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工业行业经贸合作活动资金管理办法

顺德区工业行业经贸合作活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顺德制造的知名度,提升顺德区域品牌的影响力,着力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开拓平台,推动我区工业行业的稳健发展,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市场开拓方面的工业行业经贸合作活动,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行业经贸合作活动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遵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资金每年重点支持自办性活动、有特色的抱团开拓市场活动、区域品牌宣传活动不少于15场;并根据我区产业特点特色有选择性地参与上级部门组团开展的经贸合作活动。

第四条  列入当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开拓市场方面的经贸合作活动,包括:

(一)政府和部门组织的经贸合作活动。包括上级政府、部门举办或组织的经贸合作活动;区政府、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的工业行业经贸合作活动。

(二)专业性工业行业商(协)会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包括区级家电、机械装备、家具、燃气具、家居五金、纺织、照明、电子信息、涂料等专业性工业行业商(协)会在区外主办或承办的展览、展销、交易洽谈活动以及组织企业抱团参加区外的国内外重要展览。

(三)区域品牌建设。包括以区政府、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名义,开展国家级工业行业区域品牌的申报、评定、复评等工作,以及工业行业区域品牌对外推介宣传活动;区级工业行业商(协)会实施的区域品牌推介宣传活动。

(四)有助于工业行业企业开拓市场以及工业行业区域品牌建设的其它活动。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策划、场地租赁、展品运输、展位使用、装饰装潢、资料印制、活动宣传、区域品牌推广等,以及开展国家级工业行业区域品牌申报、评定、复评等工作的费用。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一)由政府和部门组织的经贸合作交流活动,项目策划、场地租赁、展品运输、装饰装潢、资料印制、活动宣传等按实际费用列支;对于政府组团的活动,对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扶持(以相关票据为准)。活动工作费用和工作人员差旅费,参照《关于印发〈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顺经发〔2012〕179号)执行。

(二)工业行业市场开拓活动。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区级工业行业商(协)会自主举办或组织的活动(含抱团参展活动),对项目策划、场地租赁、物流运输、装饰装潢、资料印制、活动宣传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扶持。单项活动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相关票据为准)。

(三)区域品牌建设活动根据活动内容和实施单位情况参照上述两项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结合资金预算,编制当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一)每年10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征集下一年度的经贸合作活动项目,各区级工业行业商(协)会按要求报送活动项目书。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综合年度的工作安排和上级政府、部门的经贸合作活动,明确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制定项目评分标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年度活动计划,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正式发布,并抄送区财税局备案。

第七条  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如下:

(一)列入年度计划的活动,其实施单位(有两个或以上实施单位的可由其中一个实施单位提出)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于活动实施过程中或活动结束后,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一般情况下,实施单位须在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作自动放弃。

(二)对于政府和部门组织的经贸合作活动以及以区政府、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名义开展的区域品牌建设活动,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收集整理活动的有关文件、活动资料、合同、票据等材料后,按国库支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三)对于工业行业商(协)会实施的活动,实施单位提交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顺德区工业行业经贸合作活动资金扶持申请表;

2.活动工作总结(提出申请时活动未结束的可于活动结束后提供);

3.实际支出费用的合法凭证及扶持内容相关材料:申请展位费、运输费扶持的,应提交汇款凭证、展位费发票、展位确认书、运输合同、运输费发票等;申请项目策划、场地租赁、装饰装潢、资料印制、活动宣传等费用扶持的,应提交相关合同、票据等;

4.说明活动效果等的其他辅助资料。

(四)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按有关手续拨付资金。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保证专款专用,使用真实合理。

申报单位如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法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取消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区财税局按有关规定配合做好资金拨付工作。若区财政支付方式有新规定时,从其新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顺德区工业行业经贸合作活动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3〕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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