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设计顺德”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顺府办发〔2018〕94 号),促进我区工业设计 产业高水平、高质量发展,规范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 号),《广东省推进文化创意 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粤府 函〔2015〕3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区经济促进局部门预算管理。区经济促进局根据本部门工作计划任务,依照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根据批复额度对专项资金进行安排和使用,组织实施对本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镇(街道)应参照本办法,配套安排资金扶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地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依法在本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工业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获得本专项资金无偿资助且需按规定验收的项目承担单 位,从获得资金的次年起 3 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出本区,否 则退回扶持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二章 资金使用的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发放工业设计创新券、贷款贴保贴息、租金补贴、补助等方式安排使用。
第七条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工业设计产业载体建设。对在本区内新建 2 万 平方米以上(含改建、扩建),取得初步运营效果,经认定为 区工业设计主题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单位 200 万元资助。对 实行区镇(街道)共建、政企(村)联建或结合村级工业园改造等重点建设的工业设计园区,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二)支持工业设计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对取得初步运营成效、经认定区重点工业设计产业服务平台的,按审计核定的 项目实际投资建设费用 50%最高 100 万元给予资助。重点支持 工业设计的大数据运用、重要领域基础研究、行业服务组织(联盟)建设、成果孵化交易、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与招商、人才培训与引进等平台项目。对创建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等重大平台项目,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三)支持培育工业设计中心。对本办法实施期内获得认 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资助。
(四)支持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培育。对获得认定的区级工 业设计领军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资助。
鼓励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和利用资本市做优做强。对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执照,或在境内资本市场实现上市和挂牌的,另行按照《顺 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顺府办发〔2017〕107 号)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和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
(五)支持开展消费品设计创新行业企业试点工作。对获 得认定的区消费品设计创新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资 助。重点在智能家电、高端家具、珠宝首饰、五金产品、日用产品等本区优势行业领域遴选试点项目。
(六)支持设计成果转化应用。对获得认定的区设计成果 转化应用项目,按审计核定的项目实际投入研发费用 50%最高 100 万元给予资助。
(七)鼓励设计制造战略伙伴合作。对工业设计企业(院所)与制造业企业合作共建独立核算的产品设计研发机构,可申报认定区设计制造战略伙伴合作项目。获得认定的项目,按 审计核定的项目实际投入研发费用 50%最高 100 万元给予资 助。
(八)鼓励“设计+”新商业模式和新业态发展。对获得认定 的区“设计+”创新项目,按审计核定的项目实际营业收入 10% 最高 100 万元给予资助。重点支持“设计+科技”、“设计+品牌”、 “设计+互联网(电商)”、“设计+文化”等方向的项目。
第八条 区镇(街道)两级协同发放工业设计创新券,支持中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设计等单位向工业设计服务机构购买设计创新服务。对安排专门资金发放工业设计创新券的镇(街 道),由本专项资金按其投入资金的 50%最高 300 万元给予补 助。
参与协同发放工业设计创新券的镇(街道)实行统一的最高发放额度标准和服务机构备案入库管理。企业每个年度的申 领工业设计创新券最高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使用额度最高不 超过购买服务费用的50%,具体的组织发放管理办法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工业设计服务机构库,定期公开组织入库征集与遴选,相关服务机构可依有关规定申请入库,经专家评审并作结果公示后,方可作为工业设计创新券的服务提供单位。
第九条 采用贷款贴保贴息方式支持工业设计的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有关企业,按 其年度实际支付的担保费和银行利息总额的 50%给予补贴,补 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期不超过 2 个年度。补贴的 担保费以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 2%的部分计算,补贴的银行 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对区级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获得贷款融资的,贷款贴保贴息 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 采用园区租金补贴的方式支持减低工业设计企业创业成本。对入驻区工业设计主题园区的工业设计及其紧密关 联的企业、制造企业的工业设计部门等,在每月不超过30 元/ 平方的租金范围内,按每年租金额度 50%最高 10 万元给予连 续三年的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设计创新氛围营造、设计展览交易、设计人才培训招聘、设计品牌推广打造、设计市场拓展、设计项目招商、国内国际设计交流合作等工业设计促进活动。对镇(街 道)按照《“设计顺德”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任务要求,开展相关工业设计促进活动,由区按镇(街道)投入资金的 50% 最高 50 万元给予补助。对实行区镇合作共办的重大工业设计 促进活动,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第三章 项目认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区工业设计主题园区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整的建设发展规划和特色定位,符合培育以工业设计为先导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的政策导向,园区业主承诺在 获得认定后 5 年内不改变园区用途且不作园区产权整体或分割 出售。
(二)园区具有合法、完备的建设立项审批手续,建筑结构符合相关建筑标准,符合国土、规划、住建、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园区具有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和专业运营管理团队,配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入园企业提供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对接、投融资等公共服务。
(四)园区在认定前须已规范运营一年以上,且运行情况 良好,已入驻企业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 50%以上,其中,工 业设计企业 10 家以上。入驻企业应为工业设计及其紧密相关 的生产性服务业、轻型智造类工业等类别企业,能形成较完整的工业设计产业链条。
