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文化事业、文旅产业双轮驱动发展,建立起文化、体育、旅游相互联动,与科技、金融、创意等深度融合,文化体育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相互促进的现代产业体系,根据《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双轮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府办〔2018〕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双轮驱动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配套专项资金的申请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分配计划,制定各申报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审核申请专项资金配套,督促专项资金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会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三水区加强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双轮驱动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三章 扶持条件、扶持对象
第七条 扶持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机构、社会组织类
以机构、社会组织为主体申报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省级以上文艺团体,三水辖区内的区属事业单位(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镇(街道)及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以及在三水区民政部门登记的文化、体育、旅游类社会组织可作为主体;
2.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3年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二)企业类
1.除“旅行社组织开展三水游”扶持事项外,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址在三水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三水辖区内进行税务登记;
(2)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前三项有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所包含的行业(申报文产融合类项目、非遗类项目、特色旅游项目的除外);
(3)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3年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2.“旅行社组织开展三水游”扶持事项[详见第十条-3-(2)扶持事项],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开业一年以上的旅行社;
(2)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
(3)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3年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三)个人类
以个人为主体申报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户籍在三水区;
2.在三水区纳税或缴纳社保;
3.为三水区文联在册会员;
4.国家级大师;
5.不可移动文物业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扶持:
(一)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的;
(二)知识产权涉嫌侵权或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财政部门规定不得给予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扶持事项、扶持标准
扶持事项分文化类、旅游类、体育类三个类别进行扶持:
第九条 文化类
1.鼓励文艺精品创作。完善三水区“小明星”文艺扶持办法,增加年度的扶持、奖励资金,额度为每年20万元。
2.鼓励开展特色文化建设。对获得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等国家级、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评选活动称号的镇(街道),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群众文艺团体发展。
(1)鼓励群众文艺团体到区民政局登记注册,成功登记的50—79人团队、80—99人团队、100人及以上团队,分别一次性扶持1万元、2万元、3万元。
(2)对在我区民政局登记注册满一年、举办高级别文艺活动的各类群众文艺团体进行补贴。主办或承办省级宣传文化部门或省级文艺协会牵头组织的的文艺活动的,每项活动扶持3万元;主办或承办国家级文化部门或国家级文艺协会牵头组织的文艺活动,每项活动扶持6万元。
4.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对新入选三水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对积极开展保护和传承工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贴0.5万元。
5.支持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维修。鼓励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维修工作,按工程维修费用的20%予以补贴,单个工程最高补贴20万元。
6.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博物馆之城”建设。
(1)对新登记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按展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展厅面积在1000(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20万元,展厅面积在500(含500)至1000平方米之间的补贴15万元,展厅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补贴8万元。
(2)对新建或改建的纪念馆、名人故居、乡村民俗展馆以及非国有美术馆、艺术馆按展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新建或改建的纪念馆、名人故居、乡村民俗展馆每项可获得建设总费用1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新建的非国有美术馆、艺术馆按展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展厅面积超过1000(含1000)平方米的补贴10万元,展厅面积在500(含500)至1000平方米之间的补贴5万元,展厅面积在100(含100)至500平方米之间的补贴3万元,展厅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补贴1万元。
(3)非国有博物馆一年内免费对外开放达240天的,按展厅面积每年给予补贴,其中:展厅面积在1000(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10万元,展厅面积在500(含500)至1000平方米之间的补贴8万元,展厅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补贴5万元。
(4)在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民办纪念馆、名人故居以及美术馆、艺术馆,一年内免费对外开放达240天的,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单个场馆每年最高给予5万元补贴,年扶持总额最高50万元。
7.支持产业园区建设。
(1)对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文旅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入驻经认定的市级或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进行租金补贴。入驻第一年按租金的50%予以补贴,第二年按40%予以补贴,第三年按3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5万元补贴。
8.扶持骨干文化企业发展。
(1)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骨干文化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骨干文化企业参加由国家、省、市的政府部门参与举办,或者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部门参与举办的,或者由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组织参加的展会的,按展位费50%、展位搭建费3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扶持。
(3)对新评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9.鼓励传统产业加强文化创意和设计研究。
(1)对设立文化创意设计中心、省级以上非遗传承基地等文产融合的研究部门或机构的企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单个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年扶持总额最高6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得上级扶持资金的,区不再予以扶持。
(3)对将文产融合研究部门剥离,成立独立文化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单个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年扶持总额最高6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得上级扶持资金的,区不再予以扶持。
10.鼓励创业创新。
