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顺德区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和《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粤财外〔2015〕12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顺德区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用于支持区内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的各项业务和活动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税局共同管理、联合监督。

第五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根据当年安排的资金预算确定我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及相关方案;

(二)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审核;

(三)评估专项资金工作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效果;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五)负责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区财税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对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

(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三)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按有关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参与境内外展览(展示)会、对外经济合作、境外贸易推广活动、外贸转型升级及区域品牌建设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资金额度进行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确定的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重点项目,具体支持内容包括: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示)。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结合行业发展和企业需求,确定当年境内外重点展览(展示)项目。对企业参加重点展览(展示)项目的参展费用(包括展位、参展人员、展品运输等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支持方式采取分类型、分地区定额资助和根据企业实际支出金额按一定比例支持并设定最高支持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未列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临时新增重点展览(展示)项目,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活动。重点支持境外投资,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并设立贸易型、生产型、研发型、营销网络、资源能源合作开发、农林牧渔业基地、跨国并购等项目,中方投资总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中方指在顺德区注册登记企业),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给予项目投资主体一定的支持。同等条件下,给予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投资主体倾斜支持。

(三)支持企业参加对外经贸交流重点活动。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贸易推广、经贸合作、市场考察等经贸活动,对其人员费用(包括交通和住宿等费用)给予一定支持。支持方式采取分类型、分地区定额资助和根据企业实际支出金额按一定比例支持并设定最高支持限额相结合的方式。

(四)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及区域品牌建设专项工作。用于以区政府或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名义,开展外贸转型升级、产品质量提升和区域品牌建设等相关专项工作。

(五) 支持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承办以区政府或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名义开展的境外贸易推广、对接洽谈、商务考察等活动。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一)至(四)款规定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一)至(四)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并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证明、项目总结报告、费用支出凭证等。

(二)在顺德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但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的企业不需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三)近五年来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和海关管理等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企业同一项目获得各级财政支持的总金额不超过企业的实际支出。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和财政事后拨付的原则,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和资金支持方案以当年公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如无法提供相关购汇证明的,将按照项目发生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支持名单,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税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结合年度工作重点,依法以政府采购形式支持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承办以区政府或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名义开展的境外贸易推广活动,资金拨付按采购合同执行。

 

第五章  资金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税局对专项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区财税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税局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或重复申领行为的,依法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五年内取消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区财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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