第十三条 区重点工业设计产业服务平台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符合我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向和本办法重点支持的范围,具有集约、开放、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属性并能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需要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二)建设运营主体具有运作平台的实力和能力,管理制 度完善,配备相应专业的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专职人员 10 人 以上,有较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设备,已产生一定数量的服务案例。
(三)具有稳定的运作资金来源或营业服务收入,原则上须投入运营一年以上且运营状态良好,对外服务标准公开、规范,有关服务费用不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在本地区行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度。
第十四条 工业设计企业或已建立工业设计部门的制造业企业,可申报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立 3 年 以上,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在本区同行业内具有较明显的规模优势和设计创新优势。
(二)工业设计工作组织体系较为完善,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工业设计创新水平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处于上游水 平,工业设计从业人员 20 人以上,人才队伍素质较高,具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 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工作或服务业绩突出,经营稳定。其中, 为制造业企业的,其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其产品设计 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 300 万元,占企业研发投入总经费的比例 不低于 20%;为工业设计企业的,其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 200 万元,占其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区工业设计重点机构、区工业创意设计中心的单位,不得再行认定为本办法的区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五条 区级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成 立 3 年以上,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以工业设计服务 为主营业务,或以销售自主研发设计和自主品牌产品(不直接生产)并同时对外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为综合营业业务。
(二)最近两年的工业设计服务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以 上,或综合营业业务收入 5000 万元且其中的工业设计服务收入 300 万元以上。已实行股份制或实行集团化经营的单位,其 子公司可以并表计算入综合营业收入。
(三)具备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 物,配备 30 人以上较高水平的设计创新专业团队,创新设计 成果产出业绩优良,获得发明专利 5 项和国际知名工业设计奖 项 5 项以上,其他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 100 项以上,取得较大 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区消费品设计创新试点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制造业 企业,成立 3 年以上,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在本地 区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设计创新优势。
(二)企业具备设计价值运用思维,设计创新纳入企业经 营发展战略,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重视工业设计投入,用于 产品研发设计的经费占企业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三)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配备较高水平的 10 人以上的设计创新专业团队,具备在个性化定制、用户体验、产品人文与情感创意等设计创新上的工作基础和优势。创新设 计成果产出业绩良好,企业近 3 年来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 50 项以上。
第十七条 区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优势传统产业的新产品原创设计或重大革新性设计,设计创新成果已转化应用至产品并已 投放市场(1 年以内),并已初步取得一定的销售业绩,销售收 入达到 200 万元或以上。
(二)项目能体现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综合运用和设计集成创新,并取得设计创新攻关成果。创新水平 在行业领先,已获得 1 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 2 项以上的其他 专利等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具有较强的行业示范性和带动性。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完善的软硬件设施,较强的成果转化应用和市场推广能力,有较好的市场营销方案和市场渠道。
第十八条 区设计制造战略伙伴合作项目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合作项目的载体是由双方或多方的单位采用共同投资、合作生产、专利入股、销售分成等合作方式,组建的独立核算的产品研发设计实体机构。
该产品研发设计实体机构为独立法人的,应作为本项目申报主体;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须由合作方协议确定一个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二)合作项目有清晰的产品研发设计开发目标和合作发展内容,配备有较高素质的专业技术和设计人员队伍,其中, 专职人员配置不少于 8 人。以设计产学研合作为内容的项目, 专职人员配置数额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5 人。
(三)合作项目已投入运作一年以上,运作状态良好,配备有较好的研发设施设备,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来源且年经 费投入额度不低于 200 万元,已产生一定的研发设计成果,且 有关成果已获得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 区“设计+”创新项目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支持的“设计+科技”、“设计+品牌”、“设 计+互联网(电商、金融、大数据等)”、“设计+文化”等范围, 在相关业务领域上运用工业设计的技术和创意手段形成新的商业模式或新的经营业态,具有较显著的特色。
(二)项目运营单位经营管理体系健全,有较强的业务创 新和开拓能力,配备相应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 10 人以上,所 形成的特色业务具有较强的发展空间和市场竞争优势。
(三)项目业务运行 1 年以上,项目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并已实现盈利。项目经营所形成(输出)的产品或服务,能较好体现设计创意文化内涵和设计创新价值,具备较好的示范性和带动性,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条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经批准的资金预算安排,编制本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对象、扶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并通过顺德政府网、顺德经济网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年度可供申报的项目类别和数量范围以申报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区镇(街道)共同扶持项目以及对镇(街道)实施的相关资金补助项目,不纳入申报指南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本办法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能依法纳税,财务制度规范,研发设计经费单独建帐,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范围和条件且在区内实施或产业化。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本办法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
