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臭氧污染防治工作,高效发挥环保专项资金对重点行业 VOCs 深化治理的推动作用,促进行业废气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整体提升,现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原则
按“以奖促治”,“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奖励”原则,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 2019 年中央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计划和任务清单的通知》(编号:2019-5856(财审))要求, 从上级部门下拨 1200 万 2019 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 870 万元,对我市家具制造、机动车维修行业落实完成深化整治工作要求的企业予以一定奖励,引导企业深化治理和绿色生产。
二、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且具备环保手续(含登记表备案),实施生产工艺改造或者治理模式升级,且审查合格的涉 VOCs 排放家具制造和机动车维修企业。
生产工艺改造或者治理模式升级是指原辅材料油性改水性(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或 UV 涂料等低挥发性含量涂料)、取消油性涂料喷漆房(含取消油性喷涂作业工序)、进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采用高效废气治理技术(吸附浓缩+ 燃烧、催化氧化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或蒸馏,以及上述技术的第三方治理)。
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是指采取废气处理效率高效的治理方式,能够承接周边一定区域范围内家具制造喷漆涂装工序(含打磨、烘干、存储等)作业的家具制造企业;或者覆盖周边一定区域范围,能够承接机动车喷漆涂装维修业务(5 个以上会员单位取消原有喷漆房),且经营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漆房 2 个以上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三、奖励范围
1.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止,期间完成生产工艺改造或者治理模式升级的企业。
2.2017 年10 月1 日起新建、扩建的的企业或生产线设施(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除外),不纳入本次奖励范围。
3.本次奖励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4.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已享受市、区、镇(街)拨付的同类型资金奖励的企业不纳入本次奖励范围。
四、奖励标准
(一)家具制造类
1.将涂装生产线由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全部改造为使用水性涂料的企业可以申请奖励,按照设备改造费用的 30%予以奖励。
2.关停喷漆作业工序,不再保留喷漆房的企业,按照每家企业予以 10 万元奖励。
3.采取高效治理技术实施深化整治的企业,按照高效治理技术项目建造总费用的 30%予以奖励。
4.进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进行涂装作业的企业,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开具的发票和签订的合同实施奖励,按照发票金额的 30%予以奖励。
5.不再保留喷漆房,同时进入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进行涂装作业的企业可以同时申领奖励。
6.每家企业申请奖励总金额上限不超过 30 万元。
(二)机动车维修类
1.将涂装生产线由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全部改造为使用水性涂料(光油工序除外)的企业可以申请奖励,按照设备改造费用的 20%予以奖励。
2.关停喷漆作业工序,不再保留喷漆房的企业可以申请奖励,按照每家企业予以 2 万元奖励。
3.建成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的企业,按照每家共享中心奖励 10 万元执行。
4.采取高效治理技术实施深化整治的企业,按照高效治理技术项目总费用的 20%予以奖励。
5.每家企业申请奖励总金额上限不超过 10 万元。
五、奖励流程
(一)资料提交。开展各类项目改造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属地镇街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奖励的企业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 式二份):
1、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1)。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复印件(含备案登记表)。
4.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
5.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6.实施原辅材料水性(低挥发性含量)改造的申报企业提供原辅材料供应商低挥发性涂料证明(MSDS)或提供原辅材料VOCs 含量的检验报告、采购合同,两次不同月份的进货单和发票。
7.关停喷漆作业工序,不再保留喷漆房的申报企业提供喷漆作业场所拆除现场图片(含拆除清理后的图片),没有拆除现场照片的,提供镇街生态部门出具的相关拆除证明。
8.申请奖励企业与供货商及改造工程承包方银行转账等资金支付凭证。
9.采取高效治理设施实施深化整治的企业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
10.建成区域性绿色共享中心的企业须提供竣工验收材料,以及经营面积、喷漆房数量和取消喷漆房的会员单位数量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与公示。各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奖励申请、审查、改造情况跟踪核查工作,有关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初审。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申报企业材料经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三)企业签署承诺书。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获得奖励资格的企业应当填写《佛山市家具制造和机动车维修行业 VOCs 深化整治奖励资金领取承诺书》(附件 2)报区生态环境分局,承诺不得擅自闲置或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得将改造后的生产线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不得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原辅材料等事项,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企业公章。
(四)发放奖励。财政部门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对申领企业审核的情况和制定的资金奖励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见 附件 3)。
如果本次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不足时,按照企业提交合格申报资料受理时间先后,经审查合格后资金奖励完为止。申领奖励资金的企业三年内工业废气需稳定达标排放。
鼓励各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资金使用规定,对纳入本次家具制造、机动车维修等行业开展深化整治的企业实施资金奖励,促进全市 VOCs 排放企业的提升治理。
六、责任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企业奖励申请、审查、改造情况跟踪核查。
财政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向合格申领企业拨付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