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禅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禅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文件精神抓好落实。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径与区安监局联系。

 

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2018 年 10 月 12 日

(区安监局联系电话:82340717)


佛山市禅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降低生产经营单位负担,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  发〔2010〕23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粤府令〔2015〕第 215 号)、《佛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财工〔2016〕89 号)等文件精神,设立佛山市禅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禅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补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的资金。专项资金优先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其余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 5:5 的比例负担。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遵循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简便高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2018 年 1 月 1 日起,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本区生产经营单位,可获得其保费相应比例的专项资金补贴。

本区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场所均在禅城区辖区范围内,且从业人员的实际工作地点与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地点相一致。

第五条 保费的补贴标准

保费补贴采取财政预算总额控制、按比例分配的方式。每家 生产经营单位每个年度保费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 50%,且单一生产经营单位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具体如下:

(一)当本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足以补贴当年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总保费的 50%时,按照总费用 50%的比例进行补贴,且单一生产经营单位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二)当本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不足以补贴当年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总保费的 50%时,补贴比例按以下方式确定:当年安排专项资金÷当年的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总保费=当年的保费补贴比例,且单一生产经营单位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分配计划,督促专项资金落实,审核申请专项资金配套,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算,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申请落实区配套专项资金,制订《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指南》,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审核批准专项资金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补贴方式及退保处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须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可享受保费补贴。

第九条 申报程序和补贴方式: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补贴的申请工作 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时限:参保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生效之日起即可提出保费补贴申报,其中 2018 年度保费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 10 月 31 日,11 月 1 日后的保费补贴在次年进行申请,纳入次年保费补贴范畴;2019 年度保费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 10 月 31 日,11 月 1 日后的保费补贴在次年进行申请,纳入次年保费补贴范畴;2020 年度的保费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 10 月 31 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合格后,根据财政支出审批流程安排划付补贴费用。

2.申报资料: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保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保费补贴申领申报书,首先由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禅城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经所在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审核加具意见后,再报区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审定。保费补贴申领申报书格式及具体申领要求由《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指南》另行规定。

第十条 退保处理: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如在保险期限内提出退保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短期费率计算公式扣除已 生效期间保费后,生产经营单位与保费补贴各自承担的比例,向区财政退回相应保费补贴,具体手续办理另行制订《佛山市禅城 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指南》等文件以规定。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

(三)接受政府保费补贴的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四)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和使用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六)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区、镇(街道)两级安监部门、经纪公司应当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承保理赔费用、虚假保险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即行取消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资格,并报请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保险机构串通投保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虚假承保业务的,须负 责向财政退回生产经营单位保费补贴。

第十三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 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对违 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建立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自评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问责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部门的人员,以及有关中介机构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责任,按相应法律、法规、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保险费用,均为含增值税的保费口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生效,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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