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通济才智”工程引进培养重点人才分类认定及评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7〕31号)、《关于调整“通济才智”工程人才分类认定有关规定的通知》(禅人才办〔2017〕40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区引进培养重点人才有序申报“通济才智”工程人才政策相关的补助、津贴和扶持项目资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区引进培养重点人才在申报“通济才智”工程人才政策相关的补助、津贴和扶持项目资金之前,须先进行重点人才分类认定或评定。

第三条  申报资格认定及评定重点产业(行业)领域:装备制造业、高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生命健康、绿色能源、“互联网+”等重点产业;金融业、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科技服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同时适用于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上述领域事业单位所引进的非在编人才,可享受相应扶持。对获得其他国家授予院士称号、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从区外引进到禅城的,将不受国籍限制,经认定后可享受我区同等的人才政策扶持。

第四条 引进培养重点人才分类:杰出高层次人才(A类)、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重点产业领域专业(职业)中级人才(D类)。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资格认定及评定人才基本条件

1.引进规定:从区外引进到禅城区就业、创业或带项目成果来我区注册公司创业的优秀人才或科研团队(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的限制)。

2.引进人才方式

(1)正式引进

情形一:从2016年3月28日起,经佛山市或禅城区人社部门核准,办理正式引进手续(办理正式引进手续指经人才服务机构核准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人事档案调入等),到岗在职、与我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于2016年3月28日以后首次或重新(距上一次在禅购买社保时间不少于一年)在禅城区购买社会保险的人才。

正式引进的境外人才,要求在2016年3月28日后引进到我区,与我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全职在禅城工作,按规定在禅城购买社会保险或缴纳个税。

由我区事业单位引进且享受安家补助(含住房补助)、房租补助扶持的非在编人员,不得再以通济才智正式引进人才的条件享受安家补助、房租补助、工资外津贴等扶持;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的人员,按市出台的相关人才政策申报扶持,不得再以通济才智正式引进人才的条件享受安家补助、房租补助、工资外津贴等扶持;如以个人或科研团队创业的条件申请视同正式引进人才,要求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及创办企业的时间,应在2017年12月26日之后。

情形二:从2017年12月26日起,带项目成果来我区注册公司创业的区外高层次人才或科研团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均可视同我区正式引进人才。

个人创业:带项目成果(项目成果是指专利或科技奖项证书等)来禅创业,其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且承诺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缴足。

科研团队创业:每个科研团队带项目成果(项目成果是指含有团队成员名单的专利或科技奖项证书等)来禅创业,其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且承诺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缴足,科研团队每个成员认缴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以上。

个人或科研团队创业的,首次申请视同正式引进人才认定之后,不得增加视同正式引进人才的数量。

申请认定时企业应正式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禅城为主要纳税地,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稳定的技术及管理团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生产和服务。申请人社保关系或个人所得税缴纳地须在禅城。

视同我区正式引进人才每年在我区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由我市事业单位正式引进且享受安家补助扶持的在编人员,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安家补助、房租补助、工资外津贴等扶持。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到我区创业的,需经所在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同意。

(2)柔性引进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不改变其户籍(不迁户口)或国籍,不改变人才与现服务或原单位人事关系,通过顾问指导、兼职、岗位聘用、技术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入股投资、咨询、承担科研(课题)项目等,将人才从区外吸引到本地工作或创业的人才引进、使用方式。柔性人才在引进时年龄原则在55周岁以下,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每年在我区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第三章  人才认定评定申报办法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情形一(办理正式引进手续):

(1)《禅城区引进培养重点人才分类认定评定申报表》(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证(护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最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最高职业资格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4)获得的荣誉、称号、奖项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5)经市、区人社部门核准引进所开具的文书(如《人才引进呈报表》、工作介绍信等)复印件1份(境外人才除外);

(6)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1份);

(8)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1份(原件);

(9)属于企业首席技术专家人才,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纳税3000万元及以上的缴税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0)属于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工作等领域事业单位所引进的非在编人才,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非编人员证明原件1份;

(11)境外人才提供工作许可证或中国绿卡等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2.情形二(视同正式引进)

(1)《禅城区引进培养重点人才分类认定评定申报表》(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证(护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最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最高职业资格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4)获得的荣誉、称号、奖项证明,任职证明、任职文件或聘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5)境外人才提供工作许可证或中国绿卡等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6)来禅注册公司的项目成果证明材料(项目成果是指专利或科技奖项证书等)复印件1份,核原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1份);

(8)承诺书:包括单位在三年内缴足注册资本,个人在三年内缴足股东出资额,个人在我区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等内容;

(9)公司章程(可反映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复印件1份);

(10)可反映公司正常运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复印件盖公章1份);

(11)申请人在禅城缴纳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1份;

(12)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到我区创业的,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材料。

3.情形三(柔性引进)

(1)《禅城区引进培养重点人才分类认定评定申报表》(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最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最高职业资格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4)获得的荣誉、称号、奖项证明,任职证明、任职文件或聘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5)与我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提供个人工资薪酬的银行流水(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1份);

(7)属柔性引进的由服务单位出具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承诺或证明材料1份;

(8)境外人才提供工作许可证或中国绿卡等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4.受理机构根据客观情况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或安排相关人员实地考察。

第七条  申报时间

人才分类认定及评定申报时间为工作日均接受申报,原则上每个月认定(评定)一次。

第八条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服务办)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区人才服务办检查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审核;

3.审核:

(1)情形一:

区人才服务办初审意见与人才申报认定类别一致的,由区人社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复审;

(2)情形二:

区人才服务办初审意见与人才申报认定类别不一致,或申请人不完全符合人才分类认定条件,由区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后加具意见,区人社局参考专家意见进行审核,再提交区人才办复审。

4.复审

区人才办对区人社局提交已加具意见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后由区人社局发文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获得其他国家授予院士称号、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从区外引进到禅城的,将不受国籍限制,经认定后可享受我区同等的人才政策扶持。

第十条 对于区财政负担的同类型扶持,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申领安家补助时须扣除已申领的房租补贴部分。

第十一条 对离开我区或不再与我区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或合作协议的、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享受的待遇;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评定资格条件的,追回其所享受的待遇,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带项目成果来我区创业人才或科研团队名义申报且经认定评定的人员,在注册公司起三年内如出现股权转让,认缴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不足5%,将被取消认定资格并需在三个月内一次性退回已领取的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通济才智”工程引进培养重点人才分类认定和评定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禅人社〔2016〕77号)附件1《禅城区“通济才智”工程引进培养重点人才分类认定及评定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禅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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