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工作力度,积极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 号)、《关于促进我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9 号)和《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白皮书(2016 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服务及包装等进行整合的创新活动。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扶持项目标准及条件。
(一)工业设计小微企业上规模奖励。
对首次实现规模以上的工业设计企业,给予奖励 15 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持续在“规上”企业库,每年均给予奖励 15 万元。
获得奖励需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申报主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属于“749 工业与专业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的相关行业分类。企业具体名录以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规上”工业设计企业统计标准为:年末从业人数 50 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
(二)工业设计企业壮大发展奖励。
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设计企业,按年营业收入增幅的 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可享受奖励上限为 100 万元:
1.申报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属佛山市禅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禅城区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3.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 万元或以上;
4.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较前一年增量达到 100 万元或以上。
企业如达到条件,可连续申请相应奖励。单个企业该项奖励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
(三)重点工业设计企业奖励。
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具体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属佛山市禅城区的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禅城区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3)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的工业设计企业;
(4)申报主体承诺领取奖励后 5 年内不迁离本区注册地、不改变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实际到位注册资本。
2.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具体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属佛山市禅城区的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禅城区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3)被广东省经信部门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
(4)申报主体承诺领取奖励后 5 年内不迁离本区注册地、不改变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实际到位注册资本。
(四)工业设计荣誉奖奖励。
对登记注册地址属佛山市禅城区的法人单位以设计主体身份获得以下奖项给予奖励:
1.对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为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法人单位奖励 50 万元;
2.对获得 iF 国际设计金奖、红点至尊奖、G-MARK 奖(金奖)金奖、IDEA 奖(金奖)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金奖的法人单位奖励 10 万元;
3.对获得 iF 国际设计银奖、 红点之星、IDEA 奖(银奖)、G-MARK奖(银奖)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银奖的法人单位奖励 5 万元;
4.获得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 国际设计奖、红星奖、IDEA 奖、G-MARK奖其他层次奖项的法人单位奖励 1 万元。
(五)工业设计活动补助。
支持经区有关部门认可的在禅城区内举办的工业设计培训交流、展览和全国性的工业设计大赛等活动。对各项活动按不超过审核认定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补助不超过30 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四条 申请受理时间。
每年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项目的奖励申请。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扶持申请流程。
(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申报通知,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受托单位)负责扶持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统筹区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进行共同审核。
(四)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审核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征求镇(街道)和区财政局意见后,将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五)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后,提交区政府审批。
(六)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将区、镇(街道)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资金拨付给企业。专项资金统一先由区财政垫付后再扣减镇(街道)分成款。
第六条 专家评审小组、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责任和要求:
(一)具有评审和审核相应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保守秘密,遵纪守法;
(二)需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如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取消其专家或第三方评审和审核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点奖励资金由区工商部门在禅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三条第(二)点奖励资金由区与各镇(街道)按 5:5 比例共同负担;其余项目由区级财政负担。
第八条 对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追回骗取资金,3 年内不再给予其项目申报和政府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具体按后续发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