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关于加快引进先进装备业项目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111号)和《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打造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核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顺府办发〔2014〕58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动顺德区先进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吸引国内外知名先进装备企业向我区各产业基地和园区集聚,打造先进装备产业集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扶持在广东省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或经认定的装备产业专业园区内投资运营的机械装备企业,且投资项目属于最新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机械产业类别。

第二章  项目扶持标准

第三条 对于装备制造企业在广东省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或经认定的装备产业专业园区设立的投资项目,在企业申请新增工业用地时,依照我区工业用地项目联审机制,项目评估得分达到60分的,可协助解决用地指标并实施供地。

第四条 对于主营业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工业用地项目联审评估得分达到75分以上的装备制造业项目,经批准同意后,可给予投资配套扶持。

具体如下:扶持资金在项目投产满一年以后按年度进行支付。前3年累计获得的投资配套扶持资金不得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每年扶持标准为: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乘以项目评估评分百分比后,再乘以经济效益目标完成率。(项目评分百分比是指项目实际评估得分占100分的比例;经济效益目标完成率是指上一年度完成经济效益目标的比例;经济效益目标为项目联审评估时投资方所设定的目标)

对于前3年累计获得的扶持资金能达到扶持标准上限(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优质项目,可按前3年标准减半继续给予2年的资金扶持,但每年扶持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

第五条 对于在广东省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或经认定的装备产业专业园区内租赁物业的装备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最长可给予6年成长扶持资金支持。

(一)制造业项目:须租赁厂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租赁年限不少于6年。按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元/平方米。按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投产第一年产值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第二年产值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第三年产值不低于7500元/平方米,第四年及以后每年产值不低于15000元/平方米。成长扶持资金的金额将参照项目方提供的当年度实际物业租金总额的50%进行核算。项目也可考虑最长按3年,每年按项目当年度实际物业租金总额来确定成长扶持资金。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项目投资方与顺德区招商主管部门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进行约定。

(二)科技研发类项目:由国际、国内知名的高科技企业(要求机械装备行业单领域内国际同行业前10名或国内同行业前5名)在我区以租赁物业形式设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符合《印发中国南方智谷引进创新团队和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12〕2号)所规定的“国内优秀水平创新团队项目”标准,并在我区以租厂房方式正式开展生产制造的装备类项目。该类项目成长扶持资金的支持力度和扶持时间通过专家组评审方式进行综合确定。

第三章  项目引荐人奖励

第六条 鼓励开拓多种渠道拓展项目来源,建立投资项目引荐人制度,投资项目引荐人分为签约引荐人和一般引荐人。

(一)签约引荐人指接受顺德区招商主管部门的委托并与其签订招商顾问协议,通过介绍、推荐等方式,向项目投资方及我区招商主管部门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双方建立直接联系,在项目引进洽谈和审批中起到实质的中介作用并实现项目落户,且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等,下同)。

(二)未与我区签订招商顾问协议,但经项目公司认定实际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可认定为一般引荐人。

第七条 顺德区招商主管部门每年将选取不超过6家具有项目资源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与其签订招商顾问协议,聘请其成为我区的投资项目签约引荐人,并根据签约引荐人的职责和服务内容确定招商服务费用。

第八条 实行签约引荐人优胜劣汰机制,招商主管部门每年应对签约引荐人上一年度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对于不能有效履行项目引荐职责、招商顾问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不能按时完成的签约引荐人,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其今后作为我区招商签约引荐人的资格;对于能履行项目引荐职责、能按时完成招商顾问协议中约定服务内容的签约引荐人,考核为合格,下一年度可继续聘请其为我区招商签约引荐人。

第九条 签约引荐人和一般引荐人在装备产业项目推荐、引进洽谈、项目落户过程中确实履行了中介人职责,并成功促成项目投资方与我区招商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在我区进行投资的,对引荐人给予引荐奖励。顺德区内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和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的项目均不给予项目引荐奖励。

第十条  投资项目引荐奖励标准

(一)对一般引荐人,奖励金额按其每年为我区累计引进的装备制造业投资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进行核算,单个签约引荐人每年累计的最高引荐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对签约引荐人,奖励金额按其每年为我区累计引进的装备制造业投资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进行核算,单个签约引荐人每年累计的最高引荐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扶持和奖励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扶持和奖励资金的申报要求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租赁项目,从项目投产满一年起,可向区招商主管部门提交成长扶持资金申请。单个项目自投产后六年内均可申请,若某一年达不到扶持标准,则当年度不给予扶持;若之后某一年重新达到扶持标准的,仍可就该年度提出成长扶持资金申请。

(二)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项目或租赁项目,项目投资方应与顺德区招商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投资项目或租赁项目达到扶持条件的,应以在我区成立的项目公司名义申请投资配套扶持资金或成长扶持资金。

(三)项目引荐奖励应在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进行申报。奖励申报期限为两年,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引荐人为一个人(企业)的,全部奖金归其所有;引荐人有两个或以上的,奖金分配由引荐人自行协商并订立分配协议,并在申请时一并提交分配协议。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以上引荐人的,按一个项目的标准进行奖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投资方的股东及董事会成员引荐项目的,不给予项目引荐奖励。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投资方申请扶持资金或项目引荐人申请奖励资金时,应根据当年度区招商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向区招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招商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投资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对项目投资者或项目引荐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按相关财政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审批。对于引荐人奖励申请,应通过“顺德经济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办理。审核不通过的,由区招商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项目投资配套扶持资金、成长扶持资金和项目引荐奖励按财政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办理后,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者或项目引荐人获得的扶持或奖励资金,应依法自行履行纳税义务。投资者或引荐人因虚假行为骗取扶持或奖励资金的,除须如数退还资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者或项目引荐人已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或奖励的,不得再享受本区同类扶持或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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