(二)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三)存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情况,或存在财政支持项目未按时完成并申请验收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财政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已取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与上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不相冲突的前提下,可申报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项目的申报和受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根据当年申报指南要求,在区经济促进局的项目审批与管理系统(电子申报平台)填报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方可制作书面申报材料。
(二)受理程序:申报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统 一用 A4 纸格式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区经济促进局, 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予签收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的审核确定采用竞争性评审、符合性评审、合规性审核三种方式开展:
(一)适用竞争性评审的项目,包括:区重点工业设计产业服务平台项目、区级工业设计中心项目、区消费品设计创新试点项目、区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区设计制造战略伙伴合作项目、区“设计+”创新项目,由区经济促进局组织专家评 审,按评审结果择优确定项目。评审得分为不合格的项目,禁止进入确定项目的范围。
工业设计创新券项目适用竞争性评审,具体由各镇(街道)根据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开展。
(二)适用符合性评审的项目,包括:区工业设计主题园区项目、区工业设计领军企业项目,由区经济促进局组织专家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按经全面审查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评审结果确定项目。符合性评审原则上须在项目所在地现场开展。
(三)适用合规性审核的项目,包括: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项目、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项目、贷款贴保贴息项目、租金补贴项目,由区经济促进局对涉及项目的官方认定文件、缴付担保费与银行利息的凭证、租赁合同及其支付发票等申报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予以核准确定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本办法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的选取、组织和评审流程管理等,按照《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区级财政扶 持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顺经发[2012]180 号)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报项目评审结果在顺德经济网或其公开渠 道公示不少于 7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区经济促进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开展 调查并给予异议人书面意见回复。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 查时间,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发文公布企业扶持名单,并按有关手续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的外,区经济促进局应在顺德经济网或有关政府指定的公开信息渠道,公开如下信息:
(一)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本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等信息。
(三)本专项资金拟扶持的申报单位名单及拟对其支持的项目等信息。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无偿资助项目须按合同方式进行管理。在项目立项确定后,由区经济促进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确定项目发展(建设)内容、专项资金使用安排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规范,设立项目专账财务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并依照合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按区经济促进局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接受和配合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应当符合本办法支持的方向和项目合同确定的范围,不得用于单位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专项资金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已签订项目合同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区经济促进局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区经济促进局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者核减扶持资金的决定。对于擅自变更,以及停止项目实施(除不可抗力外)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 在项目完成后或在项目合同确定的执行期到期后 2 个月内及时 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区经济促进局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的具体开展按照《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顺经发 〔2018〕86 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等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顺经发 〔2018〕86 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指“研发费用”,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属于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 费用。
(二)本办法所指“实际投资建设费用”,是指在本办法实 施前一年及有效期内,对所涉项目形成的实际投入费用,包括工程建造、设备购置及其安装调试、人工、材料等费用。
(三)本办法所指对有关费用的“审计核定”,是指由具备 会计、审计等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就有关费用作出的进行专门的查核确定。
(四)本办法所指“工业设计企业”是指在工商登记的企业 名称及经营范围均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业设计”定义业务 内容相一致,且以对外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或以经销自主设计品牌产品并兼有对外提供外工业设计服务为综合营业业务的企业。
(五)本办法所指“工业设计紧密关联企业”,包括:与产 品设计紧密相关的平面、包装、广告、交互、软件、品牌等设 计类企业;与产品设计紧密相关的科技研发、模型制作、3D 打印、大数据、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低污染、低排放、低噪音要求,进驻工业设计主题园区并提供配套服务的轻型智能制造类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顺德区促进工业设计创意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6〕208 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办公室
2019 年 4 月 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