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高产品、环境、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佛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卓越,产品、服务、工程、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佛山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不设终身制,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数量不超过5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名额可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佛山市政府质量奖专家评委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下设专家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专家评委会由质量专家、知名学者、企业管理专家、政府相关部门等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他成员名单由秘书处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专家评委会成员每届任期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委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一般为两年。专家评委会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规章、制度、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提出授予市政府质量奖的建议名单。
(四)其它重要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作为专家评委会的常务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中涉及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选拔、培训、考核评审人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评审专家组。
(三)开展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培训。
(四)负责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建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若干行业评审专家组,各评审专家组由至少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专家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发动、培育、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产业、节能、环保、质量等政策,依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证照。
(三)企业经济效益好,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设立卓越绩效管理机构,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两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五)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在近3年国家、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3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质量伤害监测系统,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是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最新版本执行。评审细则由秘书处另行制订并报市政府质量奖专家评委会审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发布通知。秘书处向社会公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及人员组成,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及相关内容。
(二)组织申报。企业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报送辖区质监部门。
(三)初选推荐。质监部门会同辖区有关部门、社团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秘书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申报企业作出书面通知。
(四)材料审核。秘书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请评审专家组评审;审核未通过的,向申报企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出具评审报告,拟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报请专家评委会审批。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规范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审。评审专家组对企业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出具综合评审报告,拟定授奖企业名单并报秘书处汇总。
(八)专家评委会审议。秘书处提请专家评委会审议拟授奖的企业综合评审报告,并出具审议结果。
(九)社会公示。经专家评委会审议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秘书处负责受理与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专家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市政府审定。专家评委会拟定授奖企业名单,呈请市政府审定。
(十一)结果公布。向社会公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名单,由市政府组织召开颁奖大会。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 荣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届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当年给予安排。
第十六条 已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只授予奖牌和证书,不再安排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再次获奖的,只授予奖牌和证书,不再安排奖励经费,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质监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秘书处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情况属实、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广大企业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使用时应注明获奖年份。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企业自奖项撤销之日起30日后不得继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评审工作。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机构或个人,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市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由佛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