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星级企业奖励】石湾镇街道特色小镇星级企业成长奖励资金

1、奖励方向

为促进石湾镇街道辖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特色小镇成长性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在石湾镇街道申报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区域内,实施星级企业成长促进方案。
星级企业奖励标准如下:
1.一星级企业达标次年奖励5万元。
2.二星级企业达标次年奖励30万元。
3.三星级企业达标次年奖励50万元。
4.四星级企业达标次年奖励其申报当年营收的0.5%,封顶300万元;若营收和税收同比均为正增长,则奖励其申报当年营收的1%,封顶300万元;对企业进行管理人员奖励,奖励金额为该企业上一年度全部实缴税收的1%,封顶50万元。
5.五星级企业达标次年奖励其申报当年营收的0.5%,封顶400万元;若营收和税收同比均为正增长,则奖励其申报当年营收的1%,封顶400万元;对企业进行管理人员奖励,奖励金额为该企业上一年度全部实缴税收的1%,封顶100万元。
6.达到二星级企业及以上标准,同时属于“四上”企业中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按照企业当年获得的奖励额,额外增加10%的额度,增加的额度不受封顶额度限制。

2、受理条件

(一)申报范围:石湾镇街道特色小镇区域,包括中国·佛山石湾陶瓷创意谷(以下简称陶谷),具体范围为东至雾岗路、南至魁奇西路、西至东平河、北至季华路(详见附件1)及方案存续期内申报并被确认的其他特色小镇区域。
(二)申报对象:在石湾镇街道特色小镇申报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类企业)。
(三)本方案所述的“四上”企业和“四上”企业中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认定,以石湾镇街道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为准。
星级企业奖励申报条件如下:
1.一星级企业,需年度营收(年度营收是指企业从1月1日到12月31日的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是新成立的公司,则从成立当月到12月31日,不跨年)达到1000万及以上,对比上一年增长率达到50%及以上。新注册到陶谷的企业(方案所指的新注册到陶谷的企业,包含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新成立且工商注册地在陶谷范围内的企业;二是在资金申请年度将工商注册地从陶谷范围外迁移到陶谷范围内的企业)当年(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石湾辖区的营收达到1000万及以上的,当年增长率视同达标。
2.二星级企业,需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及以上,对比上一年增长率达到25%及以上的石湾镇街道“四上”企业。新注册到陶谷的企业当年(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石湾辖区的营收达到2000万及以上,并已纳入石湾镇街道“四上”企业统计库的,当年增长率视同达标。
3.三星级企业,需年度营收达到5000万及以上,当年全部实缴税收达到50万及以上,营收对比上一年增长率达到25%及以上的石湾镇街道“四上”企业。新注册到陶谷的企业当年(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石湾辖区的营收达到5000万及以上,全部实缴税收达到50万及以上,且是石湾镇街道“四上”企业的,当年增长率视同达标。
4.四星级企业,需年度营收达到1亿及以上,当年全部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及以上,营收或税收同比增长率至少有一项达到10%及以上的石湾镇街道“四上”企业或金融企业。新注册到陶谷的企业当年(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石湾辖区的营收达到1亿及以上,全部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及以上,且是石湾镇街道“四上”企业的,当年增长率视同达标。
5.五星级企业,需年度营收达到2亿及以上,当年全部实缴税收达到1000万及以上,营收或税收同比增长率至少有一项达到5%及以上的石湾镇街道“四上”企业或金融企业。新注册到陶谷的企业当年(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石湾辖区的营收达到2亿以上,全部实缴税收达到1000万及以上,且是石湾镇街道“四上”企业的,当年增长率视同达标。
6.其他要求:
(1)同一企业,多年达标的,可以多次申请星级奖励。但二次及以上的申请,不可以申请比上一次申请级别低的星级奖励,同时,二次及以上申请一星到三星级企业的,其年度营收额不得低于上一次申请营收额的150%,二次及以上申请四星到五星级企业的,其年度营收额不得低于上一次申请营收额的120%。
(2)同一年,同一企业同时达到多个星级条件的,按照最高星级标准进行奖励。
(3)申请上述奖励的企业,当年符合禅城区百企争先奖励标准的,按照本方案星级企业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获得其他类别奖励不作扣减,区、街道在本方案实施期内出台新的奖励政策且明确要求扣减的除外。
(4)以上条款,区、街道财政有同类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作重复奖励。
(5)以上获得奖励的星级企业,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企业需要出示自项目申报年度起在陶谷范围内三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或购买物业的权属证明,申报2019年度奖励资金的最低租赁时间要求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四星级、五星级企业需要出示自项目申报年度起在陶谷范围内五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或购买物业的权属证明,申报2019年度奖励资金的最低租赁时间要求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6)对于企业管理人员的奖励资金可由企业自行分配,企业须在奖励额度内上报分配方案。企业管理人员获得的奖励资金,需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拨付至管理人员账户。

3、申报指南

查看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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