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鼓励全市企 事业单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进一步规范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 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 1 号)、《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 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委办〔2017〕13 号)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 市科技部门统筹管理、用于落实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 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等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投入集中力量办 大事、“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放大效应,引导和鼓励 企事业单位、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加大科技投入。

(二)公平公开,竞争择优。资金分配必须客观公正、公开 透明,广泛接受监督。竞争性资金分配实行专家评审方式,普惠性资金分配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并支持“以赛代评”等资金分配方 式。

(三)绩效导向,强化监督。增强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考核,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产出为基本导向,并加强对资金流向、项 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各区科技部门和资金使用 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责按规定使用财政科技创新资金。其中:

(一)市科技部门是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

1.提出年度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预算,并按照市财政部门下 达的年度预算编制年度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支出计划;

2.组织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送市 政府审核;

3.下达资金立项扶持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项目 合同;

4.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5.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6.加强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开展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二)市财政部门是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1.审核报批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下达资金指标给相关单位;

2.根据市科技部门制定的分配使用方案下达资金;

3.监督管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定期通报,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4.会同市科技部门做好财政资金回收等相关工作。

(三)各区科技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1.按照市科技部门相关规定组织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的申报工作,审核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合法、合规性,配合市科技部门做好项目的资金日常使用和管理;

2.以“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切块下达至各区的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按照“谁使用资金、谁组织申报、谁审批具体项目、 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各区科技部门根据市级下达的资金和任务清单,自主选择、审批具体项目并组织实施,并做好日常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绩效自评等工作;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的使用单位,其职责是:

1.制定相应的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对拨付至基本户的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将资金到位情况通知科研人员。

2.按规定要求申报资金项目,必要时编制项目预算。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 任。

3.按批准的项目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除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外的其他资金,以及其他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4.按要求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要时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并按合同履行资金使用的相关职责。

5.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流程;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设内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 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6.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及科技等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7.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支持的对象包括四大类:一是在佛山市内登记 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且项目必须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二是佛山市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议共建的科研机构;三是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上述单位在佛山设立的分支机构,可通过竞 争择优方式承担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项目,项目成果在佛山 产业化或服务于佛山经济社会发展;四是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和 科研机构,可独立或联合内地单位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承担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并获得项目经费资助。原则上对同一项目、同一研发阶段只支持一次。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研究。统筹全市创新资源布局,高标准建设一批引领性、战略性重大创新平台,强化我市战略科技力量,提高我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以及社会治 理、公共安全、生态保护、人口健康等社会民生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惠及百姓生活,促进可持续发展;组织实施软科学课题,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 体制机制改革、政策、法规、科普等工作,开展综合性研究活动, 提升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决策、组织和管理能力。

(二)技术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方向发展,促进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大、做专、做精,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资助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标杆示范企业;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结合全市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的需要,组织实施开展重大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或与科研院校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技术引进等科研活动;推动科技军民融合,对接“军转民”,促进“民参军”;对企事业单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采取科技创新券、企业研究开发补助等后补助方式进行补助。

(三)平台载体。支持一批科技创新示范区、产业园区等建 设;支持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 企业研究院等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一批专业镇创新中心、军 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行业创新联盟, 以及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医院等组建的行业性综合研究院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会各方力量主导和参与建设一 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增强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人才团队的集聚、培养和提高研发水平。

(四)人才团队。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瞄准国内外技术研发前沿,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团队、科技特派员和其他科研领域专业人才,为我市科技创新工作提供高水平智力支撑。

(五)科技金融。通过优化企业融资和发展环境,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配置,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采取股权投资基金、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保险、创新创业大赛等方式, 降低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风险。

(六)成果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鼓励企事业 单位建立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交易平台,培养技术经纪特派员等科技服务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技术合 同认定登记及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建立省级以上科技奖培育项目库,对获得省以上科技奖项目给予配套资助,推动社会力量设立 科技奖。

(七)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制分配,做到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竞争性与普惠性相结合,对不同类型项目进行分类支持。在资助方式上,具体分为事前资助和后补助资助,其中后补助资助分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补贴性后补助。

第八条 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必须在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 台 ( 简称 “ 佛山扶持通 ”, 网址:www.fsfczj.foshan.gov.cn)上进行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管 理和验收等。

第九条 按照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额度,市科技创新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小型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助额度 5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资助额度 50 万 元以上(含 50 万)至 500 万元(不含 500 万元)的项目;小型项目是指资助额度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配套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市科技重点工作以及涉及军工、安全、保密等领域的特殊项目,可进行专题研究决策。

第十条 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对项目的资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于事前资助项目,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项目内容、 研发人员、技术指标、成果及预算投入等基本相同),不给予重复资助;

