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

为鼓励、扶持和引导我区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服务

根据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条件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进一步加大培育力度。

(一)实施“区领导挂钩联系制度”,企业在改制和挂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一企一议”原则,全力协助、支持妥善解决。

(二)实施“优先审批制度”。企业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实施“优先照顾制度”,企业引进的人才,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入学、申请住房等方面除参照政府相关人才引进办法执行外,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二、资金扶持

(一)企业上市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新加坡交易所等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1.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分三个阶段对企业进行资金奖励。完成股改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后,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成功挂牌上市后,给予企业上市团队(含上市辅导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根据该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数额分四个档次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扶持:

档次 首发募集金额 奖励金额
第一档 5亿元(含)以下 200万
第二档 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 400万
第三档 10亿元以上、20亿元(含)以下 600万
第四档 20亿元以上 900万

2.境外直接上市的企业,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境外间接上市的企业,其在境内的运营总部为我区企业,或运营总部的母公司、子公司中有1个以上公司为我区纳税大户(上年度纳税超千万元),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审批。

3.区外已上市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至禅城区的,在其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后,一次性补贴400万元。

4.“新三板”挂牌企业转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按上市企业阶段性扶持政策给予补差,上市团队奖励全额给付。

(二)“新三板”挂牌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1.完成股改并通过主办券商内部审核后,给予企业扶持资金100万元;成功挂牌后,给予企业扶持资金50万,再给予上市团队(含挂牌辅导中介机构)扶持资金50万元。

2.拟在主板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后,未能向证监会提交上市材料而转在“新三板”挂牌的,按照“新三板”挂牌扶持标准进行资金扶持。

3.区外已上“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至禅城区的,在其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后,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50万元。

4.“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为做市交易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扶持资金100万元。

5.对已签约成为禅城区企业上市孵化基地的园区,每成功孵化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或引进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进驻,给予孵化园区扶持资金10万元。

(三)发行债券

对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债券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及经区政府认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其他区域债券市场挂牌发行的各类创新型债券。

1.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给予5‰的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发行期限不足1年的,在计算发行金额时按年进行折算。

2.多个企业联合发行债券的,按照集合债券的发行总额(参照上述第1点)进行扶持奖励,扶持资金由参与企业按照各自融资金额比例进行分配。

3.企业应在与主承销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后3个月内向区金融办书面备案。备案资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债券承销协议复印件。如无及时备案的,区金融办可不受理扶持申请。

(四)增资扩股

在区政府认可的产权交易市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佛山)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所等)成功办理增资扩股业务并获得融资的企业,按融资规模给予对应档次的扶持资金。

档次   融资金额 扶持资金
第一档 50万以下 2
第二档 50万(含)以上,100万以下 5
第三档 100万(含)以上,1000万以下 10
第四档 1000万(含)以上,5000万以下 20
第五档 5000万(含)以上 40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将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一)以A4幅面进行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禅城区金融办。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原件查验。

(二)拟挂牌上市企业在各阶段性的工作完成后,可收集有关资料申报阶段性扶持资金。

(三)区金融办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附则

(一)成功申请挂牌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承诺其申报主体5年内不迁出禅城区(从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扶持资金。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金额已包含佛山市政府(财政)同类扶持项目中由区政府(财政)应承担的扶持金额。

(三)经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可申请享受本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与本办法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上市专项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五)本办法由禅城区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年。《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1〕135号)同时废止,对在《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企业“新三板”挂牌融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1〕136号)废止至本文发布期间,已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扶持措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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