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佛府办〔2015〕23号)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我市发展现代农业,促进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保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补助市辖区资金。主要包括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和佛山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资金等。

第三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倾斜,适当兼顾地区、产业间的平衡。

(二)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通过专家评审,以竞争性分配方式为主,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择优支持相关项目。

(三)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四条 各地农业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以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政府同意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后,由市农业局、财政局根据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编制当年项目申报指南,下发各区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六条 各区农业、财政部门负责严格筛选把关,严防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发生,确保项目申报质量,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审核责任。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对所有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注明审核是否合格以及审核不通过的理由)报市农业局。

市属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含市级)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

第七条 严禁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改变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不变)重复申报。连续3年获得过同一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同一经营主体,第4年不得申报同一类型扶持资金。

第八条 市农业局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竞争性分配等方式,组织专家评审,选定入围扶持项目。入围扶持项目在市农业局网站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局报市政府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后及时下达资金。市农业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档案整理等工作,及时发现、纠正问题,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督,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区农业主管部门接到市农业局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后,应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制订项目实施方案(须详细列明财政扶持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农业部门审批,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由区农业部门审批。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报市农业局审批,市农业局视项目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二)项目变更(指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应逐级上报至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三)经批准终止的项目,责任在于申报主体的,财政部门须按有关规定收回项目的全部财政扶持资金。

(四)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实施单位变更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原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大额工程需聘请工程监理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聘请工程监理。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超过1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须由各区财政部门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并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省、市有关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调整及资金拨付文件等。

第十五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之日起30日内,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主管部门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市农业局提交验收报告,抄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市属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含市级)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直接向市农业局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须提供验收材料(装订成册),包括: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建设总结。包括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做法,项目建设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等。

(三)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资金拨付文件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施工单位或监理等单位签订的规范合同。

(五)财务管理资料,会计凭证、报表及各阶段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及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项目实施前后、实施过程中的现场照片、录像等。

(七)预算审核有关资料。

(八)公开招标有关资料

(九)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为每个扶持项目建立一个专属档案,及时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评、申报、批复、资金下拨、实施方案、立项申请书、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报告、验收清单、支付凭证、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归档,以备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取得合法票据(以项目总投资计),严禁大额现金支出,严禁“白头单”入账。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设立项目专项科目,设置对应的收入、支出明细账,保存好与之对应的合同、发票等支出凭证,做到收支账目清楚明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编制、环境评估、工程监理及勘察设计费等项目实施所需费用,应尽量在项目自筹资金中列支。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其总额不得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0%。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包括自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专项用于车辆购置补贴的资金除外)和通讯器材支出;

(三)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四)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财政资金在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2年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在资金分配、立项审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追究有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人员责任;对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且整改不力的,5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的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用佛山网’对社会发布。

重大问题包含以下情况:

(一)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或项目实施单位的;

(二)项目资金(包括自筹资金)支出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

(三)其它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认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区农业、财政部门要增强财政支出绩效意识。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实施的效益发挥、目标完成、带动作用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使用的以竞争性分配方式安排、以项目补助为形式的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前款以外的“奖补”形式的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完成认定程序后,经市政府确定名单后,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四章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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