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业经 2019 年 3 月 26 日十六届 57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87755083。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4 月4 日

 


 

佛山市三水区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和就业环境,引导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创业,缓解人力资源不足制约我区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助力我区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佛府函〔2018〕212 号)等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在三水就业创业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二条 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在三水实现高质量就业:

(一)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到三水就业创业。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三水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为三水未就业毕业生特别是困难高校毕业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帮扶,不定期为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举办就业专场招聘会。

(二)大力发挥政府机构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挖掘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领域合同制就业岗位。

加大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雇用人员公开招聘力度, 创新公开招聘考试办法,分类探索面试+笔试、直接面试、考察聘用等方法。建立完善招聘高水平大学、“双一流”大学、重点大学等优秀毕业生的“绿色通道”,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三水就业。

国有企业新增岗位要严格按照信息公开制度发布招聘信息, 优先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其他岗位招聘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且报名时间不少于 7 天。

第三条 积极鼓励我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区内企业全职新引进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的,分别按 1000 元/人、4000 元/人、10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引才补贴。

第四条 积极吸纳优秀高等学历人才来三水就业创业:

(一)给予租房补贴。区内企业全职新引进且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毕业 5 年内的本科及硕士研究生,与企业签订 2 年以上(含2 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在我区没有自有产权住房且工作单位无法安排住房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 3 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本科学历 500 元/人·月、硕士研究生学历 750 元/人·月执行。

(二)给予购房补贴。毕业 5 年内的本科及硕士研究生与我区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含 3 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且本人及其配偶在三水区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如在三水区内购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本科学历 40000 元/人、硕士研究生学历 80000 元/人执行。

第五条 积极打造高校学生就业实习载体: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认定,被认定为“三水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的企业且成功运作 1 年以上(含 1 年)的,根据基地运作情况,给予最高 5 万元的一次性基地建设扶持资金。

(二)实习基地单位要加强实习工作的安全管理,要为参加实习的高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对于按要求吸纳高校学生开展毕业实习的“三水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可向其发放吸纳高校学生实习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本科学历 500 元/人·月、硕士研究生学历 1000元/人·月、博士研究生学历 2000 元/人·月执行,每名实习生对应的实习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实习生在基地实习结束后仍留在基地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含 3 年)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满 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的,将给予其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本科学历 2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学历 10000 元/人、博士研究生学历 30000 元/人执行。

第六条 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坚决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合理运用政府资源,调动社会各方资源, 激发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活力,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创业扶持机制。

(二)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和资源, 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在三水创业发展的孵化基地。对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挂牌成为“三水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 3 年累计最高 30 万元的扶持经费。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作的工作局面。

第八条 分工协作。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积极作用,其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订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负责审核申领扶持资金的对象;区委编办负责统筹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雇用人员招聘工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报考岗位;区教育局负责每年高考录取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当年三水籍高考录取生相关资料;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扶持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扶持资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配合做好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对象的相关住房情况审核;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国有企业新增岗位信息公开发布,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优先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团区委配合做好三水籍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以及实习基地的建设;各镇(街道) 负责落实辖区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第九条 加强宣传。区宣传部门及各镇(街道)要深入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享受相关待遇的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同等享受本办法的相关待遇;经过同等级别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本办法的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资金解决。

第十二条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本办法所涉及补贴的,应追缴全部资金,并取消其在本办法所涉及补贴的申领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补贴或享受市、区其他相类似的补贴均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7〕17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原文件补贴条件的,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纪委监委,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9 年 4 月 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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