(1)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创业项目,参加由国家、省、市的政府部门参与举办的创业比赛,获得国家级创业大赛前三名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省级前三名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5万元、3万元;市级前三名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区内文化企业或个人参加由外国国家级政府部门、国家级协会或论坛等举办的,或者由国家、省的政府部门参与举办的创意设计比赛,国际性创意设计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国家级创意设计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省级创意设计大赛获得金奖、银奖、铜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鼓励文化企业申请版权(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文化企业申请版权(著作权)保护的,按实际支付版权登记费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扶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按实际支付费用(包括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扶持。
11.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在我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按时参加年度检查且年检合格的的区级文化行业类专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或提供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的,根据开展活动的场次,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扶持资金:
(1)满足以下要求的给予10万元扶持:
①每年举办培训或开展活动3次以上;
②每年对行业内企业开展检查或组织企业自查100次以上;
③每年组织企业参加展会或外出交流1次以上。
(2)满足以下要求的给予8万元扶持:
①每年举办培训或开展活动2次以上;
②每年对行业内企业开展检查或组织企业自查80次以上;
③每年组织企业参加展会或外出交流1次以上。
(3)满足以下要求的给予5万元扶持:
①每年举办培训或开展活动2次以上;
②每年对行业内企业开展检查或组织企业自查50次以上。
12.加大人才引入和激励力度。
(1)对国家级大师在三水设立个人工作室、艺术展览馆并坚持开展活动的进行租金补贴,第一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第二年按20%予以补贴,第三年按10%予以补贴,单个馆室每年最高补贴3万元。
(2)对省级以上文艺团体在三水设立创作基地并坚持开展活动的,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最高补贴10万元,年扶持总额最高30万元。
(3)对区文联在册会员新入选国家级协会或获得国家文化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省以上文化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条 旅游类
1.扶持骨干企业发展。
(1)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骨干景区(点)、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予以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骨干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骨干旅游企业参加由国家、省、市的政府部门参与举办,或者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部门参与举办,或者由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组织参加的展会的,按展位费50%、展位搭建费3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扶持。
2.鼓励创业创新。
(1)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旅游企业创业项目,参加由国家、省、市的政府部门参与举办的创业比赛,获得国家级创业大赛前三名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省级前三名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5万元、3万元;市级前三名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区内旅游企业或个人参加由外国国家级政府部门、国家级协会或论坛等举办,或者由国家、省的政府部门参与举办的创意设计比赛,国际性创意设计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国家级创意设计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省级创意设计大赛获得金奖、银奖、铜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鼓励旅游企业申请版权(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旅游企业申请版权(著作权)保护的,按实际支付版权登记费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扶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按实际支付费用(包括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扶持。
3.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1)在公共交通枢纽、景区(点)、大型购物中心或其他适宜的散客集散地建设旅游集散中心,达到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1381-2015)标准且投入运行超过1年的,一级、二级、三级旅游集散中心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16万元补贴。
(2)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我区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全年人数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按接待量给予20元/人次进行扶持;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游览我区1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点)并入住区内旅游饭店,全年人数达到500人次以上的,按接待量给予50元/人次进行扶持。同一家旅行社年度扶持金额最高20万元。
(3)对被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被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发展特色旅游。
(1)参加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点、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旅游名镇(村)等官方认可的评选活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
(2)按规定完成登记备案、规范经营的民宿项目,每个标准间一次性补贴1万元,同一家民宿最高给予10万元补贴。
(3)对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特色发展方向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房车营地等旅游项目,手续完备,建成并正式对外开放营运超过半年的,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每个项目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该项扶持资金总额度为每年最高20万元。
5.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在我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按时参加年度检查且年检合格的区级旅游行业类专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或提供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的(须举办1次以上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根据开展活动实际费用的40%给予奖励,单个协会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扶持。
6.加大人才引入和激励力度。对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导游大赛和旅游行业技能比赛中获奖的人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所在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同一等级、同一比赛中有多人次获奖的单位,只奖励一次)。对获得国家高级导游员资格的个人,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体育类
1.鼓励体育团体发展。
(1)鼓励群众体育团体到区民政局进行登记注册,成功登记注册的对50—79人团队、80—99人团队、100人及以上团队,分别一次性扶持1万元、2万元、3万元。
(2)对在我区民政局登记注册满一年、举办高级别体育活动的群众体育团体进行补贴。主办或承办省级体育部门或省级体育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的体育演出、比赛的,每项活动补贴3万元;主办或承办国家级体育部门或国家级体育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的体育演出、比赛,每项活动补贴6万元。
