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佛府〔2015〕70 号)精神,加大对区旅游资源和产品的宣传促销力度,充分调动旅游组织者的积极性,有效拓展海内外客源市场,促进本地区旅游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组织游客到我区旅游,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获得经营旅行社业务资格 (独立法人),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旅行社。

二、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对组织市外来禅旅游不过夜,并游览禅城区 1 个收费旅游景区(点)的团队(8 人以上) ,给予接待的旅行社扶持资金10 元/人次。

对组织市外来禅旅游不过夜,并游览禅城区 2 个或以上收费旅游景区(点)的团队(8 人以上) ,给予接待的旅行社扶持资金20 元/人次。

(二)对组织市外来禅旅游并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纳入我区住宿业统计范围内规模以上的酒店(名单以当年度公布为准)住宿 1 个晚上以上的团队(8 人以上) ,给予接待的旅行社扶持资金 80 元/人次。

三、奖励资金的安排

区财政在本奖励年度内列支 500 万元旅游发展专项奖励扶持资金,资金采用先申请先补贴原则(以提交游客证明材料受理时间为准) ,用完即止。

四、奖励申报和兑付程序

(一)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申报单位须在每季度后次月 10日前(第四季度次年 1 月 10 日前)向区旅游局提交上季度奖励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旅游局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对外公示 5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 应当在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旅游局提出,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要求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区旅游局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在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书面回复。

(三)奖励兑付。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兑现奖励。区旅游局负责监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并在核准申报额度达 500 万元时,及时向参加本办法的有关单位发布通知,停止接受本年度申请。

五、申报要求

(一)凡发现有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以弄虚作假手段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一经联合查实,视情节依规追回申请单位的部分或全部奖励扶持资金,取消当年及今后 5 年(即连续6 年)的旅游类奖励评奖资格,同时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通报。

(二)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以“零团费”或“负团费”运作的旅游团队,因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年内被旅游行政部门处罚的,自发生之日起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本办法由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有效期 5 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禅府办〔2015〕3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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