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要求,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根据《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定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  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的目标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最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发展战略,负责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负责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创造良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和培养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1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1年以上。

(二)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试制和检测设备设施,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优势。

(四)企业经营运作正常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内部已建立了较好的运营机制,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质量认证标准。

(七)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制定了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并能积极组织实施。

(八)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九)企业在从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之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的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请认定通知。

(二)企业填写申请材料报送至其所在区的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材料包括《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认定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会同区财政(税)局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申请企业。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后确定认定名单。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自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会同市财政局和专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考核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程序。

(一)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4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评价材料包括《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见附件4)和《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日前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评价机构对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依据《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4项指标中任何1项或几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自报送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五章  调整、终止与撤销

第十五条  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

(三)所在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

(四)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录入征信体系,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调整、终止和撤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以书面和网络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公布1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确认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收到复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议申请后3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前必须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设立企业技术中心专项扶持资金,鼓励企业加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每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通过对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选取成绩突出的在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三条  对已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优先申请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待遇,并择优推荐申请国家、省有关项目。

第二十四条  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需指派联络人,及时报告企业技术中心重大事项,接收和传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管理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认定报告(编写提纲)

2.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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