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 号)、《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粤人才办〔2017〕6 号)、《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佛府办〔2013〕11 号)及《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顺府发〔2015〕25 号) 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践行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顺德” 发展战略,强化创新驱动,建设科技顺德,决定以人才团队为核心,促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和优质项目荟萃顺德,引导优秀人才团队到我区开展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其科技成果在我区快速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实施产业化项目、开展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的人才团队。承载单位是指创新创业团队及其项目所在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带头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拥有核心技术、资金、市场等关键资源的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是指在申报书中列明的对项目实施起关键作用的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不包括带头人)。办公及研发场地是指承载单位在我区范围内租赁、购买、自建的用于开展项目的办公、研发、生产场所。

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创新创业团队工作。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统筹创新创业团队的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及我区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使用监督等工作。

区财税局负责落实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承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区相关政策规定,遵循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加强监督、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组织推荐、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调研检查和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重点支持以下来源方向的创新创业团队:

(一)国家和省市区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

(二)顺德区内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项目合作的团队。

(三)顺德区内骨干企业、上市公司、平台型企业孵化或引进的团队。

(四)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引入的具有国内领先技术的优质项目团队。

(五)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异地加速器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八条  申报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需满足的条件:

(一)承载单位在顺德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项目实施地、纳税、统计关系在顺德区内。

(二)项目属于我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家用电器、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精细加工、包装印刷、家具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绿色低碳和新材料新型产业培育的领域。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环保标准,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不予支持。

(三)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技术含量高, 知识产权权属明晰,技术成果先进,具有成熟研究成果,并承诺在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重点支持已经完成产品技术开发和研制,形成科研成果及产品样机、样品,或进入中试、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 对进入研发或小试阶段的优秀项目鼓励申报。

(五)带头人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每年在顺德区内工作 6 个月以上;核心成员不少于 3 人(其中博士或高级职称人数比例不低于 50%),且在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成员结构科学合理,核心成员中至少 2 人在顺德区全职工作,优先支持所有成员全职在顺德工作的团队。

(六)对区内已有承载单位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承载单位需与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团队成员的岗位、职责等内容。承载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截至申报日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在承载单位工作满 6 个月且未满 2 年。创新创业团队在我区新注册企业的,截至申报日期注册时间不超过 2 年,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其中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的占股比例不得少于 1/3。已获批项目的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项目执行期间,不得以带头人或核心成员身份申报本办法其它项目。

 

第三章  申报、评审、认定及分类

 

第九条 发布通知。本办法申报实行“常年申报”机制。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申报指南,满足认定条件的项目可自主申报。前次评审未通过的团队半年内不允许重复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参与自主申报的创新创业团队必须填报《顺德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申报书》,并依照申报指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申报创新创业团队成员的身份学历以及承载单位注册信息、与创新创业团队合作意向等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重复资助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所受理项目符合政策要求。

第十二条 第三方尽职调查。依法引入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和投资情况的尽职调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报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能力及合作基础,包括带头人资质、组成人员、项目经验、团队协作能力等。

(二)申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工程样机、技术和参数报告、样机运行数据及展示、专利情况、获奖情况等。

(三)项目的资金投入及扶持情况,包括项目研发投入、资金来源,以及前期获得投融资情况、扶持(扶持意向)情况等。

(四)项目的发展前景,包括落地情况、产业化前景、市场前景和市场需求,(意向)合作方与各方产业化分工规划, 资金运作情况等。

通过第三方尽职调查的申报创新创业团队可进入答辩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 答辩评审。依法组织投资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通过第三方尽职调查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第三方机构简要概述尽职调查情况,申报团队简要概述项目实际情况、项目规划及阶段性指标,评审专家组复核尽职调查结果,并经过质询答辩等程序后形成评审意见,各专家根据《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评审表(评审专家填写)》进行独立评分。单票评分采用百分制,超过 30%专家评分低于 70 分或平均分低于 70 分的均不予推荐;平均 90 分以上(含)的推荐为 A 类团队,平均 80 分以上(含)的推荐为 B 类团队,平均70 分以上(含)的推荐为 C 类团队。

第十四条 公示认定。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评分结果将拟认定创新创业团队及人才名单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 10 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依法协调处理;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报区政府审批后,与承载单位签订合同书,依法依规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办公及研发场地租金补贴。向承载单位提供 2 年的办公及研发场地租金补贴。对通过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一、二年按照工业用地每平米最高 30 元/月,其他用地每平米最高 60 元/月的标准以事后补贴方式提供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上述租金补贴自签订合同后每满一年由承载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分别提供租金合同、发票及相关附件,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核通过后拨付。已享受顺德区、镇(街)级租金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研发资助。对初始评级为 A、B、C 类的创新创业团队,按照其项目申报预算总额的 50%,向承载单位分别提供最高 800 万元、500 万元、300 万元的研发资助资金,研发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签订合同书后拨付 60%,通过中期考核后拨付 40%。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 40%,人力资源成本费包括承载单位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七条  担保贷款补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 号),依法推荐属于中小微企业的承载单位通过由省金融办核准在顺德设立的融资担保法人机构向银行进行担保贷款,同时提供 2%的担保贷款补贴(担保费不足 2%的,据实补贴),补贴期为一年(合同书期内可续期),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不收取贷款保证金。

