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细则

顺德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 措施》(粤府办〔2015〕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 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 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申报2016年支持中小微企业 投融资、创新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专题项目的通知》(粤经信 技术函〔2015〕2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顺德区企业信贷风 险补偿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7〕245号)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贷款对象为在顺德区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列入广东省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中小企业 (民营企业)名单的企业、“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企 业和本细则实施期间我区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三条 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贷款金额合计 不超过1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风 险补偿资金总金额的 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月底风险补偿资 金账户余额计算)。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补偿金存续期。

第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市场因素给予扶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 率的1.3倍(含) ,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

第五条 当企业出现逾期还款,以借款企业逾期还款次日 起第60个自然日启动风险补偿。出现风险的单个项目补偿金 承担贷款本金的 40%,并以该笔贷款逾期之日在该合作金融机 构发放的该类纳入风险补偿金贷款余额不高于10%比例金额 为限启动临时性补偿(具体比例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

第六条 单个合作金融机构该类补偿金累计贷款逾期率 达到5%(含)时,暂停该合作金融机构该类信贷补偿,当该类补偿金累计贷款逾期率再次下降到5%(不含)后,恢复该 合作金融机构该类信贷风险补偿。

第七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顺德区企业信贷风 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及《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申报2016年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创新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专题项目 的通知》(粤经信技术函〔2015〕2674号)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年12月31日。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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