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粮食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助推涉粮企业转型升级,夯实地区粮食安全基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 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粮油是指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贸易、加工、转化、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国有企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使用的粮食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下达的财政预算资金。本办法所扶持的项目应遵循“体现支持、事后补贴”的原则,选择已建成或已采购的项目给予扶持。

第四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粮食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

第五条 粮食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设定六个扶持项目,具体包括: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扶持项目、粮食信息化建设扶持项目、粮食质量检测设备扶持项目、粮食产地订单生产扶持项目、粮食装卸自动化设备扶持项目和粮食应急保障网点扶持项目。

第六条 粮食仓储设施是指符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 172-2016),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储存粮食的仓房;

粮食信息化是指符合《国家粮食局关于规范粮食行业信息化 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智能粮库系统建设技术导则》、《粮食出入 库业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粮食数据采集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和要求的信息系统(含软件和硬件)。

粮食质量检测设备是指用来检验粮食质量安全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或规范的国产仪器。

粮食产地订单生产是指与产销合作产粮区开展原粮订单生产业务(与本级政府、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区域均可),且已将原粮运回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生产、加工、转化或销售的行为。

粮食装卸自动化设备是指在经营过程中仅实际应用于包装原料或成品叠堆环节,可替代传统体力劳动搬运作业的自动化控制设备或器械(叉车除外)。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以下简称“应急网点”)是指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相应资格的经营者。

第七条 申报粮食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单位组织。

(二)社会信用良好,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稳健。

(三)符合年度申报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粮食产业扶持项目资金标准如下:

(一)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扶持项目,根据申报要求按照施工 合同(协议)实际结算金额(发票)给予20%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

(二)粮食信息化建设扶持项目,根据申报要求按照施工合同(协议)实际结算金额(发票)给予30%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

(三)粮食质量检测设备扶持项目,根据申报要求按照购置(国产)设备合同(协议)实际结算金额(发票)给予20%补贴, 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

(四)粮食产地订单生产扶持项目,根据申报要求按照订单合同(协议)实际结算金额(发票)给予20%补贴,单个项目补 贴最高不超过50万。

(五)粮食装卸自动化设备扶持项目,根据申报要求按照购 置设备合同(协议)实际结算金额(发票)给予20%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 上述五个扶持项目,同一申请人同类项目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同一申请人所有项目补贴累计不超过150万。

(六)粮食应急保障网点扶持项目,根据申报要求在协议有 效期内,每年(年中)补助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每家1万元、粮食应 急配送中心每家2万元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每家3万元。

 第九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发布申报通知(指南),明确申请时间、准入条件、提交 材料、申报年限(同一项目不重复)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 申请人根据申报通知(指南)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项目扶持,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资料校核、实地查核等方式,对申请人信息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 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应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修正。

 第十二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应充分尊重第三方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拟定扶持项目单位和项目扶持资金,并在政府(或 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请人名称、申报项目和项目扶持资金 总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应当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扶持项目单位名单和具体扶持资金数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报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由区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中止拨款并回追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采用货币形式进行分配,采取四舍五入的计算方式,精确到百分位(即小数点后第二位),单位为万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因应政策施行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或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具体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 顺德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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