承载单位符合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扶持条件的,按照《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满足本办法第八条的团队在我区新注册企业的,可向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 100 万的创业贷支持。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在合同书期内(三年以内),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凭证和完成还款的凭证,给予承载单位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00%比例的贷款贴息且单个项目贴息额合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配套。承载单位符合顺德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条件的,按照《顺德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承载单位符合顺德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投资条件的,按照《顺德区天使联投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依法鼓励承载单位向佛山市顺德区创新创业公益基金会申请符合条件的资助。

第二十条 上级配套。对认定为国家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并获得资助的落户我区的创新创业团队,区级无偿资助额度最高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的 1:0.5 进行配套,同时可叠加享受创业投资配套,创业投资配套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对认定为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专项的创新创业团队, 区级无偿资助额度最高按照省资助金额的 1:0.5 进行配套,同时可叠加享受创业投资配套,创业投资配套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对认定为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的市级创新团队,按照《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进行配套,其中区级无偿资助额度占配套总额的 50%,同时可叠加享受创业投资配套,创业投资配套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申请区级无偿资助配套的上级创新团队,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公示认定。若该创新创业团队已按本办法经区政府认定且其已享受区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少于区级无偿资助额度的, 区财政按区政府确定的配套比例给予补足。

对由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异地加速器引入顺德落户的创新创业团队,如该团队已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团队认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公示认定,并按本条享受同级创新团队政策配套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承载单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我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对顺德区现代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一事一议” 研究。

第二十三条 进入答辩评审的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依法符合我区高层次产业人才认定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依法享受子女入学、人才安居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承载单位需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签订合同书,明确项目开展的具体要求及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承载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执行中期/ 期满后,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中期考核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规定时间内负责组织实施对团队开展的项目进行中期考核/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中期考核实施流程如下:

(一)考核申请。承载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的项目中期节点之前(一般为合同签订后 2 年内),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中期考核申请报告。

(二)组织考核。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依法引入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以合同书为基础, 重点考察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进展情况两项都通过考核的视为通过中期考核,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未通过中期考核。

资金使用情况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 个等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 未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3.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4.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 虚假承诺,承载单位自筹资金严重不足或已支出自筹资金总额不及已支出财政经费总额。

项目进展情况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 个等次:

1.“合格”:项目实现 80%以上预期目标(含技术目标、成果目标、经济社会效益目标,下同);

2.“不合格”:项目实现目标不及预期的 80%。

上述进度百分比均以合同书内中期考核目标作为标准,非量化指标的比例认定标准由专家组定义。

(三)结果公示。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中期考核结果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 10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文确认通过考核的创新创业团队的中期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公示有异议的,承载单位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回复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并补充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提请复核。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验收实施流程如下:

(一)验收申请。承载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建设期满半年内或完成约定任务后,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接受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的专项审计。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承载单位必须于合同书期满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 1 次且延期最长不能超过 1 年。

(二)组织验收。经批复同意验收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验收专家组,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创新创业团队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 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

2. 合同期内取得的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著作等情况, 人才引进培养情况,产业化实施情况等;

3. 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4. 创新创业团队运行管理情况;

5. 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非企业合作单位须分析项目实施后对行业、产业发展变化的影响)。

(三)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 任务指标完成不到 80%的;

2. 在合同到期后或批准延期到期后半年以上时间验收;

3. 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合作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4. 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 擅自修改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6. 经费未按合同书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四)重新验收。未能通过验收的创新创业团队,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次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创新创业团队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开展项目工作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可取消其项目扶持资格。其中发生以下情况的,可以取消项目扶持资格,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书约定收回资金:

(一)带头人发生变更。

(二)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除有客观原因外需变更核心成员的,需由同等人员(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相当)进行一对一替换并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

(三)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变更比例超过 50%。

(四)研究内容或项目目标发生变更,包括创新创业团队或承载单位认为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完成合同预期任务目标的。

(五)创新创业团队或承载单位出现其他未按合同书要求完成预期任务目标。

第二十九条   对中期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绩效严重失实、材料虚假、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经费等问题,取消认定, 按原渠道追回财政经费,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书约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约责任。

确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最终未能通过验收的,对承载单位和带头人进行通报批评,3 年内暂停承载单位新的创新创业团队申请,并按合同书约定,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已获区级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承载单位及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不得重复申报区级同一类别的扶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已获区级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承载单位及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同时存在依法享受本办法以外的我区招商引资、科技扶持及人才政策等其他优惠政策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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