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对社会资本兴办的体育运动场馆,经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合格,正常营业满一年,每天提供两小时低收费开放时段,且对伤残人士、老年人、学生凭证实行优惠开放,且每年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的场馆,按基础设施建设和器材采购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场馆最高补贴30万元。其中,篮球场需符合中国篮球协会审定的《篮球规则》中对场地及设施(含标准球架、记录台、电子计时器、灯光、音响、休息室、冲凉房等)的定义,篮球场必须是室内场馆,高度不低于12米,拥有1个标准篮球场以上(含1个)。羽毛球馆需符合中国羽毛球协会审定的《羽毛球竞赛规则》中对场地及设施(含标准球场、球垫、球网、灯光、休息室、冲凉房等)的定义,羽毛球馆必须是室内场馆,高度不低于9米,标准羽毛球场不少于4片。乒乓球馆需符合中国乒乓球协会审定的《乒乓球竞赛规则》中对场地及设施(含球台、球网等)的定义,乒乓球馆必须是室内场馆,室内场馆面积应不少于700平方米,配置不少于6张标准乒乓球台。足球场需符合中国足球协会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中对场地(球场可为11人场、7人场、5人场)及设施(含标准球场、灯光、音响等)的定义。游泳场(馆)需符合《GB/T 22517.2-2008 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 第2部分游泳场地》中对规格和尺寸的定义,对外开放须符合《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中对场地设施、设备的要求。建在酒店、小区楼盘内等建筑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3.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承办)体育赛事活动。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承办)体育赛事活动。对举办(承办)由国家级、省级体育部门或体育行业协会批准举办(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主赛场设在三水的,按赛事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30万元。对举办(承办)市级体育部门或体育行业协会批准举办(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主赛场设在三水的,按赛事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万元。
4.扶持骨干企业发展。
(1)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骨干体育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骨干体育企业参加由国家级、省级体育部门或体育行业协会主办的展会的,按展位费50%、展位搭建费3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扶持。
5.鼓励创业创新。
(1)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体育企业创业项目,参加由国家、省、市的政府部门参与举办的创业比赛,获得国家级创业大赛前三名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省级前三名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5万元、3万元;市级前三名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区内体育企业或个人参加由外国国家级政府部门、国家级协会或论坛等举办的,或者由国家、省的政府部门参与举办的创意设计比赛,国际性创意设计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国家级创意设计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省级创意设计大赛获得金奖、银奖、铜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体育企业申请版权(著作权)保护的,按实际支付版权登记费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扶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按实际支付费用(包括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扶持。
6.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在我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按时参加年度检查且年检合格的的区级体育行业类专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或提供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的,根据开展活动的场次,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扶持资金:
(1)满足以下要求的给予10万元扶持:
①每年参加省级以上体育部门或体育行业协会主办赛事活动5次以上;
②每年开展活动(50人以上参加)5次以上;
③每年承接政府职能或提供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5次以上;
④每年开展专业培训3次。
(2)满足以下要求的给予8万元扶持:
①每年参加省级以上体育部门或体育行业协会主办赛事活动4次以上;
②每年开展活动(50人以上参加)4次以上(含4次);
③每年承接政府职能或提供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4次以上;
④每年开展专业培训2次。
(3)满足以下要求的给予5万元扶持:
①每年参加省级以上体育部门或体育行业协会主办赛事活动3次以上;
②每年开展活动(50人以上参加)3次以上;
③每年承接政府职能或提供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3次以上;
④每年开展专业培训1次。
第五章 评审机构、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与职责
由三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组成专业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材料要求对申报主体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由三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由三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成立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复核第三方评审意见。其中,三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担任主任,分管业务科室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三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各类申请所需材料和要求。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https://fsfczj.foshan.gov.cn/#/home)进行申报;
(二)专业评审小组在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初审。通过后,申报主体通过平台打印纸质申报材料,并递交至各镇(街道)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其中,第九条-7-(2)、第九条-9-(1)、第九条-9-(2)、第十条-4-(2)、第十条-4-(3)扶持事项的纸质材料先递交至各镇(街道),其余扶持事项的纸质申报资料直接递交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初审通过后,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审;
(四)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复核第三方评审意见,拟订《扶持资金安排方案》,并向三水区加强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双轮驱动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集意见;
(五)根据征集意见结果完善《扶持资金安排方案》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扶持资金安排方案》后,提交区政府审批;
(七)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财政支出审批规定划拨扶持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扶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建立退回机制。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如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形,按规定追究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扶持资金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并从当年起连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扶持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扶持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实施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如遇同一项目可享受多项区级财政承担的扶持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同一项目,区级财政已有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扶持。同一项目,已获得该年度专项扶持资金的,同一年度不再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保留对《佛山市三水区文化事业与文旅产业双轮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内容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权利。修改完善后形成补充文件另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