则申请人所得实际奖励金额=原奖励金额×(项目经费预算总金额÷项目原奖励总金额)。延期奖励是指在下一年度新申请经费时将申请人的奖励金额纳入申报经费范围,收到预算支出计划后再予以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佛山市高明区知名品牌奖励实施细则》 (明府办〔2013〕10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效力追溯至2019年1月1日,与《佛山市高明区知名品牌奖励实施细则》 (明府办〔2013〕104号)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上级驻高明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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