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精、做强、做优、做大,有效提升我区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根据《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19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293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4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小微企业上规模专项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和商(协)会进行资金扶持。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扶持范围

(一)对2017年至2019年期间,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商业批发业企业、商业零售业企业、住宿餐饮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1-3年资金扶持。

“四上”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工业法人企业;年商品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批发业法人企业;年商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商业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年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即可);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二)经镇(街道)推荐且成功服务高明区工业企业于2019年首次进入“四上”企业库的商(协)会。

第四条  扶持标准

(一)对2017-2018年度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扶持标准如下:

1.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小微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小微型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

(2)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小微型商业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6万元。

(3)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小微型商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4万元。

(4)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住宿餐饮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万元。

(5)小微型工业、商业批发业、商业零售业企业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下一年起连续2年内,如企业仍在“四上”企业库,给予扶持X万元。其中:X为企业申报年度相对于入库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额度50%。单个企业累计获得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2019年度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扶持标准如下:

1.对2019年度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扶持标准:进入“四上”企业库的首年扶持15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四上”企业库扶持15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四上”企业库扶持X万元。其中:X为企业申报年度相对于入库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额度50%。单个企业累计获得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2019年度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商业批发业、商业零售业企业、住宿餐饮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入“四上”企业库的首年扶持4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四上”企业库扶持4万元。

(三)对经镇(街道)推荐且成功服务高明区工业企业于2019年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商(协)会扶持标准:每服务1家高明区工业企业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奖励1万元。单家工业企业不能同时由两个或以上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2017年至2019年期间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企业:

1.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经营和纳税,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近3年来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1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企业。

2.企业申请扶持资金当年在“四上”企业库,必须按统计制度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并经区统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商(协)会:

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经镇(街道)推荐且成功服务高明区工业企业于2019年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商(协)会。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企业: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的,一并提供原件供查验),并加盖企业公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申报指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另行制订)。

1.《佛山市高明区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佛山市高明区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3)。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则提供此证复印件) 。

4.企业申请扶持资金当年的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5.申请扶持资金当年企业实地清晰照片(照片应多角度、多层次反映企业场地面貌、生产经营、产品类别等情况,不少于5张)。

(二)商(协)会:

1.《佛山市高明区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复印件。

3.所属镇(街道)推荐函(见附件2)。

4.商(协)会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三份,含电子版)装订成册报送属地镇(街道)。

(二)各镇(街道)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现场核查,对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科技促进局。

(三)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核算扶持金额。区统计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在“四上”企业库;区财政局会同区税务局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区经济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扶持资金安排方案,对拟扶持企业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将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商(协)会。

第八条  申报受理时间

扶持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另行通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的申请。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要按规定公开扶持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企业申报资料存档及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不定期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撤销对其财政扶持,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在我区申请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明府办〔2018〕40号)同时废止。区政府已颁布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佛山市高明区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表

2.镇(街道)推荐函

3.佛山市高明区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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