(二)对于后补助资助项目,已享受同类型政策资助的事项, 不因政策修订或新政策出台等给予重复资助;

(三)对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的项目,一般可由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四)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并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不再给予市立项补助;

(五)对已享受过市立项资助的项目,再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并按规定需要市配套资助的,如按规定计算的配套资助金额大于市立项资助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核拨差额;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小于市立项资助金额,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六)市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资金预算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编制每年资金申报指南,所申报的专题项目必须属于本资金管理办法所列的资金使用范围,明确资金资助内容和方向、资助强度、资助方式、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审批程序、禁止或限制申报条件等(涉密专项资金按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办理),指南发布时应抄送市财政部门等。

第十二条 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事前资助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应由申报单位结合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预算。市科技部门在批准立项时一并批准项目预算。项目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部分,来源预算总金额须与支出预算总金额相等,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来源预算中,除申请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外应有自筹经费来源,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投资人资金投 入、银行贷款资金等。资金项目单位属企业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金额(各专项经费方式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在支出预算中,应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按项目实施要求需分期投入的,应编制分期投入的时点条件和时序安排。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不得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复申报。

(三)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 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仪器设备软件购置后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2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应由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财务负责人共同确认。多个单位共同申请一个项目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申报单位,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由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部门及时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下达资金拨付通知。立项金额少于预算申报金额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不足差额。

第十五条 对事前资助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资助项目资金, 在批准立项后应由市科技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具体合同签订工作和合同内容按照《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补贴性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项目合同和组织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安排用于技术研发、科研人员队伍建设等创新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后的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总预算可以调增,也可以调减,但调减额度一 般不得超过原合同规定总投入经费的 20%。未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项目验收时将不予认可。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请款和接收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未纳入专账核算的支出,财务审核时不得纳入项目实际投入。科技计划项目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履行对项目合作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项目承担单位应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资金结余、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扶持金额 50 万元及以上(含 50 万元) 的事前资助类和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类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任务后须进行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资金扶持金额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事前资助类和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类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合并开展项目验收与财务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邀请 1-2 名财务专家参与项目验收,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财务验收在参照有关经费使用规定和标准执行的同时,需对以下情况进行考核: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四)项目设备购置管理情况。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设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 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金扶持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不含 50 万 元)的一般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编制经费决算,项目承担单位对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 采取事前资助方式的,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在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的,一次性拨付全部经费。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可视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批次拨付。分批次拨付的项目, 根据中期评估和验收情况拨付剩余经费。对不通过中期评估、且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通过的项目,适用强制终止程序,退回所有财政资助资金。另有规定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事前资助项目的结余或退回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实施期内,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自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 2 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情况报 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2 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返还 市财政。

(二)项目实施期内,由市科技部门强制终止的,需退回所有财政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的,由市科技部门对终止原因进行分析判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开展的,按照项目进度比例和实际投入比例中较低的 一项确定项目实际资助比例,由市财政和科技部门追回多拨付的资金;属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开展的,由市财政和科技部门追回所有财政资助资金。

(三)项目结束时,实际总投入低于合同预算 50%的,项目验收应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市财政和科技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实际总投入超过合同预算 50%但不足 80%、且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对财政资金管理合理合规的,按项目实际投入占合同预算的比例计算财政资助额度,超出部分由市财政和科技部门收回。其他原因未能通过市科技部门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市财政。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健全项目资金拨付各环节责任流程,全面推行签名负责制,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保证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事后监督机制, 加强对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和使用政策的宣传解读,实施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查或审计,对督查、审计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可视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咨询或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获得财政补助资助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等的规定内容,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市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 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和监察等职能部门根据履职需要 向获得财政补助资助资金的单位提出项目数据信息需求时,相关单位需及时按要求做好配合,不得拒绝、推诿。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建立包括项目目标评价、效益评价、资金评价和管理评价等的绩效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期满进行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供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区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区立项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项目进度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情况依法给予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资金申报时,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编报虚假预算、 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通过使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套取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惩戒,自发文公告日起,项目承担单位 3 年内限制申报市科技创新项目,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组成员排名前三位)连续 5 年限制申报市科技创新项目。对其申报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并向社会公告。涉嫌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 印章及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束前暂 停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

(二)在资金使用时,项目承担单位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资金使用时,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进行专账管理和会计核算,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并在不同项目重复列支,以及其他违反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由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四)项目因故终止需返还财政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返还,拒不返还的,取消其市级财政资金申报资格,不予推荐申报上级财政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科技部门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追索。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监理、验收和审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评审、监理、验收和审计等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评审、监理、验收、审计等工作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和市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佛山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15 号)同时废止。有专门管理规定的专项资金按其具体规定执行。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可参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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