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做大做强,提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培育名录库内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升级后的企业(以下简称升级企业)。

第三条  奖励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6,000元(其中市级财政奖励1200元,区级财政奖励4800元)。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于2019 年1 月1 日至2020年12 月31 日期间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

(二)升级企业的投资者包含至少1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三)升级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

第五条  申报材料

升级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应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佛山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原件核对);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30日前收取2019年1-8月申报材料,于2021年3月30日前收取2019年9-12月和2020年1-8月申报材料,于2022年3月30日前收取2020年9-12月申报材料。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要求进行初审,于当年4月20日前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见附件2)。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各区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申报年度财政预算。奖励资金落实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将复核确定的转型升级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报批。

(三)审批后,市财政局将应由市本级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连同区级财政承担部分一并拨付给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发放给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严格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开支。

(二)专项资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三)年终未用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原则上统一由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对于跨年度项目,在下年度存续期间视资金实际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办理。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总结。

(二)获得奖励的升级企业应自觉接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按当年奖励上年的跨年奖励的原则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个体工商户所在区负担为主,市级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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