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连锁经营行业发展促进办法(试行)

佛山市禅城区连锁经营行业发展促进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夯实禅城商业中心地位,促进禅城连锁经营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激发禅城现代服务业发展升级的活力和动力,引导区域商业服务业调整结构,改善供给,服务民生,繁荣市场,实现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连锁经营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诚信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从事连锁经营及相关行业的独立企业法人和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只适用于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包括区域总部) (以下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简称连锁企业总部,连锁经营企业简称连锁企业) 。

本办法所称连锁经营,其中直营连锁、特许连锁的认定以商务部门出具的直营连锁认定意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为准;其他连锁经营情况的认定需以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认可的连锁经营行业协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销售额是指在区国税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纳税额是指在禅城区国地税实际入库纳税额合计数额(含免抵调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以区国税、地税、财政部门核定的为准。

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企业是指自2018年1月1日后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连锁企业。

第二章 促进大型、知名连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对新引进我区的大型连锁企业总部(包括知名连锁品牌总经销、总代理) ,自引进当年开始计算 3 年内,年销售额和年纳税额达到如下条件的,给予相应财政奖励:

(一)年销售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100%的奖励;

(二)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0%的奖励;

(三)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

企业在3年内任1年达到条件即可申请相应奖励,可多次申请。

第六条 区内现有连锁企业总部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企业较上年销售额增加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80%予以奖励。符合条件的可连续申请相应奖励。

如企业当年销售额下降或增加量未达到条件,当年不享受奖励,其后年度若相比上一个未下降年度达到增加量条件可继续申请奖励。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国际高端品牌或全球零售250强企业总部或佛山首店,确需政府给予相关支持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支持。

第三章 支持优质连锁企业提升壮大

第八条 鼓励连锁企业激发新动能,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扶持我区连锁企业总部不断创新提升,每年通过举办连锁行业优秀品牌评选、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以及专项项目申报评选等方式,对获选企业及项目给予奖励或配套扶持,专门鼓励企业用于创新提升投入。具体奖励扶持方式在专项活动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鼓励连锁企业做强品牌。对我区连锁企业总部获得“中国连锁百强”称号的,每获评一次给予资金奖励2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连锁经营50强”称号的,每获评一次给予资金奖励10万元;对获得“佛山市或禅城区连锁经营10强”称号的,每获评一次给予资金奖励5万元。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个称号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于连锁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集体(证明)商标、商标国际注册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资助” ,具体按照《佛山市禅城区商标品牌推广资助办法》执行。

第十条 鼓励连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在企业上市、 “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和增资扩股等方面对连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进行全方位优先扶持,具体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协助连锁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认真落实《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积极帮助连锁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续贷支持;认真落实《佛山市禅城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积极帮助连锁企业发展的连锁加盟商获得创业小额贷款支持。

第四章 加大力度引进、孵化和培育优秀连锁品牌

第十二条 鼓励商业地产吸引大型知名连锁企业在我区新开设门店,对于引进合同面积(合同面积≤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且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佛山市首家分店,并在本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纳税的, 给予商业地产运营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商业载体、中介机构、协会等企业单位为我区引进优质连锁企业和初创型连锁企业总部, 并协助其落地发展。一个自然年内新引入连锁企业总部不少于 1 家并经备案,且引入企业当年合计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总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按引入企业合计总税收每100万元给予引进单位3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新进驻经我区认定的连锁经营行业总部基地(园区)且签订3年以上(含3年)租赁合同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前2年按20元/平方米/月给予总部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享受政府租金补贴的企业或物业,不得重复申请租金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择一申请补贴。

对新进驻上述总部基地(园区)为连锁经营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协会等公共服务平台,参照上一款标准予以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探索区政府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合作设立现代服务业(连锁经营行业)发展基金,为初创型、成长型连锁企业提供发展资金支持及相关政策、资源、技术、渠道等持续产业服务。

第五章 加强连锁经营行业公共服务建设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参与或组织举办连锁行业专业展会、推介、交流和研讨等具有一定影响力、有助于企业发展提升的行业活动:

(一)对我区连锁企业参加国内外连锁行业重点展会,且属企业自用展位并经备案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 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展位费扶持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对连锁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等组织我区10家以上(含10家)企业抱团参加国内外连锁行业专业展会、推介、交流和研讨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业活动,达到集中展示品牌效果,且事先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的,对组织活动的企业或行业协会提供100%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在我区组织举办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认可的国内外连锁行业重点展会或交流活动的承办企业或协会,给予承办方专项经费扶持,扶持额度按承办方实际投入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区政府重点打造的连锁行业展会或活动,经区政府批准,可按“一事一议”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加强连锁经营行业人才培养。根据我区连锁经营行业人才需求组织专项培训班,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认可的, 且组织30家以上企业培训, 培训效果满意度高的重点培训班,根据不同情况对组织单位或参训企业予以扶持:

(一)对于免费培训,按培训组织费用50%的标准给予扶持,且每次培训扶持不超过3万元、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二)对于收费培训,对参加培训企业按照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50%的标准给予扶持, 且按照每家企业每次扶持不超过1万元,每年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连锁经营行业协会发展,以及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和项目建设。

鼓励区有关部门通过采购服务或专项补贴等形式支持行业协会建设,包括支持连锁经营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行业研究工作及行业交流、学习、评选、监督等行业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功能。

对于为连锁经营行业提供信息、仓储物流、中央厨房、配送等公共服务的重点平台和项目建设,经区政府同意,给予专项支持。

第六章 优化连锁经营行业服务环境

第十九条 推进简政放权,各有关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帮助连锁企业规范经营,加快发展。

工商部门应为连锁企业提供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放宽和简化住所登记等有关措施,放宽市场主体及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登记限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连锁企业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设置障碍。

直营连锁门店在市内跨区经营,总部在我区的连锁企业申请直营连锁企业认定服务,前移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局。

第二十条 推进连锁企业统一纳税,促进企业跨区域发展。落实好关于外资连锁企业、直营连锁企业等有关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区税务部门为连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优化相关申报和审批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规范对连锁企业的监管和执法,为连锁企业经营创造有利环境。

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区市场监督、卫生、环保、城管、物价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合理安排常规检查和检测的频次和比例,推行多部门联合检查。强化连锁企业总部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企业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对门店的重复检查。

放宽对临街店铺装潢装修限制,取消不必要的店内装修改造审批程序。允许实体门店在不影响通行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使用 LED 显示屏或在门店前一定范围内张贴或摆放符合要求的道具进行销售推广。在保障公共安全的情况下,简化审批流程,放宽对户外营销活动、外墙广告的限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连锁经营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与镇(街道)按照现行体制分成负担相应支出。各镇(街道)负担部分统一由区财政垫付后扣减镇(街道)分成款。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区内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奖励,企业若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取消相应荣誉,3年内不得申请资助,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有效期3年,奖励年度为2018年—2020年。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解释工作,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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