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作品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力度,提高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意识,调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创作积极性,推动版权兴业,促进我市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对著作权人在申请著作权登记时缴纳的登记费进行资助,资助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作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进行了修订,则遵循新的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必须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佛山市户籍的公民;

(二)在佛山市有固定居住场所的非本市户籍公民;

(三)在佛山市经商、就业、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公民;

(四)在佛山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佛山市经商的非本市户籍公民是指在佛山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方符合资助条件的,也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六条  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和补充登记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的审核及发放机构是佛山市版权局,佛山市版权局委托佛山市版权登记服务中心作为受理机构。

第八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以年度核计,上一年7月至当年6月为一个年度,本年度登记作品在次年进行资助。申请人应于每年8月1日前提交资助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表》;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佛山市户籍的公民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户籍证明;

(四)在佛山市有固定居住场所的非本市户籍公民申请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

(五)在佛山市经商的非本市户籍公民须提供所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在佛山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公民须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或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佛山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公民须提供有效学生证或所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六)本市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材料;

(七)证明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八)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向佛山市版权登记服务中心提交上述申请资料,可选择提交纸质版或电子版。

第十条  佛山市版权登记服务中心在收到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资料后须进行审查,并当场告知申请人资料是否完备,资料不完备的告知申请人补送。

佛山市版权登记服务中心汇总资助申请后,统一代申请人通过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申报资助扶持资金。

佛山市版权局通过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拟予以资助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示;不予以资助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佛山市版权局作出拟予以资助决定后应当对拟资助对象相关信息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向申请人核发资助费用。

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佛山市版权局提出,由佛山市版权局进行复查。佛山市版权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异议者。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版权局申请复核;佛山市版权局应指派其他工作人员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原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佛山市版权局有权要求受资助人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资助,并通知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 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政府资助标准为每件25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政府资助标准为每件500元。

第十五条 为保证政府资助惠及更多个人和单位,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150件;同一公民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件。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五条关于资助作品数量的限制:

(一)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市版权示范单位作为著作权人的作品;

(二)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和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入驻企业作为著作权人的作品;

(三)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企业)作为著作权人的作品;

(四)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著作权人的作品;

(五)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

(六)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

(七)国家级陶瓷艺术大师、国家级陶瓷设计艺术大师创作的陶瓷艺术作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佛山市版权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0月19日起施行,2019年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均适用本办法,原《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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