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佛山市禅城区2019年工业企业“小升规”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工业企业可持续发展,增加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佛府办〔2017〕2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19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293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四上”企业培育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佛禅府办函〔2017〕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工业企业“小升规”专项奖励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扶持对象

在禅城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近3年在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2019年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第四条 扶持标准

(一)升规入库奖励: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的工业法人企业首年奖励15+X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奖励15+X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奖励X万元。其中:X为企业当年经济贡献值较进入直报平台前一年经济贡献值的总增量。

奖补分A、B两个类型企业进行:A类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类型企业首年入库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入库第二年、第三年仍在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B类企业为除了A类企业类型外的一般工业企业,该类型企业首年入库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入库第二年、第三年仍在库,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前2年最高奖励已含区级奖励15万元。)

同时,区级的15万元奖励为申报即奖,即符合升规条件的企业在递交入库申报资料并通过区级审核的15天内,享受15万元的区级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二)搬迁补贴扶持:为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对区内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从区外搬迁到我区,且工商、税务在我区进行登记并已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搬迁到我区当年升规入库的工业企业)进行补贴,补贴分2个类型进行:

A类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B类企业为除了A类企业类型外的一般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区内搬迁的,5年内奖励不超过一次。)

(三)融资贴息扶持:对在禅城区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的相关许可,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小升规”培育工业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融资贴息扶持。

申报条件:针对“小升规”培育工业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商业银行企业小额贷款并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

贷款贴息额度:单个企业如成功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按实际发生的利息的50%予以补贴,连续扶持3年。

(贷款贴息用途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购买车辆等消费性支出。申报资料参照《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申报资料要求执行。)

(四)过桥贷款扶持:对在禅城区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的相关许可,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小升规”培育工业企业进行过桥贷款扶持。对升规目标企业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函征求相关合作银行意见,以银行回复为准)以内,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科技创新扶持:对在禅城区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的相关许可,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小升规”培育工业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扶持。

1.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当前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已付款项)的5%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高企:大力支持升规企业开展高企申报工作;对成功申报高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区级奖励15万元。(参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禅府办函〔2019〕17号)执行。)

3.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技术中心:大力支持升规企业开展技术中心申报工作。

本办法所称“仍在名录库”,指的是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注销、关停、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达2000万元企业除外),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5年内不得外迁。否则,将追缴该企业所享受本扶持政策的相关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禅城区工业企业“小升规”培育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新升规前一年纳税证明、资金申报年度纳税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企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每年一季度发布年度奖励扶持申报通知,组织扶持资金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制作申报材料。

(二)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属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三)区统计局和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依照企业申报扶持资金的类型,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和公章后报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四)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奖励扶持方案。

(五)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奖励扶持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规划,向区政府提出专项资金区级负担部分年度使用计划和预算,并负责指导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项目预算,跟踪资金落实情况。

(二)组织区统计、税务等部门共同审核镇(街道)初审项目,汇总并上报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三)审核申报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确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发放奖励资金。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五)根据需要组织政策宣讲或培训、委托中介组织或机构提供项目管理、评审和审计监督等服务。

第八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安排方案。

(二)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三)做好与镇(街道)的资金结算工作。

第九条 区统计局负责核定企业类型;核定企业申报首年奖

励时是否“2019年进入名录库”;核定企业申报第二、三年奖励时是否“仍在名录库”;核定企业申报15万元扶持资金是否通过区级入库初审。

第十条 区税务局负责核定企业当年经济贡献值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经济贡献值增量。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负责发动辖区内企业申报奖励扶持资金;收集企业申报材料;核对企业申报材料中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级财政按照区、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第十三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经科、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和5年内搬出禅城区外的,撤销其获得奖励扶持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实施期间,对于未在年度申报期内申报奖励的企业,其当年申报奖励的资格自动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7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7〕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7修订)》)对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扶持的内容废止。但2017年、2018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四上”企业如未享受完《管理办法(2017修订)》相关奖励的,仍可继续按《管理办法(2017修订)》相关条款执行。申请本办法奖励扶持的企业不重复申请与地方经济贡献有关的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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