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全覆盖,推动一批行业骨干企业建设顺德区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区工程中心”),充分发挥区工程中 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示范和带动作 用,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 理办法》(粤科函政字〔2013〕1513 号)和《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佛科〔2014〕32 号) 等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工程中心专项资金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的经济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封套内安排,采取“事前立项,事后 扶持”的方式,支持企业建设区工程中心,推动企业创新体系建 设。争取到 2021 年,顺德建设的区工程中心处于全省领先地位, 并实现以下目标:
(一)新组建不少于 50 家区工程中心,带动新组建不少于
40 家省、市级工程中心。
(二)区工程中心成为企业创新的源泉,新建区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申请专利不少于 200 件,研发新工艺不少于 120 项,开发新产品不少于 100 件。
(三)促使企业重视引进和培养人才,新建区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50 人。
第三条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根据全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开展区工程中心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以下简称“区财税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工程中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区内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企业技术发展战略 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 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共 性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制、标准制定、检验检测和科技创新人 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 企业类区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 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 度。
(二)针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科研成果开展产业化工程技 术研究,为规模生产提供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有技术含量、有经济效益的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 术支撑。
(三)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 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科技人才培训,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第六条 公益类区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围绕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 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研 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 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 业的发展。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 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 目,参与技术和重要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科 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 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 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四)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组建区工程中心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产业结构和行业导向原则,根据我区经济结构的产业导 向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布局。
第八条 坚持优先推荐原则。今后在推荐申报省、市级工程中心时,首先在区工程中心的基础上推荐。
第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组建区工程中心, 每个单位只可以组建一个区工程中心。同一行业或领域可设立多 个区工程中心。
第十条 采用“事前立项,事后扶持”方式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区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无偿经费扶持,每个区工程中心给予扶 持经费 30 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顺德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 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二)申请组建的区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 人,其中专职研发和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 18%。
(三)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 培养、引进和使用。
(四)组建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 可行,措施得当。
(五)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试验仪器、检测工具和工艺装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 200 万元。
第十二条 除基本条件外,企业类区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3000 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区工程中心需要的建设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二)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申请 组建的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或不少于 200 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或不少于 300 万元。
(三)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 除基本条件外,公益类区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落实区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
(二)近三年,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区级及以上 政府科研项目不少于 3 项,且三年内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在同技术领域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并至少已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1 项。
(三)拥有 5 件以上有效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等。
(四)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和业绩。
第十四条 区工程中心申报程序。
(一)区经科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 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二)各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 知,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
(三)申报单位按照有关的要求进行申报,并保证申请材料 真实可靠。
(四)区经科局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形 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五条 区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顺德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顺德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及附上相关附件,经镇(街 道)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和加具意见后,报送区经科局。
(二)区经科局组织专家对申请组建的区工程中心进行评审。
(三)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经科局发文确定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名单。任何 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区经科局提出,由区经科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给予异议人书面意见回复。
(四)区工程中心建设期满完成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给予 经费扶持,获得经费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后 1 个月内主动向区经科局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2、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后 4 个月内完成验收并通过。
(五)给予经费扶持的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经科局发文确定企业扶持名单及金额, 区财税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扶持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对 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区经科局提出,由区经科局 在 10 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给予异议人书面意见回复。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 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二)工程中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等。
(三)工程中心认定组建公示,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等。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同意组建的工程中心纳入当年区科技计划项目,区经科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顺德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区工程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区工程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区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须报请区经科局批准。
第二十条 区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区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推荐产生。区工程中心需设立由本领域专家、依托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咨询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区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列入组建计划的区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落实 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区工程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第二十三条 区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区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 2 年,区工程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区工程中心验收按照《佛 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区工程中心,撤销其区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六条 区工程中心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区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顺德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15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建设而验收时间超出有效期的区工程中心,仍按本办法实施扶持。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立项批准组建的区工程中心,按原办法要求进行考评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