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技改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细则

顺德区技改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 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 、 《广 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新增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经信技 改函〔2016〕57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按照《顺德区企业信贷 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7〕2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贷款对象为在顺德区注册、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并且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企业。

第三条 符合一般技改信贷支持项目条件,且企业主营业 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 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 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 60%的技改项目,且项目属于《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允许类,《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允许类和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范围,并取得其它相关部门出具的环保、国土、规划选址等必备文件的技改项目,列为重点技改信贷支持项目。

第四条 单个企业一般技改信贷支持项目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技改信贷支持项目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 。

单个企业纳入技改信贷风险补偿金金额不超过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个月底我区的 企业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计算)。

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补偿金存续期。

第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市场因素给予扶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1.3倍(含)。担保机构年化担保综合费率不得超过3%, 银行承兑保证金不超过票面金额40%。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收取 企业其他保证金或费用,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

第六条 当企业出现逾期还款,以借款企业逾期还款次日起第60个自然日启动风险补偿。出现风险的单个项目补偿金 承担贷款本金的40%,并以该笔贷款逾期之日在该合作金融机 构发放的该类纳入风险补偿金贷款余额不高于10%比例金额 为限启动临时性补偿(具体比例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

第七条 单个合作金融机构该类补偿金累计贷款逾期率达到5%(含)时,暂停该合作金融机构该类信贷补偿,当该 类补偿金累计贷款逾期率再次下降到5%(不含)后,恢复该 合作金融机构该类信贷风险补偿。

第八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及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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