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推动企业深化大气污染防治补助办法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537号)、《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佛环委〔2018〕57号)、《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大气污染工业源、生活源治理,提高企业自觉开展大气污染深化治理的积极性,推动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法目的
通过给予一定财政补助,鼓励和引导企业以高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标准,高标准建设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或对其环保装置进行改造、升级,利用先进的环保技术破解“邻避效应”,实现产业和环境融合发展。
第三条 适用的产业范围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
1.有志立足我区长远可持续发展,有意愿通过深化治理提升治理水平、破解“邻避问题”的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知名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和传统行业企业等;
2.6个基准炉头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规定的大型餐饮企业);
3.餐饮、家具、汽修等行业集中式绿色共享处理中心。
(二)补助条件。
2019年至2021年间工业企业及餐饮企业经深化治理后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补助:
1.一般工业企业VOCs治理项目,治理后废气排放浓度需优于广东省地方标准20%以上,暂无排放标准的行业参照家具制造行业排放标准执行(具体行业标准详见附件1);
2.有恶臭(异味)产生的企业,排气筒高度小于15米的,恶臭(异味)排放浓度需小于500,排气筒高度大于15米的,恶臭(异味)浓度需小于1000,周界恶臭(异味)工业区小于20,非工业区小于10;
3.汽修行业VOCs治理项目,治理废气排放浓度需优于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地方标准20%以上,且治理设施总处理风量达到2万m³/h以上;鼓励有条件的汽修企业或物业方开展集中式VOCs治理,集中后总处理风量达到5万m³/h以上;
4.餐饮企业油烟治理项目,治理后油烟废气排放浓度需小于1mg/m³。
5.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高效的技术或采用多种技术复合方式来深化治理大气污染物;对于使用水喷淋、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二级(含)以下治理技术,一律不给予补助。鼓励采用前处理后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沸石转轮吸附、冷凝+高效除油、生物法等污染物去除效率较高、较为先进的治理技术。
本办法发布后,以上条件中涉及的标准有更新或变化的,要按照新旧标准中较严值执行。
第四条 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参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禅城区2016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佛禅府办函〔2016〕74号)补助比例,年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当年补助完即止,其余项目纳入下一年优先补助。
(一)一般工业企业废气治理项目按工程总额(以合同、发票金额为准,下同)的3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100万,单个企业新建或改造多个项目的补助上限为200万;废气集中式治理项目按工程总额的3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二)汽修行业废气治理项目按工程总额的3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20万元;汽修行业废气集中式治理项目按工程总额的3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三)餐饮企业油烟治理项目按工程总额的3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20万元。餐饮企业集中式按工程总额的30%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
第五条 补助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治理项目完工后,填写补助申请表(附件2),并按附件3准备相关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给各镇(街道);
(二)各镇(街道)对企业提供的补助材料进行审核、建立台账,组织现场验收(需邀请区相关部门),并出具验收意见;
(三)验收通过后,各镇(街道)于每年8月份前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区环境保护局复核,并填写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3)提交给区环境保护局;区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核后,在环保网站上对完成治理的企业名称、治理项目、补助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7个自然日);
(四)公示结束后,由区环境保护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助。
(五)申请补助的企业,在申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区环境保护局有权不发放补助,并从当年起连续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六条 补助资金构成
补助资金由上级下拨的专项工作补助资金及区、镇(街道)财政资金构成。
补助项目需纳入当年区级环保资金专项库,区环境保护局上报至市环境保护局,经市评估纳入市级环保资金专项库后,获得市级以上补助的企业,其补助优先由上级专项资金补助,补助金额达不到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的,由区级财政与镇(街道)财政5:5分成补足不足的部分。
纳入市环保资金项目库的企业,鉴于申报时间及未确定是否获得上级补助的,当年先由区财政资金给予补助,我区获得上级补助后,收回区级补助,再用上级补助发给该企业。
未获得上级资金补助的,由区级财政与镇(街道)财政5:5分成补助该项目。
第七条 职责分工
完成深化治理工程建设的企业,要加强对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并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保养,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按本办法规定的“深化治理”的标准稳定达标排放;
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完成治理的企业加强巡查和监管,依法对存在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等情形的企业进行查处;
区环境保护局对各镇(街道)履行推进企业深化治理和已完成治理企业监管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